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普
㈠ 中国多款新型潜艇亮相有何特点
近日,央视一节目曝光了海军东海舰队某潜艇支队装备的新型AIP常规潜艇,该潜艇为039型潜艇的改进型号,被网友及媒体称为“中国最强AIP潜艇”。大白新闻注意到,除了上述型号潜艇外,094A型战略核潜艇改进艇在南海首次公开亮相,而该型潜艇加高的“龟背”也是另有玄机。
094A战略核潜艇亮相南海,“龟背”发型不简单
4月12日,中央军委在南海海域隆重举行海上阅兵。阅兵式上,中国海军094A型战略核潜艇改进艇首次公开亮相。军事专家李杰表示,094A核潜艇加高了“龟背”,说明其搭载的导弹性能有进一步提升。
据媒体报道,此次受阅的094A型采用了全新设计的指挥塔围壳,没有舷窗且带填角和圆弧过渡。军事评论员程硕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称,从外形上看,094A型核潜艇加高了‘龟背’,并在指挥台围壳和艇体结合部采用了填角处理,从而使指挥台围壳与艇体的结合更加平滑。
报道还指出,战略核潜艇,是以装有核弹头的潜射弹道导弹为主要武器的核潜艇,也称弹道导弹核潜艇。094型战略核潜艇的“前辈”092型是中国自行设计建造的第一代战略核潜艇。092型于1988年成功发射了一枚潜射弹道导弹,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五个拥有水下核打击力量的国家,是中国“三位一体”战略核反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大国地位的象征。
㈡ 新型冠状病毒是什么中国有病例么
冠状病毒是一个大型病毒家族,因该病毒形态在电镜下观察类似王冠而得名。新型冠状病毒是以前从未在人体中发现的冠状病毒新毒株,中国有相关病例。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2020年1月8日初步确认了新型冠状病毒为此次疫情的病原。
除本次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外,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还有6种。其中4种在人群中较为常见,致病性较低,一般仅引起类似普通感冒的轻微呼吸道症状;另外2种是我们熟知的SARS冠状病毒和MERS冠状病毒。
截至2020年1月19日22时,武汉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198例,已治愈出院25例,死亡3例。1月20日,仍在院治疗170例,其中轻症126例、重症35例、危重症9例,均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
北京市大兴区两名患者和广东省一名患者已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病情平稳。
(2)中国新型普扩展阅读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自我保护
减少接触和减少传播一系列疾病的标准建议包括,保持基本的手部和呼吸道卫生,坚持安全饮食习惯,并尽可能避免与任何表现出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咳嗽和打喷嚏等)的人密切接触。
目前正处于冬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市民要增强卫生健康意识,加强锻炼、规律作息,提高自身免疫力。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共场合和人多集中地方,必要时可佩戴口罩。
外出回家后,及时洗手、洗鼻。如果有发热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特别是持续发热不退,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㈢ 中国的新式大口径狙击步枪是仿造美国而造的吗
并非仿造
LR2A型采用了一系列创新设计,并申请了近十项国家发明专利:液压缓冲技术、全枪浮动技术、多重保险、枪管与机匣的快速连接机构、可调式两脚架和贴腮板、圆形弹匣、高效制退器等。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LR2A性能已处于世界先进水平。部分性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主要有以下四大亮点。
后坐力小
LR2A采用了缓冲垫与液压缓冲器相结合的缓冲技术和枪身浮动技术,加上自动机与机头质量的精确匹配、质心位置的合理布局,大幅降低了全枪后坐力,通过试验检测,最大后坐力下降了70%左右,在不装膛口制退器的情况下射手即可抵肩射击。膛口制退器左右气室向上带有一定角度。从而大大减少了膛口气流的扬尘。采取上述减后坐和缓冲措施后,LR2A的后坐冲击与7.62毫米半自动步枪的后坐冲击基本相当。射手可较轻松地进行立姿和蹲姿连续射击。
轻便
LR2A在结构上应用了一系列创新设计,全枪体积小、结构简单、紧凑。
新型圆形弹匣是全枪的创新设计之一,不但体积和高度均较传统单排或双排弹匣小得多,而且大大降低了全枪高度。它有5发和8发两种容量,在相同容弹量下,比单排弹匣和双排弹匣重量轻、体积小、装弹方便,与枪的协调性最好。
结构上的合理设计使LR2A的武器系统零部件的受力和受冲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如减后坐冲击技术非常有效。大幅降低了枪和瞄具的强度和抗冲击性指标,使全枪高负荷承载件结构简化、数量减少。
全枪大量采用高强度铝合金、钛合金材料,如机匣、枪尾、发射机、两脚架、膛口制退器、瞄具外壳等。使武器系统重量得以大幅减轻,全重仅为12.2千克。比美国M82A1轻0.7千克。
精度高
射击精度是狙击步枪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是狙击步枪技战术性能的最直接体现。在精度方面,LR2A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发射54式12.7毫米普通穿燃弹,100米处可准确命中半径2.3厘米的目标,1000米处能命中半径25厘米的目标。若改发射新型狙击弹,初速、精度则更高,威力更大。
LR2A的高精度得益于武器总体设计先进,质心位置布局合理,以及选择了较为适合的自动原理。研制人员在LR2A狙击步枪上分别做了枪管短后坐和导气式的方案对比试验,结果显示导气式自动方式的精度明显优于枪管短后坐自动方,因此最终采取了导气式自动方式。LR2A还采用了一种新型强制单发发射机构。确保了单发射击动作可靠。
较长的枪管也是该枪提高精度的一大措施。大家知道,枪管的有效长度变化对弹丸初速的影Ⅱ向很大,而弹丸初速对武器的射击精度影响很明显。初速越高,射击精度越高,威力也相对增大,因此设计人员加长了LR2A的枪管,并改进了LR2A的枪管制造工艺。提高了枪管线膛精度。为满足不同需求,还设计了便于携行的枪管快速拆装机构,可根据需要配用不同长度的枪管。虽然枪管比M82A1的长120毫米。但全枪长只有1265毫米。比M82A1短了近180毫米,兼顾了携行性。加之LR2A后坐力小,射击可以较轻松地精确瞄准目标。
设计人员利用理论分析和试验等手段。对制退器进行了优化设计,并加强了武器和瞄准镜的减振缓;中技术有效性,保证了光学瞄准镜的零位稳定性。
人机工效性好
在瞄准装置的设计上,为保证射手操枪舒适和安全。设计人员统一了LR2A型的所有瞄准镜光轴与枪轴的距离,对瞄准基线位置进行了优化设计,使所有瞄准镜在枪上的前后位置可调,并加大了光学瞄;隹镜眼点距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狙击手的眼晴,光学系统采取闭光设计。以避免暴露目标。
安全性和舒适性方面,LR2A设计了可调高度的两脚架和贴腮板以及扳机保险、闭锁保险、击针保险等三重保险机构。机匣下方增加了左手握持部位,以适合左手射击习惯的士兵使用。
在握把形状及位置、扳机力大小、肩托、装填力及装填手柄位置等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射击舒适度。武器操持舒适。
LR2A型还采用了加长型皮卡汀尼多功能导轨。使得武器系统携行方便、战斗转换快捷。通用性好。采用模块化设计。无需借助专门工具便可快速完成武器的不完全分解结合,并能防止错装,维护方便,勤务性好。
㈣ 中国有姓普的吗
中国有姓普的。
普姓是罕见姓氏(即总人口数在1.2万到12万的姓氏),当今分布北专京、天津武清、河北尚义属、山东鱼台、平邑、湖北老河口、云南陇川、泸水、河口、邱北、石林、韩城等地。另外,河南周口、山西垣曲县也有普姓存在。汉、藏、彝、侗等民族有此姓。
普氏是一个多民族、多源流的姓氏群体,但在今中国大陆的姓氏排行榜上未列入百家姓前五百位,在台湾省则名列第四百三十六位,多以河南、太原、溧阳、通海为郡望。
(4)中国新型普扩展阅读
普姓名人:
1,普朝柱
普朝柱(1929-2002)男,1929年8月生,中共党员,云南黎县(今华宁)人。原云南省委书记。1947年参加民主青年同盟。次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9月参加革命工作。高中文化。
2,普金城
