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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用地

发布时间: 2020-11-22 14:11:47

❶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朱留华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纲领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无疑是《决定》中的重头戏,而健全严格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显然是其亮点之一,势必会成为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转折点。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抓紧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地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已成为各有关方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紧迫、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就为我们创新、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系统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明了方向。通过认真学习《决定》,结合参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重大专题的研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侧重点主要涉及两项重大制度,一是征地制度,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这无疑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

关于改革征地制度,《决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明确界定,这既是迫切需要,又是难度较大的工作。目前,需要通过制定征地目录的方式入手确定,目录以外的用地不再征收。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有了突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不必通过征为国有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关于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决定》提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只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上述两项重大的改革,实际是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分界处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其突破的地方,就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经营性用地不必征收,而其用地取得的方式,就是经批准的用地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需要完善的法规政策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划定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

按照《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对符合条件,确需占用的,必须论证、听证,依法报批,并要及时补划,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多的粮食主产区,探索建立补偿机制。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

各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行政辖区内补充耕地,本行政辖区内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进行,但必须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

(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加强规划和用地标准管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坚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确定村庄撤并和乡(镇)村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从严制定农村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2.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容积率、建设强度和产出效率。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

实施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迫切需要增强全民的国情意识和国策意识。这是健全长效机制的基础。

(三)改革征地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制定征地目录,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决定》要求:“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用地不必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由于“公益性”不易界定,可以采取排除法,把明显属于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用地列出,明显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不再征收;对介于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用地,可以引入听证、裁决机制,由公众表决是否采取征收的办法。在听证和裁决的过程中挤压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之间的模糊空间,逐步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2.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征地要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补偿农民。在政府划定的相同区域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要改变单一货币补偿的安置模式,积极探索补偿安置的其他有效方式,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体系,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能设定

按照《决定》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区分为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集体租赁土地使用权,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宅基地、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划拨供地,确保农村公益性、保障性用地需要。其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给。

2.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划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进入市场流转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在公开市场操作。要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现行的城市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住宅用地

1.严格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标准建房,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要考虑到农民建房的需要,将宅基地指标单列。

2.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统筹城乡发展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好农村现有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建设项目,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经批准可将部分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但土地收益要反哺农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关于最近一段时期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

《决定》的贯彻落实,既有当前必须尽快着手开展的工作,又有要长期探索、不断完善的使命;既有法律法规修订、规范的任务,又有政策调整、完善的措施。我仅就最近一段时期要采取的措施谈点看法,权当建议。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这是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工作的基本前提。没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满足于一知半解,出于对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利益的考虑,仓促盲目地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来抢占所谓的先机,势必会导致全国范围内的混乱。我们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文件精神吃透,把《决定》的要求弄明白,在此前提下,全面系统地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工作。

(二)在工作中,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落实《决定》中关于“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我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农民利益充分考虑到。农民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定要与农民的意愿及其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权益,始终是我们的责任。在这方面一定要把正确的政绩观体现在科学的发展观上。

(三)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的相关探索,进一步总结和规范

各地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长期以来已经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成效,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也积极开展了试点,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在这方面需要加大调研力度,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完善,为制度创新和法律政策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

(四)抓紧研究相关法律问题

《决定》要求:“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因此,对《决定》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要抓紧研究,尤其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作的新规定突破了现行法律,应尽快研究,提出规范性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要抓紧进行,尽快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修订程序,确保各方都能有所遵循,尤其要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

(五)我们在制度创新和法规政策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各省级规划纲要正在陆续报送审查。而《决定》中许多规定的实施到位,都与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密切相关。这就有一个正在执行的规划和将要通过修编出台的规划的衔接问题。原则上的把握和技术上的对接必须统一好、协调好。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成功有效地处理好这个关系,特别是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应该有专门的规划,这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客观要求。

(六)要重视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重视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要考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需要,调查工作完成之后,还要加强成果应用和及时更新,保持现势性,为包括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在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库)资料。

总的说来,在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的过程中,上边不能慢,下边不能急,中间不能抢,一定不能出现乱象。必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❷ 我现在有创新A4声卡,还需要配调音台么 调音台主要是作什么用地

