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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

发布时间: 2020-11-22 12:49:27

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有何不同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如何才能受到保护?
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只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如何分类?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产品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

技术专利,涉及到产品工作原则或结构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实用新型保护技术,而外观设计保护外观,两者的判定完全不同。实用新型用的是权利要求的范围,文字描述范围,即文字描述的特征是否都能在疑似侵权产品中找到;外观设计主要是比对产品和专利是否一样或者非常相似(以普通消费者能否混淆为准)。因为比较方法不同,很难说谁更大。但一般来说,回避外观设计可能更容易些。如果你们和同行都是生产相同的产品,而且跟专利描述(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相同)一样的话,那双方都可以用自己的专利起诉对方的。

2.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与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较低,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较差,所以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市场经营自由所带来的限制尤为突出。在司法审判中,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前提下防止技术垄断和恶性竞争,应属于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实现宗旨有着积极意义。 一、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意义 (一)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本质要求。 专利制度源于封建特许制,其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发明人通过劳动创造出技术成果,应当予以相应的奖励以提高创新积极性;二是通过法律预先设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使发明人享有独占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三是专利权人以其将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开为代价,获得一段时间内对专利技术的独占权,专利审查机构代表公众对发明人提出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予以授权。笔者认为,发明人之所以获得专利独占权,除了源于奖励其技术创新行为外,同样也是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下的产物。因此,专利制度更多被当做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将特权授予个人或者单位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1]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体现的正是发明人对专利独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于公共利益对发明人意志进行约束两个层面的价值权衡。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既有助于激励技术创新,更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滥用专利权利的行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专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滥发专利权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严重不满,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专利法》和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2]而伴随工业产业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改进技术,人们便开始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是否过宽加以关注。在18世纪国际自由贸易理论影响下,人们认为专利权利保护破坏了自由竞争并且影响了技术改进和社会化大生产,更以反垄断名义对专利制度进行攻击。十九世纪后,专利制度的重心逐渐由激励发明人转向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从而对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虽然保护专利独占利益,激励技术创新在当今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为专利独占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蚀以及避免专利权利滥用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同样应成为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国家利益的需要。 专利是一种技术垄断。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专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巩固市场垄断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要付出更多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空间。从国家政策考虑,如果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达,那么其专利政策就会更多地偏向对专利权人的保护;而对于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则希望利用后发优势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对专利权利保护就会采取严格的限制。在我国,虽然数量很大,但还是一个主要依靠技术引进和技术改进推动经济发展的国家,拥有专利的企业只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左右。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跨国集团的竞争策略已经从过去的价格和质量竞争转变为知识产权竞争,通过技术垄断压缩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空间。可见,合理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同样采取双重标准,即在国内强调技术推广应用和利益共享,在国际社会则要求加强专利保护。这一点对于我国专利权利保护应当有所启发。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创造性较高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激励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和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对于创造性较低且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应严格界定权利保护范围,避免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受到不当束缚。 二、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影响因素 专利制度的设定一方面是让公众知道如何实施专利技术,使专利技术得以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则是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知道专利权利范围,知晓哪些是发明人的发明,哪些属于公有领域。所以,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既不能剥夺公众使用公开技术的自由,又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确定的程度知道专利保护的内容。[3]由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专利技术方案而非专利产品,其性质是一种信息,不能从外部形态进行观察,所以专利制度要求发明人必须通过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方案和专利权利保护的边界。因此,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也应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依据,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二是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三是专利权利效力审查机制。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 专利权利要求表达了发明人就专利技术方案要求予以确认和救济的主观愿望,而当该权利要求经过审查批准后就成为决定专利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权利要求对于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有三方面作用:一是专利权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发明部分,视为发明人不要求保护而贡献给社会公众使用;二是专利权利要求通过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对权利保护产生限定作用;三是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社会公众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术受到了专利权保护,并将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之外,确保公众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 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可以明确发明技术方案以及发明人意图保护的权利边界,有助于合理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当前,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理论主要有两种:一是中心限定制,即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义发明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了什么贡献。在该种模式下,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指控是否成立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来理解发明的构思,并能够较为自由地对专利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从文字上看不同于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实施行为;二是周边限定制,即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在这种模式下,权利要求书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经专利局审查确定,其保护范围也就固定下来,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必须严格遵循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三)专利权利效力审查机制。 专利在授权公告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要求宣告专利权利无效。专利权利效力审查目前也有两种模式,即由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同时审查专利是否有效的美国模式,以及由专门法院或者专门机关来处理专利是否有效的德国模式。在美国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决定权,对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起主导作用;而在德国模式下,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利效力,所以专利权利要求书对于界定专利权利范围的作用就更为突出。不过,由于美国法院采纳周边限定制的解释理论,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权诉讼中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的裁判权力,而德国法院接受中心限定制的解释理论,扩大了法院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决定权。所以,两种专利效力审查模式配合各自的专利权利解释理论所实现的专利保护水平实质基本相当。 (四)我国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模式选择。 在中国,对专利权利效力的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利效力问题;而在权利解释方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此制度下,专利权利要求成为决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必须将经过专利局审批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作为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不得否定专利权利的有效性,并且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应受到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严格限制,法院不能脱离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专利授权范围基本等同于发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说专利权利要求缺乏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环节不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势必导致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过大,而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背离专利制度的宗旨。