1928年2月出生,湖北应城人。中学高级教师。中共党员。云梦电大高级教师。毕业于应城中学。现任职于云梦电大。已退休。是云梦县书画摄影学会理事,梦泽书画院书法家,省老年书协会会员,省科普协会会员。工作一贯踏实,勤奋,1951年被评为云梦县教师首批劳动模范之一。
㈤ 中国新型养老保险
摘 要:中国社会保险法经历了初创与调整、破坏、重建、全面建设和发展等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达成共识,制度框架已经明确;制度转型的任务基本完成,国家立法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立法开始提速。但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理念落后,基本法律缺失,法律规范不统一甚至混乱,法律实施机制偏弱,缺乏法律救济制度等问题。。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必须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强化社会保险法律的实施机制,健全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权,立法,社会保险法律
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内容,是一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客观上,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从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进而转化为现实权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险法》,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在此背景下,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现状,总结其利弊得失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有利于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历程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政策构成的社会保险法制体系。社会保险法制在相当程度上指引和规范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指南。经过多年的改革和试点,中国特色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开始形成,初步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共济的保险体制。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改变了过去国家包揽的状况,实行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并在主要项目上实行了社会统筹。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险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完全依附国家、单位转向责任共担,这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艰难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保险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国家立法的宝贵资源,社会保险国家立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三)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作了两个重要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保险立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昭示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责无旁贷的责任,从以往的党和政府的决定、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把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人权人宪,使得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根基得以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原则依据以及宪法规范依据。
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开始提速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一直被认为是劳动法的一部分,而劳动法尽管历史悠久,但在我国却是一个长期不被重视的、遭受“冷遇”的法律部门,至于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社会法更是不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作为与经济并列的社会领域的事务也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之外的社会权利也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于是社会法应运而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增多而逐渐受到重视。2001年,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包括社会法在内的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自此,社会法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承载着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尤其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功能,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保障学界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曾经搁置多年的《社会保险法》,又被提到立法议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制定《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社会保险立法开始走上快车道。
三、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反思
由于社会转型、东西部差距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我国在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为今后的社会保险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也存在着现实的迫切需要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
(一)社会保险立法理念落后
当今社会,社会保险(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保险立法的起点和归宿。从法理方面看,社会保险法无非是公民社会保险权的确立和实现问题,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即社会保险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社会保险权利的享有和保障。权利是目标与基础,权利处于基本的主导地位。然而,目前,社会保险权利保障的理念远未被学界和立法者所认同,社会保险立法更多地定位于事本位而非人本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使得原有的单位保障功能弱化而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的,社会保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多是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自己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定位。缺乏先进的立法理念,必然导致在社会保险法的基本价值、原则、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导致社会保险立法基点不当,缺乏前瞻性、主动性和回应性,阻碍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二)社会保险基本法律缺失,社会保险法治化程度较低
