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应急物资能“一路畅通”吗
交通运输部: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
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
(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的应急物资保障,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请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于1月31日15时前,将本省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号码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由部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请各地建立并严格实施所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保证24小时开通并有人员接听服务;请各地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通行政策、有关公开电话进行广泛宣传、广而告之,确保一线货运经营者掌握政策、知晓公开电话。部将对各省份公开电话开通、值守情况进行不定时监督抽查,并将对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及车辆台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已开展疫情防控应急车队建设、应急车辆统计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扎实落实本省份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的底数和台账。要在对本省份已统计造册的应急运输车辆台账和实际情况再摸底、再核实的基础上,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要建立详细车辆台账,具体到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和驾驶员。要充分发挥大中型客货运输企业的组织优势和运力优势,在应急车队建设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要督促应急保障车辆做好车辆技术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建立顺畅的车队通讯联络机制,发挥卫星定位导航车载终端作用,确保上下联络顺畅,随时掌握最新运力动态分布。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1月31日晚9时前,将本省份应急运输车队的有关情况信息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信息报送格式见附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
余兴源、曹磊,(010)65292831,传真(010)65292830。
附 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道路客、货运输应急运力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协调组
(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代章)
2020年1月30日
2. 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
1月23日,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会议由市客运处处长汤晓杰主持,市客运处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首先,会议传达了临汾市城市客运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安排。
随后,汤处长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应对工作,强化责任,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值班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坚决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及一线人员必须佩带口罩上岗。公交车、出租车要做好车辆卫生整洁、消毒、通风工作,落实公交车“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要求。企业如发现从业人员发热或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安排就医,严禁带病上岗。出租车驾驶员对在医院周边的订单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自身如遇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停止运营,及时就医并向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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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够用吗
财政部:
截至2020年1月29日下午5点,各级财政累计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273亿元,确保疫情防控经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合理调度资金,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财政累计投入273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 申铖)财政部网站30日发布消息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截至1月29日下午5点,各级财政累计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273亿元,确保疫情防控经费需要。
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召开第四次会议称,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措施研究,及时完善疫情防控财税措施,加大财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合理调度资金,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4. 威海文登交通运输局全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2日上午,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侯志强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全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后,区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做好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文登区交通运输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设立疫情防控办公室,实施疫情防控每日专报制度。
及时宣传引导
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传达各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公交、客运、出租、货运企业,要求各企业高度重视防控工作,针对疫情展开相应的前期防控准备工作。要求各企业加强对业户疫情知识宣传教育,让每位从业人员都能掌握新型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知识,便于防控。同时,要求公交、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做好乘客宣传引导,引导发热乘客主动报告。通知出租车LED屏等全区交通运输宣传媒介做好准备,如有需要,按照区里统一安排,及时播发宣传标语。
加强防护力度
车辆防护方面,督促企业及时对公交、客车、出租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杀菌消毒并加强通风,并为驾驶员和汽车站一线工作人员配备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物品,做到勤洗手、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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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6.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地区,通讯会受影响吗
工业和信息化部:
24小时专人在岗值守,确保重点区域重要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组织相关电信企业进一步优化机场、车站等人流密集区的通信覆盖;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免停机、紧急开机、送流量等便民服务;建立“白名单”,对赴武汉支援的医护人员进行话费减免。引导用户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为用户不出门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通信畅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全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通信保障。
一是全面部署疫情防控通信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通信保障,多次召开全国视频会议,部署通信保障工作。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执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守,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疫情防控通信保障中的问题,确保重点区域重要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二是积极响应疫情防控重要通信需求。主动为地方政府、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卫生防疫等重点部门开通语音、数据等专线,免费提供云视频服务,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3G/4G/5G基站建设和网络开通,实现千兆网络覆盖,支撑医院远程会诊、视频会议、远程监控等通信需求。
三是多措并举提供优质公众通信服务。组织相关电信企业进一步优化机场、车站等人流密集区的通信覆盖;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免停机、紧急开机、送流量等便民服务;建立“白名单”,对赴武汉支援的医护人员进行话费减免;定期对营业厅、客服中心、机房等场所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引导用户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为用户不出门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截至1月30日,通信行业累计出动应急保障人员约10万人次、车辆3.2万台次、油机2.2万台次。目前,湖北省及全国通信网络整体运行平稳,武汉70所定点医院、联防联控指挥通信畅通。
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私家车预防篇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很多车友可能会忽略车内的卫生防疫
下面版是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
新型冠状权病毒感染的肺炎私家车预防临时指南
供大家参考
有车人士赶紧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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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凡例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