如果你外接调音台,那你的设备都要接到调音台上,比如说麦克和耳机都要接到调音台上,而不是声卡上,这样声卡的作用就是电脑与调音台连接的一个媒介了,不会用任何的作用,你所有的解码,所有的效果都是在调音台上调了,声卡的效果对你来说已经没有用了,也不会对你有任何影响和作用

所以来说你没有必要在配调音台,打个比方,就好比你现在你有一台汽车,但你不开,你却骑了个自行车在前面拉着汽车走,汽车的速度等一切对你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你只能都靠自行车来代步了

❸ 地票交易的创新意义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一直是沿续“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直到1978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变为 “集体所有、农户经营”。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这种模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这是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农村基本情况的。因而,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制度改革,没有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村土地无论是流转的方式、流转的范围、还是流转中的价值体现和价格发现,都处于一种初级的水平,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对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贡献较小” 。加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城乡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缓解,还有拉大的趋势。消灭贫困,实现全面小康和社会和谐目标成了我们当今的首要任务,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为此,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验区的设立,为重庆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重庆开始了自己的探索。2008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以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2008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该交易所以“地票”作为主要交易标的,中国的地票交易制度就此诞生,它是在国家城乡统筹战略下,成为率先探索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工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成立后,主要开展农村土地实物、指标交易。实物交易主要是指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指标交易,重庆政府创意为“地票”交易,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农村土地交易所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地票交易上。 其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次新探索。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仅指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按照用地目的分为宅基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法律法规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允许流转的规定上采取了有限制的流转。一方面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交易客体流转,另一方面又作了相应的限制,表现在:《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见,上述立法在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又规定了实施流转的前置条件,实际上禁止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形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权利上的不平等,也就是建设用地的城乡二元分治,这种不平等体现在诸多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在农村建设用地的大部分增值收益被政府拿走,农村建设用地的发展权收益(也即土地增值的预期间接收益)并不能由农村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人所享有。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这就使得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当中,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农村建设用地的大量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在经济发展较快、土地增值潜力较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乡镇政府、村组干部以追求农村土地的短期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发展总体规划、耕地保护与环境保护于不顾。出现了农民违法占用土地兴建房屋,乡镇政府、村组违规占用农村土地进行建设(大量的小产权房出现)的失控局面。
重庆地票的创设,可以使农村多余的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形成指标,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为土地流转,土地集约,高效使用土地提供了制度平台。并巧妙地绕开了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问题,通过激励相容的市场机制.实现了远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之间潜在的供需关系,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宅基地空置等低效率使用问题、打破城镇发展普遍遭遇的土地资源瓶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我国正在探讨农村金融的新思路,地票的出现,为权利证券化也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进路。
(二)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显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将以“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国有土地平等权益”破题,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意味着农村和城市土地拥有者的权利一致,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重庆“地票”借鉴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其目的是带动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促进农村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建设。
(三)有利于耕地保护。以“先补后占”替代“先占后补”的用地模式,“先造地后用地”。先把农村建设用地转化成耕地之后,才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增加,解决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可以更好地实现耕地保护目标。
(四)有利于城市反哺农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远距离、大范围的转换,一方面可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带动城乡之间土地要素流转,大幅度提升偏远地区的农村土地价值,另一方面,实现了城乡级差地租的价值化,这个价值可以转化为大城市反哺大农村的资金来源。
(五)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农民通过地票增加收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业投入的资金,提高进入城镇后的生活保障水平和发展能力。
(六)极大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我国征收农村土地进行城镇建设,只能依靠每年国家下达的有限指标。而地票交易的出现,则让现实的用地制度多出了一条市场化的渠道。并且产生地票的土地都是通过对闲置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之后形成的。通过复垦整理,置换出相应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不会减少基本农田的数量。以后,地票将逐渐替代政府征地,成为经营性用地需求的指标来源,参与城乡统筹市场。