立法先行、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经验。在社会保险制度建构方面,我国虽颁布了大量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但非常遗憾的是,在名目繁多的法律文件中,却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其进行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是基本法律制度,根据宪法理论和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社会保险的重要事项的立法应该由法律规定。尽管,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就把《社会保险法》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部法律规划中,其中排列第41位的《劳动法》已于1995年出台,而位列第39位的《社会保险法》至今仍处于千呼万唤之中。社会保险基本法暂付阙如,对社会保险的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各部门的规章。在现行的社会保险的各项单行制度中,也鲜有专门的法律。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位,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权威性、公平性、透明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定型;导致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偏低,体系功能弱化,与社会保险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称;导致遵从社会保险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的相关法律制度无法及时建立起来,一些本应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保险关系一直游离于法治之外。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处于非法治化的、政府单方面主导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不合理状态。这种不合理状态,既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之治”的基本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相去甚远
(三)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内容存在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法规或政策的适用范围明显过窄,享有社会保险的对象是非常有限的,社会保险仅仅是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专利”,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第一,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仅处于起步阶段,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几乎被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尽管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但制度尚未定型,大量的农民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第二,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也比较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正规用人单位“固定”的就业形式而设计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和就业方式灵活化等因素。大量的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他们很难享有社会保险利益。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开始打破长期以来只覆盖城镇固定职工的格局,以不同的方式向农民工延伸,但总体上看,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基本上没有覆盖农民工,如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低,伤残得不到经济赔偿和治疗。”大量的非正规就业的职工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些情况大大地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
(四)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和混乱
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少,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多,立法主体多元,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如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国务院统一发布了通知,确定了两个试点方案,允许地、市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结果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选择不同的实施方案,造成这项本应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统一的混乱局面。近年来,还有一些省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固定了养老保险地方化的格局。立法主体的多元直接造成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制度定型难度加大。立法层级的无序导致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存在法出多门,互不统辖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这给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社会保险“有法难依”的困境。例如,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把“合作医疗”列为农民负担不许征收,有些地方也将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性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缺乏协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威信和可持续性。