3.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里可以有几个独立权利要求

要看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不符合单一性的不能够合案申请。一条权利要求只能保护一个客体 。特征的问题就要看你的独权的内容了,能够合案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会有相同或相近的特定技术特征,否则,不满足单一性。

4. 如何理解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

1、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与身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因为该项权利的剥夺就意味着主体生存基础的丧失,所以每个人可以不因其年龄、性别、职业、地位以及犯罪状况等因素而剥夺其与身俱来所享受的环境权利。即使是在环境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或在其他场合中,人们也可以把环境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而不被剥夺。因为从保证获得了生命形式的人能够活下去的最低要求考察,环境权远在法律定型化之前就已经存在了。环境作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随。为此,无论法律规范是否出现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内容一直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尚未通过法律要求国家担负起保障人的环境权实现的责任而已。

2、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它既适用于对有生命的个人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也适用于对具有复合性质的人的某类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的集体的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还适用于对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环境权益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一点,当环境权遭受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也可以通过公法,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解决。

3、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的权利。因为人与其他生物物种种群同处在地球的生物圈内,参与地球环境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遵循着生命物质生生死死的演化历程,一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为此,人与自然具有不可分割性,人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意味着环境具有满足人需要的功能和价值;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到人尊重的权利。而环境权则体现了这一要求,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保护珍稀濒危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再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亦指出:“每个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其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该宪章还宣布:“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凡此种种均表明环境权既反映了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也体现了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和作用,它既是对人的尊重,也是对其他生命物种的尊重,其价值取向不仅包括有生命的人,还包括有生命的其他物种,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

4、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大家知道,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权利享有者有权决定行使或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却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环境社会关系中,由于环境为人类共享共有且是具有生态、地理的整体,所以,所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环境权均是平等的,每个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还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由此可见,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十分紧密的权利。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享用适宜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有关各方的环境权益。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性,各有关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比如,《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原则规定,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权利,同时亦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又如,瑞士联邦宪法第24条和第25条既规定了联邦在自然环境方面的权利(包括对环境的使用权、监督权、立法权等),也规定了联邦的义务。再如,前苏联1977年宪法第12条和第18条既规定了法人及其他组织使用环境的权利,也规定了其保护环境的义务。至于各国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更是普遍以权利和义务同时提出的形式来规定的。比如,匈牙利的《人类环境保护法》就规定,公民有享受适于生活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并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

5、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由于环境权的客体是包括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为此,环境权的内容也包括了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后者则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此外,基于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环境权的内容还包括了保护环境义务方面的要求,诸如环境管理权、环境监督权、环境改善权等等均是。由此可见,环境权的内容相当丰富,它既可以通过国际法,国家宪法以宣言式的规范对其作出概括性规定,也可以通过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法将其具体化而作列举性规定,从而使其得到更加周密和完整的保护。

6、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尽管环境权的主体十分广泛,内容相当丰富,但是在权利行使的方式上却具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因为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诸如排放煤烟、倾倒废物、流放废水、开发资源等,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共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如果这种活动受到绝对禁止,则人类的文明发展势必停顿。因此,在价值判断上尚难贸然认定其为一种无价值的事实或行为,这是它与传统侵权行为的显著区别。因为后者诸如杀人、放火、抢劫等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常规的事实。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价值判断观,可以认为,环境侵权在损害人们环境权益的同时,还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可将其视为一种有价值的侵权,属于一种“可容许的危险”。因而它强调利益衡量,即必须是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超过了一定的程度,为人们所无法忍受,并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方为法律所不允许。倘若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尚未超过一定的程度,而且其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又大于人们的“忍受限度”,也不会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则为法律所允许。由此可见,环境权的权利行使并非为完全和绝对的,而是有限和相对的。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性,各有关法律在对环境权作出确认的同时,一般都使用一些相对性或限定性术语对其加以规范。比如,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任何国民均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又如,葡萄牙宪法第66条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享受“不损害其健康的”生活条件。再如,前苏联宪法第18条规定,“必须有科学根据地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矿藏。这些限定性的规定均表明环境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它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以获取最大的综合效益。

5.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什么是权利要求书

按我国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权利要求书》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纸张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
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该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各页一式一份。
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不允许有空行。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申请人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申请人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 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递交专利申请。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6. 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多点好,还是少点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7. 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书 写成这样可以通过吗

单从形式上来看:

a.权利要求5的引用关系没错,不需要修改。因为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均包括有A。

b.格式上和标点上的错误,审查员很可能会依职权帮你修改。

c.“所诉的”应当改为“所述的”,这个审查员也可能会依职权帮你修改。

d.最有可能让你修改或删除的,是权利要求4,产品外观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可以改为“产品的形状”或“外部形状”。

e.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权利要求2-3中对B的限定是不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B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如果是进一步限定,就没问题;如果不是,即权利要求1-3中对B的限定是并列的方案,那么,由于它们共同包含的A是现有技术,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就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可能会被要求分案或者删除,即不能放在一个申请中提交。

8.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

只要你的产品具有新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9.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权利要求书能这样提吗

1·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不能出现的技术内容诸如方法类,流程,算法等内容;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结构上的改进等内容;
3·请提供你需要询问的权利要求书示例。

10.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为什么不能涉及材料的成分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保护的特征仅限于实体类的特征,材料不属于这样的特征。
但并没有说权利要求中不能出现材料特征,因为这在无效宣告过程中保护专利的稳定性是有利的,就像原回答者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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