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岗位职责
⑴ 感染新型病毒属于工伤吗
新冠肺来炎是疾病,因此正常情况下源不属于工伤。
不过人社部已经表明,如果是从事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方面的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肺炎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相关通知规定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救治的工作当中,医护人员和一些相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因为工作职责所在而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都可以认定为是工伤,而且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⑵ 领导强制过年要上班,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假期里最郁闷的事是什么?就是本可以休息的假日被加班、值班无情地打断。而且,很多时候这种“无情”是来得如此突然——上司的一个电话足以!这是不是很悲催呢?是不是又很忿忿呢?怎么办?在你还没有勇气去炒老板鱿鱼的前提下,还是运用一下精神胜利法吧:“看,仍有更多的人在节假日里还没有休息的机会呢!”
对成年人来说,工作已经主动或被动成了生活的一部分。下班也要处理一些工作,成了很多人的常态。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休假期间换工作,比如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
春节拒带电脑回家工作男子被开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9万余元。
春节拒带电脑回家被开除
小张系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工作4年后却莫名地被公司开除了。
在开除通知中,公司列举了他的“罪状”: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
原来,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
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在这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而小张最近半年都是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因此,员工是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不应当视为旷工。
值得注意的是,应提醒员工留好当地政府发布的防疫公告、火车等交通工具停开等证明,必要时上交。
3、往返途中如果不幸感染病毒算工伤吗?
不算!
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看来: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驰援疫情重灾区的医护人员和其它支援人员,发生暴露感染后,可认定为工伤。
4、如果在春节期间加班,加班工资该怎么算呢?
据了解,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妥善安排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等职工在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并依法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春节和休息日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
今年春节共7天假期,从2月11日开始到2月17日终止。其中,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支付加班费的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⑶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⑷ 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 2020 年 1 月 23 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