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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收贿

发布时间: 2021-02-27 19:59:23

A. 新型贿赂的产生原因

之所以出现新型贿赂,与相关制度还没有跟上有关。和以往的贿赂局限于传统的回“财物”界限和范围不同答,新型贿赂已开始向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领域延伸。
其实,近20年来贿赂物品的“边界”在不断前移:在上世纪80年代末,烟、酒、西服、收录机;1992年后,音响、录像机、彩电等家电,尤其是需要有特别指标的进口彩电;1998年后,进入“现金为王”的时代;随着福利房取消、商品房登堂入室,本世纪初,房产成为贿赂物……现在,为了更隐蔽,一些新型贿赂开始不断发生。

B. 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新型收贿扩展阅读: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四条 规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C. 收受贿赂,贪污腐败等法律问题--“新型贿赂”是否算违法,是否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属于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税务局官员为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其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属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3.其受贿行为属于第三者(其妻子)收受贿赂,这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若第三者明知,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4.其受贿表现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商品,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D. 新型贿赂的预防措施

一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检察机关查办的新型贿赂犯罪典型案例为题材,通过印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拍摄专题片等形式,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讲解两高《意见》,让他们及早了解具体规定,消除模糊认识,不敢轻易利用隐蔽的手段打法律的“插边球”。同时可以采取案件通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多种形式,运用反而教材对广大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危害,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利益观。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个案预防,针对查办新型贿赂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风气”的目的,有效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三是加强对新型贿赂犯罪研究。要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对其特点、规律、趋势动向及作案手法、犯罪原因的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
面对众多的新型贿赂。2010年全国两会前夕,中央再出反腐重拳,8大方面“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新增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等要求,甚至连婚丧嫁娶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表示,相关制度哪里有缺陷,哪里就会“补上”,52条禁令中所提到的内容,可以用进一步细化的制度加以辅助,预计能对多发的新型贿赂产生遏制作用。

E. 收受贿赂和受贿罪的区别

既然你的要求是简单陈述,本人也就不客气了;一,行贿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但是,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不算行贿。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都是受贿。三,所谓“贿赂”是我国第一部刑法的规定,现在被修正了,原因是;贿赂物的范围很广,包括财产贿赂、政治贿赂(官位贿赂)、性贿赂,我国法学权威为了维护贪官的利益,取消了以贿赂为犯罪对象的定罪,而规定仅仅规定了只以财物为犯罪对象的受贿和行贿犯罪。%D%A追问:%D%A老大,拜托了,看清楚,是两个问题,能不能分别回答呢?%D%A回答:%D%A兄弟,你只问了两个问题,我回答了三个问题了。行贿是“给予”;受贿是“收受”;“贿赂”是行贿与受贿的共同的犯罪对象。谋取利益是犯罪主观。给予和收受是犯罪手段,职务之便是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清清楚楚的。难道没有区别吗?谢谢你认真看。%D%A追问:%D%A谢谢,兄弟,能不能说的详细些!%D%A回答:%D%A能啊。只不过你的问得很简单,不知怎样才能让你满意。行贿与受贿在“犯罪手段”方面的区别;就是一个人送给“贿赂”,另一个人收受“贿赂”,“送”与“收”这就是犯罪手段的区别;(犯罪目的不必重复了吧,与你的问题问题无关吧?)简述贿赂罪与行贿罪之间的区别;这个问题是重复的,因为行贿罪是包含在贿赂罪中的一个罪名,即贿赂罪包含行贿与受贿。这与上面的解释是一致的。真不好意思,不知你要怎样的解释。法律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也并不神秘,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F. 法律,贪污受贿,新型贿赂

贪污和受贿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贪污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tān wū,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影响不同;

受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法律法规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侵吞公有财产,受贿索取他人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6)新型收贿扩展阅读

贪污的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G. 收贿和受贿的区别

一、释义不同

1、受贿 [ shòu huì ]:接受贿赂:贪污受贿。

2、收贿 [ shōu huì ]:接受贿赂

二、出处不同

(1)唐,元稹《王迪贬永州司马制》:“ 王迪 为吏不廉,受贿六十馀万。”

释义:王李迪为吏不廉洁,受贿六十多万。

(2)郑观应,《盛世危言·廉俸》:“倘有章程玩忽,贻误政事,徇情受贿,越理取财,一经讦发,从严查办。”

释义:如果有规定玩忽,贻误政事,徇私情受贿,越理取财,一经揭发,从严肃查办。

2、收贿:郭沫若,《反正前后》第二篇四:“一般的官府均以贪赃枉法为能,在上的鬻爵收贿,在下的刮骨抽筋。”

释义:一般的官府都因贪赃枉法为职能,在上的卖官爵收取贿赂,在下面的刮骨抽筋。

(7)新型收贿扩展阅读:

近义词:纳贿 [ nà huì ]

释义:

一、受贿。

《北史·樊子盖传》:“臣安能清止是,小心不敢纳贿耳。”

释义:我怎么能清只是,小心不敢纳贿罢了。

二、行贿。

1、宋,梅尧臣 《碧云騢》:“ 赵稹 纳贿中官 罗崇勋 ,而引为枢密副使。”

释义:赵棋收受贿赂宦官罗崇勋,而引为枢密副使。

2、清,钮琇 《觚賸续编·严拒夜饮》:“世间惟淫奔、纳贿二者,皆於夜行之,岂有正人君子而夜行者乎?”

释义:世间只有两人私奔、收受贿赂,都在夜间行走的,难道有正人君子而夜行的吗?

H. 法律,新型受贿,监察委

可以匿名,但对被举报对象,起码要有名有姓。不然你让他们去海选?至于监察委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I. 新型受贿案件包括哪些

新型受贿模式: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收受大额红包。

之前有文章显示,以网络红包方式行贿已经悄然进入新型行贿受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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