(五)社会保险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缺乏合理约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规范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体现。我国社会保险法在立法技术方面,缺少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对不作为行为进行追究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导致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失灵,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指引、激励、规范、制裁和保护功能。现有的社会保险法规不具有法律的权威,社会保险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突出。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社会保险权需要法律救济措施。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有专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的机构,使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能够得到便捷、高效、合理的解决,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我国不仅没有建立专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的机构,没有便捷、高效的解决争议的程序,甚至还出现过由某市社会保险局和市高级法院“协商—致”,下发文件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金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的怪现象o。这剥夺了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成为纸上的权利。
四、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展望
根据上文分析,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既有成就也存在不足。这些不足让我们看到了加快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树立科学、先进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险(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思想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从法理上讲,社会保险权属于生存权这一人权的基本范畴,其核心内容是公民在遭遇社会风险(年老、伤害、疾病、失业、生育等)时,可以请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确保每一个公民有尊严地、体面地生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保险法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社会保险权的保障和救济,社会保险立法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并非仅是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法,更不是社会保险管理的权力分配法。这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最不能容忍的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忽视甚至权利的被剥夺。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维护社会公平,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加快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或变革的普遍规律。自19世纪末以来,德、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大都通过社会保险(保障)立法,从法律上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才能从应然的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再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公民的社会保险权才能真正实现。考察西方的社会保险立法,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分歧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安捧涉及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许多社会保障立法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博弈与妥协的结果。对社会保险来说,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规范,更在于实现社会保障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出台由全国人大——民意机构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能有效避免政府单方面主导社会保险政策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缺陷,从而确保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此外,社会保险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社会保障(险)的主要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还有,制定《社会保险法》可以使社会保险主体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定型,形成社会公众确定的心理预期,维系社会诚信。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和巨大的权威性,可以使社会保险纠纷依法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运作并持续发展。总之,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且已经成为完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三)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制定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的立法模式有以英国、法国等为代表的多部社会保险单项法律并存,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分散立法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多项社会保险项目为一体的综合立法模式。我国1994年在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规划中,采用的是综合立法即制定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模式。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应该采取化整为零的分散立法模式,即针对社会保险的不同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分别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社会保险基本法②。
