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Ⅰ 什么条件可以减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存在擅自减免的情况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2年10月17日
Ⅱ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什么东东由谁缴纳,缴纳比例多少
国家为了大力推广新墙材,对使用粘土砖瓦建房者,每平米征收10元墙改基金,补贴给新型墙材厂,由建设单位缴纳,按平方收费,每平方米10元.竣工以后可以办理退费(当然还是由建设单位办理).
Ⅲ 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书怎么写
申 请 报 告
xxxxxx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我公司开发的“xxxx”项目xx栋住宅楼总建筑专面积属xxxxxx平方米,其中小高层建筑xx栋、高层建筑xx栋(祥见附表)。
现该xx栋住宅楼已竣工备案,全部按照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xx年xx月xx日贵办公室人员进行了现场验收。
根据《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xxxx万元。(大写金额:xxxxxx)。
特此报告,请批准为感。
x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Ⅳ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可以作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进行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小区外发生的修建相关的道路、绿化等支出,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红线外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属于销售费用范畴,而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和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再另行扣除。有的省级税务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又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按照成本对象和应税收入进行配比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由此可见,开发项目外开发的公共设施费用不组成开发项目成本内容。对于为了提升小区品质而在规划之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中的广告宣传费用范畴,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用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Ⅳ 浙江省 哪些项目不需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除了《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号)中规定的。
Ⅵ 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怎么退回
你好.这是缴纳给建设部门的费用.我是这样核算的:在“开发间接费用”里,设了各个部门的明细科目,比如:建设局费用、房管局费用、环保局费用。再在各个局的费用下再设三级明细科目。比如,缴建设局的费用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革费、材料检测费等。期末把“开发间接费用”转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相当于工业里的“制造费用”,“开发成本”相当于工业里的“生产成本”
Ⅶ 公司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
借:其他应收款——预缴的专项基金
贷:银行存款
2、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中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将返退款项划入缴款单位账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预缴的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清算返退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借:开发成本
贷:其他应收款
Ⅷ 请问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谁来缴交,退还比例
应该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吧,应该有个墙体管理办公室的
Ⅸ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吗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
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
根据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
广应用条例‣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07
‟
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
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
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负责制
定,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
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见附件
2
)
,
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省经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
•湖南省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
第七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预缴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
0.05
元。
第八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核验申请,
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
墙改办
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依据。
墙改办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九条
建筑主体竣工后
30
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
料用量、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墙体工程验收意见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税
务发票等资料,
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办理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
墙体材料用量比例,
扣除代征手续费后,
由各级墙改办按月汇总,
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手续,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Ⅹ 房地产公司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建安工程成本
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