❹ 北京鼓励工业用地转变为科技创新吗

在《北京城市总复体规划(制2016年-2035年)》清单中,有两个特殊区域。其中一个是北京城市副中心,另外一个则是中轴线及其延长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其中,城市副中心将围绕对接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疏解,促进行政功能与其他城市功能有机结合,以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为主导功能,形成配套完善的城市综合功能。

而在中轴线及其延长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区域,鼓励中轴线两侧的建筑调整为传统文化、传统商业、传统餐饮等历史文化项目,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同时,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综合性医疗机构、仓储物流设施。同时也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专科教育、高等教育用房或住宅商品房。

❺ 深圳将再添一座高校,用地多大何时开始招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展迅速,经济实力得到提升,各方面都在逐渐完善当中。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人才,所以我国越来越重视教育事业,教育事业培养优秀的人才,人才创造科技,科技引领发展,带动经济增长,正是验证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句话。那么说到教育,必然会涉及到高校。近些年,我国高校数量在逐年增加,让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高等教育。

深圳音乐学院的建设将会填补深圳在音乐艺术领域高等教育的空白,满足深圳及粤港澳大湾区对音乐艺术类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深圳的科教能力,立足于得到国际认可的学术水准和教学模式,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所以大家是不是很期待深圳音乐学院的建设呢?

❻ 我现在有创新A4声卡,还需要配调音台么 调音台主要是作什么用地

如果你外接调音台,那你的设备都要接到调音台上,比如说麦克和耳机都要接到调音台上,而不是声卡上,这样声卡的作用就是电脑与调音台连接的一个媒介了,不会用任何的作用,你所有的解码,所有的效果都是在调音台上调了,声卡的效果对你来说已经没有用了,也不会对你有任何影响和作用 所以来说你没有必要在配调音台,打个比方,就好比你现在你有一台汽车,但你不开,你却骑了个自行车在前面拉着汽车走,汽车的速度等一切对你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你只能都靠自行车来代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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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助力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政策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耕地保护利用、土地供应与土地市场管理、“三旧”改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海洋经济、“放管服”改革等领域出台25条具体支持意见(下称“意见”),以此加快支持广州“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这25项支持意见包括加快“三旧”改造、探索通过“只征不转”扩大生态空间、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管理机制等举措;同时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以促进广州产城融合和产业园区整体开发。意见还提出,将支持广州申请将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在广州市范围内的由广东省委托广州市实施。
加快推动“三旧”改造
意见提出,加快推动“三旧”改造推进广州城市更新升级。支持广州完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管理机制,依托信息技术优化标图建库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加快老城区更新改造,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港口、旧学校、旧医院、旧展馆等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在旧村庄改造中,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的零星用地,支持广州用足用好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现有政策。
同时,支持广州创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机制。支持广州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先行先试,先报先批。经省政府授权后,将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审批权限委托广州行使。
意见支持广州探索通过“只征不转”等扩大生态空间的实现路径。总结海珠湿地公园经验,支持广州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将大片绿地等连片开敞空间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允许连片开敞空间配套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进行地下及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容地埋设施;建成区内通过“留白增绿”置换出的建设用地规模纳入预留建设用地规模使用。
“只征不转”,是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用于生态、农业用途的非建设用地依法定权限收为国有,但不改变其原有用途,不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中心城市生态绿地的保护,又能有效破解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不足的难题。
探索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
意见明确将支持广州轨道交通发展。支持广州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探索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对于地铁车辆段上盖等需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住宅的,单宗用地面积可以超过20公顷。创新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将轨道交通用地(含城际铁路)及沿线经营性用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建设主体。
为了促进广州产城融合和产业园区整体开发,意见提出要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政策和管理机制,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包含工业、商服等用途且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规划地块整体出具规划条件,分用途评估地价,按宗地拟定出让方案后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意见中还提到,要支持广州加快建设海洋强市。在这方面,提出要打造天然气水合物全产业链生态体系,支持广州国家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南沙科技兴海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州实验室、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码头和岩心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把广州打造为国家深远海勘探开发的总部基地、总装基地、技术研发基地、支持服务基地。
南方日报记者 黄叙浩
通讯员 冯建奎

