科技创新型企业
① 什么是创新型科技企业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版管理和文化,整体权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创新型企业是创新型国家的基础,而人才竞争是创新型企业竞争和生存的焦点。只有根据创新型企业的特点,针对性地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才能增强企业的持续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
(1)科技创新型企业扩展阅读:
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可以看作是创新型企业。
1、有自主品牌,不是代工企业。
2、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人数在30人以上。
3、有较大的营业规模,年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
4、有较好的成长性,年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
5、有创新性,不是纯模仿企业。
6、有较好的市场地位,在行业或细分市场上居于前5位。
7、主要通过内生方式实现增长,而不是依赖并购方式实现增长。
符合上述3个以上特征的企业,我们可以看成是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主要分布在高科技行业、消费品行业以及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创新型企业是一个国家最有活力的企业,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应该成为政府重点扶植的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技术创新型企业
网络-创新型企业
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国家级项目吗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内领先.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①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线路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同时公布创新基金当年度招标的项目以及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及要求.
2.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③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④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⑥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①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②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4.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②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
①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③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
①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③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3.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①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②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③企业资金来源应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④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
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一般申请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按具体项目要求确定,截止时间按投标材料收到日期为准.
2.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或招标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或进行投标:
①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投标)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
②推荐单位对申请(投标)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
③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④按A4纸张大小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⑤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投标)书面材料、软磁盘一次性邮寄管理中心.有条件的企业,其软磁盘可通过访问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进行辅助的网上申报.材料寄出后,一般不得更改和补充.
3.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或投标创新基金招标项目,均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②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③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⑥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⑦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⑧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⑨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⑩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对①、②、③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4.推荐单位
企业提出的申请或进行投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为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其它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5.申请咨询和申请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创新基金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申请程序、申请要求以及相关申请表格和磁盘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索取;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咨询和索取.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管理中心将酌情负责保存或销毁.
3.受理情况查询
企业可通过企业法人代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查询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所有的状态信息.
推荐单位可通过推荐单位代码(由管理中心提供)和《推荐单位信息表》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在线查询所推荐的申请项目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的所有状态信息.
五、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将在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布,同时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
理").
1.监理内容
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2.监理要求
①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②承担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中心委托的信息汇总部门如实上报管理中心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含软盘)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③创新基金的监理工作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辅助完成,承担企业可以在线接受监理指导、获得监理要求、查询监理结果信息等.
④管理中心根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3.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4.监理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监理信息表格、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5.投诉受理
管理中心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违约处理
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管理中心.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1.验收时间和依据
在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管理中心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③创新基金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④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⑤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3.验收程序
①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两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的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
②管理中心收到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后,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以书面审查、委托地方科委审查、管理中心组织实地审查等三种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③经审查后,管理中心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或减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
4.验收表的获取方法
验收表及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③ 最新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哪些
0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02
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03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04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5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06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07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08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09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10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11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13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5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16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7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1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政策依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④ 求科技创新型公司起名
企二哥起了如下几个名字:
捷凡 庭创 丰康 吉盛
柒伍 茂凯 方爱 伦秀
更多公司名称,企二哥公司起名系统可帮你取名字,输入地区和科技行业便可以快速起名字,而且起的名字都适合科技行业。
⑤ 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什么需要法律服务
在企业经营与市场竞争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正所谓商场如战场专。由于自身的处属理不当,或效果不好,或作了错误的选择,以致产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与潜在的问题,法律顾问的作用就是在问题产生之前帮助企业设计解决方案与退出机制。
运用法律手段,巩固企业各条战线,使企业远离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正是法律顾问能为企业带来的优势。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识,只是在企业遇到官司时才想到找律师,导致律师的作用仅限于事后补救式的帮企业打官司,而企业也因此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错失了用最佳方式解决问题的机会。
企业任何一个交易行为本身都会存在许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会使企业潜藏了许多甚至不能控制的经营风险。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风险尚未产生之前,让律师把这个风险进行合理转化,使得企业最终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
2020年最新:
2020年创新资金的资助额度
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1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各区政府对本辖区推荐的项目按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市拨付经费额度予以配套资助。
也就是说,立项企业可以获得20万元/项的资金补助。
项目填报时间
1、项目填报起始时间:2020年2月24日
2、项目填报截止时间:2020年3月12日
注: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项目申报时间紧迫,名额有限。
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服务业(技术转移、科技新媒体等)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其中,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应对疫情防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面向无知识产权纠纷,无不良记录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2、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已完成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40万元(已享受创新资金补助的研发经费不得重复计算),并提供100%已完成研发经费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
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5、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2019年12月31日前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3年;
3)立项项目被终止,时间未超过5年。
⑦ 创新型企业是企业创新的什么
所谓的抄创新型科技企业就是指在科技技术领域有所创新,能为社会带来正面意义的科技产品的研发或生产企业。比如:新能源,环保,IT,通信技术,等等
创新科技
领域。我国正大力支持创新科技企业,创新是企业永恒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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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什么样的企业算是科技创新型企业
这里有一篇深圳市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评定标准你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szsti.net/bbs/szsti/download/20051028fj1.doc
⑨ 什么是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
科技创新型小抄微企业,指符合国袭家产业、技术政策,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这类小微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比较多,拥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符合专、精、特、新发展特点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
⑩ 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符合科技部发布的《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2)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企业职工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企业资产总额及年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的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
申请基金额度:
与企业资产规模,所申请项目有关,列入重点项目最多200万,一般项目最多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