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的定义
⑴ 什么是创造性
1.创造性按照现行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与 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2.创造性由创造性意识、 创造性思维过程和 创造性活动三部分组成。3.创造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明,二是 发现。发明是制造新事物,例如瓦特发明 蒸汽机,鲁班发明 锯子。
⑵ 什么是创造力
创造力,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综合性本领。创造力是指产生新思想,发现和创造新事物的能力。它是成功地完成某种创造性活动所必需的心理品质。它是知识、智力、能力及优良的个性品质等复杂多因素综合优化构成的。
一个人是否具有创造力,是区分人才的重要标志。
(2)创造性的定义扩展阅读
影响因素:
1、知识
包括吸收知识的能力、记忆知识的能力和理解知识的能力。吸收知识、巩固知识、掌握专业技术、实际操作技术、积累实践经验、扩大知识面、运用知识分析问题,是创造力的基础。
2、智力
智能是智力和多种能力的综合,既包括敏锐、独特的洞察力,高度集中的注意力,高效持久的记忆力和灵活自如的操作力,还包括掌握和运用创造原理、技巧和方法的能力等。这是构成创造力的重要部分。
3、人格
包括意志、情操等方面的内容。它是在一个人生理素质的基础上,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创造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创造素质。优良素质对创造极为重要,是构成创造力的又一重要部分。
⑶ 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定义有什么意义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⑷ 关于专利的创造性
第四章创造性
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3.1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 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2审查基准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⑸ 什么是创造力
创造力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任务,开展能动的思维活动,产生新认识,创造新事物的能力。例如创造新概念,新理论,更新技术,发明新设备,新方法,创作新作品都是创造力的表现。创造力是一系列连续的复杂的高水平的心理活动。它要求人的全部体力和智力的高度紧张,以及创造性思维在最高水平上进行。真正的创造活动总是给社会产生有价值的成果,人类的文明史实质是创造力的实现结果。 对于创造力的研究日趋受到重视,由于侧重点不同,出现两种倾向,一是不把创造力看作一种能力,认为它是一种或多种心理过程,从而创造出新颖和有价值的东西,二是认为它不是一种过程,而是一种产物。一般认为它既是一种能力,又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过程和新颖的产物。有人认为,根据创造潜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创造力较高的人通常有较高的智力,但智力高的人不一定具有卓越的创造力。根据西方学者研究表明,智商超过一定水平时,智力和创造力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创造力高的人对于客观事物中存在的明显失常、矛盾和不平衡现象易产生强烈兴趣,对事物的感受性特别强,能抓住易为常人漠视的问题,推敲入微,意志坚强,比较自信,自我意识强烈,能认识和评价自己与别人的行为和特点。 创造力的培养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激发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敏锐的观察力和丰富的想象力,特别是创造性想象,以及培养善于进行变革和发现新问题或新关系的能力;②重视思维的流畅性、变通性和独创性;③培养求异思维和求同思维;④培养急骤性联想能力。急骤性联想是指集思广益方式在一定时间内采用极迅速的联想作用,引起新颖而有创造性的观点。 创造力是推动生产、促进科学和文学艺术创造发明的重要力量。有关创造力的研究引起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文化艺术和科技界的普遍重视,对创造力的开发和培养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文化作品创作等创造成果的多少和质量,也因此影响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的发展速度和水平。知识经济的时代和社会发展进程是离不开一个国家整体素质(包括国民创造力在内)的提高的。因此,国家教育的重点不在单纯的智力开发,更在于受教育者创造力的培养之上。
⑹ 简述创造性思维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创造性思维的概念
创造性思维就是指发散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遇到问题时,能从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结构去思考,去寻找答案,既不受现有知识的限制,也不受传统方法的束缚。其思维路线是开放性、扩散性的。它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不是单一的,而是在多种方案、多种途径中去探索、选择。创造性思维具有广阔性,深刻性、独特性、批判性、敏捷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创造性思维主要特征
1、创造性思维具有新颖性,它贵在创新,或者在思路的选择上、或者在思考的技巧上、或者在思维的结论上,具有着前无古人的独到之处,在前人、常人的基础上有新的见解、新的发现、新的突破,从而具有一定范围内的首创性、开拓性。
2、创造性思维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它无现成的思维方法、程序可循,人可以自由地海阔天空地发挥想象力。