❽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豫国土资党文〔2010〕41号)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保护资源,努力保障科学发展,积极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总体来看,国土资源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资源利用的结构与布局还不尽合理,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还比较粗放,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资源领域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资源供应还隐含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精神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委书记卢展工在省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提升认识求加快转变、坚持发展求加快转变、重在持续求加快转变、突出创新求加快转变、统筹协调求加快转变、有效运作求加快转变。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要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把稳增长与调结构、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更加主动地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与部署上来。

(二)深刻理解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支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又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省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矿产资源人均保有量少和禀赋不够好的基本省情不会改变,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持续上升,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系统应当深刻认识到,当前土地和矿产资源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表面上是资源供应总量不足的压力,实质上是对现有的资源利用结构和利用方式的冲击,是对传统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是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长期以来积累矛盾的集中体现和激化。因此,缓解压力、破解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创新,以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研究落实促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

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结合“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突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主题,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在深化土地调控政策、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等方面下功夫,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结合巩固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探索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努力在实施深部找矿和整装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加强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完善矿业循环经济体系、保护地质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推进业务管理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不断提升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水平。

二、加强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

(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全面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中原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促进全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三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引导生产力空间布局,引导区域经济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引导、调控和保障各类项目建设,优化不同区域的用地布局,推进生产要素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带、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镇集中。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早日审批并实施《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一2015年)》,加快推进省辖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超前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推进省部合作,加快实施《河南省地质找矿总体部署方案》,落实“6139”地质找矿计划;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相结合,立足省情推动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统筹“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立足省内并广泛开展对外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开发;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统一,正确处理矿产开发与其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的关系;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使矿产勘查开发有序进行。

(六)科学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快中原城市群国土规划编制进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空间类规划,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调控资源供应总量和结构。争取到2020年,使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得到合理配置,形成国土开发利用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结构趋于合理,城市群内核心层、紧密层和辐射层实现良性互动,城市群的要素集聚、辐射带动、自主创新、整体竞争等能力显著增强,区域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的国土格局。

三、深化资源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七)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调控各具体项目土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优先保障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升级项目和低碳经济产业用地,积极保障重点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严把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关口,坚决抑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搭车用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探索将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年期与竣工投产后产出效益有机结合的方法,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用地,在价格、租金和供应时序上实行与一般性项目用地有差别的供应政策,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八)规范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

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实施住房用地竣工验收申报制度,加强对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强化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和市场调节

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增强市、县政府土地调控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探索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逐步改变“土地跟着项目走”的被动状况,形成“用地引导项目”的良性循环。

(十)深化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以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矿种为重点,深化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快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已设矿业权进行深度整合,使矿业权的设置能够适应整装勘查和大规模开发的需要。合理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适当提高企业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努力提高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十一)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地并纳入储备。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重要矿产地、处于禁止勘查与禁止开采区内的矿产地、技术条件不成熟以及开发利用不经济的矿产地和需要进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涉及的矿产地等,有序进行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有效调控市场,保障资源供应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四、创新利用方式,积极构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体系

(十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建设紧凑型城市。按照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努力将土地利益调整机制具体化,一方面加大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对内挖潜为主要特征的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对批而未征的土地,依法依规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予以充分利用;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加大清理处置力度,重新安排使用。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着重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产业集聚区用地指标配备、扩区和升级的依据,把产业集聚区建成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十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及标准,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限制低层建筑,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积极研究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大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力度。对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

(十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完善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推广应用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技术,鼓励贫富兼采、综合回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企业、钼矿优势企业等发展或联合发展精深加工业,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积极推广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五、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五)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考核、监督与奖惩。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建设,对基本农田保护图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入库备案管理,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保证全省基本农田维持在1.017亿亩以上。

(十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整合使用各类土地专项资金,努力聚合其他涉农资金,统筹协调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积极推进“千村整治”试点工程,探索实践新形势下保护耕地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途径。加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速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快推进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创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国有地勘单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加大农村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盘活力度,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平台,为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十七)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的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开展工程治理。对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争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开展城乡居民区周边、交通干线沿途可视范围内的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环境影响大、社会各界关注程度高、治理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突出的成区连片示范区治理,争取经过5至10年的时间,使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六、推进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十八)进一步完善土地预算制度

