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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相同

发布时间: 2021-03-13 09:22:45

A.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吗

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中,“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即,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以权利要求为准。一项技术中,可能有多个可以申请专利的点,可以提交多件不同的专利申请,但是,不能出现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B. 同样的发明创造应该如何处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最后,申请人不同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 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C. 阐述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狭义创造产生的成果所具备的新颖及有意义是指对全世界、全人类的范围来说的“首创”或“前所未有”;而广义创造产生的成果所具备的新颖及有意义是指对某一地区、部门、系统的范围来说的。例如,爱因斯坦发明的相对论属于狭义发明创造,属于首创、前所未有的震惊世界的成果,对全世界和全人类都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研制成功的原子弹、载人航天卫星等成果属于广义发明创造,虽不是世界首创,但却是完全靠我国自己的力量研制出来的,对中国、中国人民的范围来说仍是“首创”或“前所未有”,仍不失为震惊世界的伟大创举。

经济理论中关于创新的定义,是由熊彼特首先确定的,他认为:创新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这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新的产品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和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
创新和创造发明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仍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创新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必须有收益。如果根据新的思想,生产出新的产品,虽然很新颖,若不能应用,没有收益,这可以说是发明创造,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创新。
第二,发明创造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创新则是相对的概念。例如,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先要考虑自己是不是第一个作的,若别人已经做过,你就不可能再申请专利了。它在“首创”或“第一”问题上是绝对的。创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不必像申请专利那样要查清是不是“第一”或“首创”,是不是人家已经第一个做过了。创新有一个相对的范围,不必先考虑在部门、系统内过去有没有人做过,只应了解做的程度如何,我们做了以后有哪些进步,同时这个进步可以有收益,这就是创新。
第三,发明创造既有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发明创造,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发明创造”;而创新必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创造。如计算机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电脑算命、计算机病毒则是消极创造;核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核武器的发展则是消极创造;生物和化学科学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生化武器、毒品提炼技术则是消极创造。但是,创新则不同,没有人会将伪科学或假冒伪劣称为技术创新。
第四,创造强调是第一次的首创,也可以是全盘否定后的全新创造;创新则更强调是永无止境的更新,它一般并不是对原有事物的全盘否定,而通常是在辨证的否定中螺旋上升。
综上所述,创新与发明创造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有本质上的区别。

D. 同样的发明创造应该如何判断

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评价的单位不是权利要求,而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多个,那么要分别判断这些方案是否有重复授权的可能性。这是操作规程上规定的。

E. 专利权关于相同发明创造的疑问。

只要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不同,即使是几个说明书内容完全一致,也称为不同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不同的专利。专利是按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授权的。

F. 专利中同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有怎么区别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
而现有技术是用于新颖性的判断,不限于权利要求书,还包括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
比如,A权利要求是一种方法,另一专利B的权利要求书中是一个产品,而说明书中公开了与A相同的产品的使用方法。可以认为,A同B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但是,如果B的公开日在A
的申请日之前,则B的说明书构成现有技术

G. 如何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

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应该判断是不是实质上相同的发明创造,注意,这是实质相同,而不是完全的相同。如果两个技术方案的区别仅仅在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可以归为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

H. 如何审查同样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以上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申请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进行审查,而不是根据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原则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审查。 一、判断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处理方式 (一)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的,对于申请日不同的,应当驳回后一件专利申请,并对前一件申请授予专利权;对于申请日相同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然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二)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自该已授权专利的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一式两份。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前一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申请日起予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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