3、创造性思维具有艺术性和非拟化的特点,它的对象多属"自在之物",而不是"为我之物",创造性思维的结果存在着两种可能性。
4、创造性思维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创造性思维可以不断增加人类知识的总量;其次,创造性思维可以不断提高人类的认识能力;再次,创造性思维可以为实践活动开辟新的局面。此外,创造性思维的成功,又可以反馈激励人们去进一步进行创造性思维。正如我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所说:"'人'之可贵在于能创造性地思维。"
创造性思维是创新人才的智力结构的核心,是社会乃至个人都不可或缺的要素。创造性思维是人类独有的高级心理活动过程,人类所创造的成果,就是创造性思维的外化与物化。创造性思维是在一般思维基础上发展创造性思维起来的,是人类思维的最高形式,是以新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创造性思维强调开拓性和突破性,在解决问题时带有鲜明的主动性,这种思维与创造活动联系在一起,体现着新颖性和独特性的社会价值。创造性思维的特性主要包括:思维的求实性:善于发现社会的需求,发现人们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从满足社会的需求出发,拓展思维的空间。
⑺ 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定义是什么
专利法中所说的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⑻ 创新性的定义
技术创新型企业是指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持续技术创新,并取得显著技术创新效果的有活力的现代企业。
持续技术创新是技术创新型企业的本质。技术创新型企业就是指实现持续技术创新的企业。在这里,持续技术创新,不仅仅是指企业不断地进行一项又一项的技术创新,更主要的是指企业适时地从原有的技术轨道进入新的正确的技术轨道的活动过程;不仅仅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更主要的是具有技术上的渐进跃迁性和企业核心能力的提升性。实质上,持续技术创新包括两个阶段,即技术家族创新的常规阶段和战略技术创新的非常规阶段。
技术创新型企业作为工业企业发展的高级形态,它保留了生产型企业和生产经营型企业的优点,同时又有了新的内涵。技术创新型企业把企业竞争从单纯的生产竞争和营销竞争扩展到技术创新的竞争,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的核心职能,在企业内部实现技术创新的制度化,集研究与开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形成研究与开发、生产、销售三者互动的健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持续技术创新,获得持续性的收益。
⑼ 创造性的含义
对什么是创造性,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新奇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故也称为创造力。新奇独特意味着能别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有社会价值意味着创造的结果或产品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
创造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明,二是发现。发明是制造新事物,例如瓦特发明蒸汽机,鲁班发明锯子。发现是找出本来就存在但尚未被人了解的事物和规律,如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律,马克思发现剩余价值规律等。
理解创造力这一概念要把握以下几点:
①创造力是一种有别于智力的能力,创造力测验的内容是智力测验内容上没有的,是智力测验测不出来的能力;
②创造力指在各种创造性活动中的能力,既有科学创造活动,又有技术创造和艺术创造活动,还有其他方面的创造活动;
③新颖独特是指前所未有、与众不同,这是创造力的根本特征;④创造产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有社会或个人价值。
⑽ 专利中的创造性如何区分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在一起的各种 “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则该发明创造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上述关于创造性概念的文字论述虽然与其他各国有着的明显的不同,但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对“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这样一来,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就回归到了欧洲专利条约等国际规定。 有趣的是,尽管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种种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国在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论述予以弥补了。换言之,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创造性概念所概括。那么,怎样定义创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国的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具体论述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宇宙中事物变化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量变,一种是质变。发明创造也不例外,发明创造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给出,即: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有区别的。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