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遴选工作,科学编制土地预算,努力使重点项目用地总规模与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适应。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对纳入重点项目范围的建设项目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对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按照“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县依靠集约挖潜解决县域经济发展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将未及时使用的调剂给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十九)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研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改革征地制度,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围绕城镇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研究农民进城后集体土地再利用问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等新途径,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十)探索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探索构建各级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紧密结合我省资源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构建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业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尽快出台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矿业权优先配置、成果收益分配、找矿成果奖励等政策,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探索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二十一)研究落实“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

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政策、资金、项目、指标等手段,建立完善“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四个挂钩”政策的具体措施,即: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与各地“两保一高”绩效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各地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挂钩,将“两保一高”工作绩效与各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挂钩。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的保护与高效利用。

(二十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转变

完善土地、矿产等许可、审批、审核事项的网上报送、内部会审等程序,严格落实申报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制度,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材料,压缩办结时限,加强上下沟通和部门协调,强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做到依法、按时、高效。加强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推进“两转两提”,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此件发至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2010年5月26日

❾ “两型社会”建设与土地管理改革创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颜学毛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国情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建设“两型社会”实践中,如何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建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是国土资源部门面前的新课题。我结合湖南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综合配套改革的情况谈一谈。

一、“两型社会”建设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从土地利用的角度讲,建设“两型社会”,就是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和优化各业用地与布局,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基本要求体现在:

(一)耕地保护目标要落实

解决我国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必须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湖南是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保护任务十分艰巨。湖南省现有耕地面积378.89万公顷,排全国第19位;人均耕地只有0.85亩,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1.5%,排全国第25位,有9个市(州)、56个县(市、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食组织确定的最低警戒线。随着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一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兴建,耕地保护压力日增。能否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在严守耕地底线的基础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是衡量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为此,必须按照“两型社会”的要求,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的同时,完善耕地保护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责任体系与机制,确保耕地保护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合理用地需求要保障

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解决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靠发展。保护、管理土地资源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管理而管理,最终还是为了更合理利用,保障科学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是土地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国土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湖南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中期,其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值。同时,湖南又是中央确定的中部崛起战略核心,她的发展对土地需求十分强劲。在推进和提升湖南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保障与保护的矛盾更加显得突出和要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必须按照“两型社会”的要求,努力找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结合点,通过土地管理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大胆创新,破解统筹各业用地、统筹城乡难题,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提高

过去我们的用地观念主要着眼于新占地,对增量控制不严,对存量挖潜不够,导致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为低下。据统计,我国城市土地40%以上低效利用,5%处于闲置状态。而湖南的土地利用效率情况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我们开展了一项调查,统计分析全省城市容积率平均不到0.3,40%的土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77个开发园区地均投资和地均GDP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如何围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健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改革创新的重中之重。

(四)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要维护

土地是民生之本,土地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两型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科学发展,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最终是为了人民群众。在“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任何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都不能损害、侵害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要以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为前提。无论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还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统一城乡土地市场,都必须把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改革进程共同参与,改革成果一齐分享。

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设想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获得国家批准,是湖南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促进中部崛起的重大历史机遇,也为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在国土资源部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借鉴其他试点区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立足湖南和长株潭城市群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一)长株潭城市群基本情况

