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文字
1. 捷豹路虎将共捐800万元 支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2020年1月28日,中国北京)今早,我们收到了捷豹路虎一则不同以往的消息,消息里说: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之际,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决定紧急捐资人民币800万元,用于当前疫情防控支援及重大流行疾病中小学校园预防。
这是我们看到的国外车企率先援助湖北、援助新冠病毒的行为,捷豹路虎就像他们在SUV和豪华轿车领域所作出的引领一样,在社会责任方面,他们总能做出最积极快速的反应。
其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于2014年共同成立的“捷豹路虎中国青少年梦想基金”,已使超过25万名青少年从相关项目中受益。2018年4月24日,捷豹路虎中国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正式签订第二阶段战略协议,计划到2021年,捷豹路虎中国青少年梦想基金将继续投入3000万,助理更多青少年实现自己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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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威海文登交通运输局全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2日上午,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侯志强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全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后,区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做好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文登区交通运输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设立疫情防控办公室,实施疫情防控每日专报制度。
及时宣传引导
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传达各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公交、客运、出租、货运企业,要求各企业高度重视防控工作,针对疫情展开相应的前期防控准备工作。要求各企业加强对业户疫情知识宣传教育,让每位从业人员都能掌握新型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知识,便于防控。同时,要求公交、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做好乘客宣传引导,引导发热乘客主动报告。通知出租车LED屏等全区交通运输宣传媒介做好准备,如有需要,按照区里统一安排,及时播发宣传标语。
加强防护力度
车辆防护方面,督促企业及时对公交、客车、出租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杀菌消毒并加强通风,并为驾驶员和汽车站一线工作人员配备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物品,做到勤洗手、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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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
1月23日,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会议由市客运处处长汤晓杰主持,市客运处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首先,会议传达了临汾市城市客运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安排。
随后,汤处长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应对工作,强化责任,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值班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坚决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及一线人员必须佩带口罩上岗。公交车、出租车要做好车辆卫生整洁、消毒、通风工作,落实公交车“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要求。企业如发现从业人员发热或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安排就医,严禁带病上岗。出租车驾驶员对在医院周边的订单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自身如遇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停止运营,及时就医并向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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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定人群如何防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
本指南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专工作中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病区及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参与病例和感染者转运、尸体处理、环境清洁消毒、标本采集和实验室工作等专业人员。6.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第一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7.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8. 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回价格,损害其他答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
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