长株潭城市群地处湖南中北部、湘江下游、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线,是一个以长株潭为中心,1个半小时通勤为半径的区域范围,包括长沙、株洲、湘潭和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8个城市。该城市群的核心区是长株潭3市,呈品字形分布,两两相距不到40km,处于我国贯穿东西、连接南北的“大十字”区域。3市土地总面积280.96万公顷,其中农用地236.4万公顷(耕地62.3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84.16%;建设用地29.5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0.53%;未利用地14.9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5.31%。该城市群汇集了4个国家级开发区为代表的18个开发区,工业、交通发达,经济总量达到了全省的38%,城市化率达到51%,年用地量为全省的40%左右,是湖南经济发展水平最高、要素集聚能力最强、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长株潭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总体比较规范,已连续8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长沙市新河三角洲节约用地模式在全国得到推广。但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十五”期间以来,长株潭3市建设用地年均增加30km2。随着综合改革试验的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用地需求将保持强劲增长。二是土地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土地产出水平最好的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的土地产出也仅有5亿~8.5亿元/km2,低于发达地区工业园区的地均产出水平。三是土地生态环境退化。四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率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日渐增大。破解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的用地难题,必须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努力构建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机制,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二)“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试验改革的初步构想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配套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为主题,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创新土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与利用新体制、新机制,基本形成区域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土地利用监管体系,走出一条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实现土地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创新规划计划管理模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一是开展编制实施国土规划试点。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国土规划,明确未来一段时期该地区的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安排产业发展、功能分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二是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打破行政区划,组织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考虑该地区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控制指标,统筹协调长株潭城市群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用地安排,统筹安排土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和时序。三是实施土地利用分区管制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禀赋、自然生态、环境容量、人口状况、开发利用状况和区域发展分工等因素,科学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各区域地块的主体功能,实施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是完善规划实施机制。试行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建立与“两型”社会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规划修改工作机制。五是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长株潭地区土地利用计划由国家单独下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区域规划的实施。

2.创新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底线

一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耕地保护目标体系和责任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偿调剂制度。坚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有偿调剂制度,对部分地区确实无法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时,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充或补划,对补充、补划地区给予经济补偿。三是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承包农户的直接补贴,调动耕地承包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四是完善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整合涉农资金,统筹实施耕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相统一。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投入机制,通过对补充耕地的社会组织、个人采取补助、奖励等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有机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

3.改革征地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调控能力

一是改革用地审批方式。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由省人民政府分批次审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是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长株潭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先征收后转用”的原则,先行予以征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再按照建设时序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通过采取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收益质押贷款等方式,扩大土地储备融资渠道。三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基础上,对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规划“圈外”工矿废弃地进行整理,在质量相当的前提下,将整理新增的农用地、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的农用地、耕地指标,直接置换用于农村居民点和城镇建设。四是创新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长株潭城市群的征地补偿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建立征地协议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按照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管理使用办法。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采取公寓式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调整土地收益分配,从土地收益中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4.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一是严格控制流转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法流转。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村村民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以外,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但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和城镇居民建住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进行处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转移的,必须在依法征收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办理。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许可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土地交易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三是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村民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5.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是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在完善长株潭3市土地有形市场的基础上,建立长株潭地区统一的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体系。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不改变出让方案审批权限、不改变出让金收取渠道的前提下,统一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统一市场监管。逐步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城镇划拨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城乡一体的土地有形市场,强化对城乡土地市场的统一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格执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试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二是建立统一的地价体系。结合长株潭三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利用状况,统一确定各地的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形成有梯度的地价体系,做到三市地价相互衔接。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税费政策,利用地价杠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三是探索节约集约用地发展模式。完善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体系,严格项目用地准入条件。在园区开发、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方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式试点,试点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并在用地计划指标、税费征缴方面予以支持。四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和开发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指标,严格组织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与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挂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6.完善土地利用监管机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充分运用现代遥感、信息等技术,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每块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完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库,实现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快速更新,对各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闲置等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并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依据。二是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宗地供地备案审查制度、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用地跟踪检查和竣工用地复核制度,加强对批供管用各环节的管理,促进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三要完善执法监察机制。按照“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并重、预防与查处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动态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健全部门协作和联合办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7.理顺土地管理体制,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

一是建立长株潭土地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在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副厅级的长株潭试验区土地管理局,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负责起草长株潭地区土地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长株潭三市土地利用工作。二是强化国土整治管理体制。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与农田水利建设、村庄整治的关系,调整充实各地国土整治机构,理顺与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关系,建立国土整治统一管理体制和集中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国土整治机构,强化管理职能,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整治规划,承担耕地、基本农田跨区域统筹和异地补充补划等工作。三是完善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健全土地储备机构,落实工作职能,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增强土地储备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❿ 不断地创新这句话,应该用地还是的

动词“创新”前为 状语,故用”不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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