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分散立法的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分散立法固然有比较灵活、便于修订等优点,但是,分散立法由于缺乏统摄全局的社会保险基本法的制约,非常容易产生社会保险各单行法律之间的重复、矛盾和冲突。因此,国际劳工局专家组在《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的研究报告中主张“分散的社会保障法律应综合并尽可能汇集起来,法律应当用最清晰的合理的语言来起草”的建议,值得我们在选择立法模式时予以重视。第二,从国外的经验看,固然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立法都经历了从某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立法内容逐渐扩展,从单一到综合的过程,但综合立法不是没有成功的先例。美国就基本上是以其综合性的立法即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而著称的。智利也在1924年制定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而原先采用分散立法的国家如德国,为了使社会保险立法系统化和明朗化,于1970年进行了《社会法》的法典编纂。美国、智利综合性立法模式和德国的《社会法》法典编纂的经验,充分说明社会保险制度是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的,这也是我们选择《社会保险法》立法模式时需要参考的因素。第三,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零乱、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粗疏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一部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以规范社会保险各项目所具有共性的内容,解决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急需解决的若干突出问题,为社会保险制度定型确立法律框架。实际上,即使采取分散立法,也不可能对社会保险的具体制度和事项做出特别详细的规定,反而会造成立法的分散、重复和立法资源的浪费。而制定综合、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至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等具体事项,可以留待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解释等作规定,为社会保险具体制度的发展留出空间,这是目前非常现实、经济、有效的选择。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应该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度框架应该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退休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脸、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项目。社会保险法还应对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责、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做出规定。
(四)强化社会保险法律的实施机制,健全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发挥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权利救济措施做后盾。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要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对拒绝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社会保险支付义务的,挪用、侵占、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等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考虑到需要和刑事立法相协调,可以在社会保险法里作一概括规定,然后由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刑法解释的方式,对社会保险方面的刑事犯罪做出规定,从刑法方面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权利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另一条保障线。国际劳工局在《展望21世纪:社会保险的发展》中明确指出:“人们对他受到任何社会保障机构的对待方式应有提出控诉的明确权利。假如此种控诉在社会保障机构本身范围内的控诉程序不能满意的话,应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主管机构处理。”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险权利的救济,除了需要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外,还需要相应的司法机构。按照我国1994年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一部分,争议解决必须在劳动争议的框架内,依据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进行。2001年5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改变了过去在劳动争议的框架内,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具体规定,扩大了社会保险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的重大发展。社会保险是涉及面广,与社会成员利益密切的制度安排,由此产生的争议带有特殊权益争议的性质,争议能否得到合理快速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保障人们社会保险权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社会保险法需要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程序,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审判机构,专门从事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审理,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在遭到侵害时获得及时、便捷、有力的司法救济。
㈥ 国内新型螺杆有哪些
新型螺杆目前,国内外研制开发的新型螺杆已有二百多种,共目的都是通过在普通螺杆的均化段上增设混炼元件或用其它方法来保证输送能力,提高产品产公和质且及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常用的新型螺杆有:1.分流型螺杆共结构特点是在螺杆上选出凸台或安装镜钉,开分流沟或分流孔。组装该螺杆的机型塑化效率高,混合均匀性好,产品质量好,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 2.屏障型蟋杆其结构特征是在螺杆上的一定位置设置"屏障",以达到阻碍物料固相通过并促使固相熔融的目的。其中最简单的一种是在普通螺杆的头部配置一个屏障型混炼元件。主要用于聚烯烃类物料。 3.变流道型螺杆结构特征是螺杆流道截面形状或截面面积大小是变化角。其代表是波形螺杆。由于这种螺杆的压缩、剪切和放松比较频繁,因此不适用于热敏性塑料加工。双波槽螺杆虽然加工制造困难,但塑化、混合质量较好,适宜难加工的塑料,且塑化效率高。华鸿螺杆建议望采纳
㈦ 中国19-1新式步枪,为什么还继续用5.8毫米口径子弹
我陆军步兵在淘汰56式半自步枪、56式冲锋枪和81式自动步枪以后,仍然保留了大量的7.62X39mm中间威力步枪弹,毕竟有大量库存子弹,可继续供武警、公安的56式短冲锋枪、81式自动步枪以及军中仍然保留的81式轻机枪甚至56式轻机枪使用。
取代56半、56冲和81杠的95式步枪,采用的是5.8X42mmDBP87普通弹,在研发新步枪与之配套的子弹时,中国作为一个全球性大国,就选择了有别于苏俄5.45X39mm以及美5.56X45mm北约标准步枪弹的5.8mm口径的枪与弹。
因此,现阶段,我军没有必要耗费大量的军费来研发有别于7.62mm、5.8mm口径的新弹药,这两个口径弹药的库存量,足够供解放军消耗许多年了,阅兵枪也不会大量生产,估计仅供特种兵小范围试装备而已,也不可能取代95式、95-1式和95式卡宾枪
㈧ 中国的03式新型步枪
03式自动步枪是中国研制的一种小口径步枪。03式自动步枪是在《兵器知识》2004年11期首次公开的,但从该枪外形及文中提及该枪为95系列的成员中来看,其实就是先前所公布的QBZ95A,当然也有所改进。根据文章介绍,该枪在2003年12月设计定型。其实在1989年决定设03式5.56mm突击步枪外贸型计新型小口径步枪时,就已经有传统结构和无托结构两个方案。无托方案即95式自动步枪虽然早已定型,但由于本身的一些缺点,加上有认为应该为部队提供两种方案进行选择,所以有托方案的研制一直在进行。在研究过程中发现95式的结构不能照搬到传统结构的步枪上,于是放弃了两枪关键部件互相通用的要求,生产研究了一种新枪,尽管在半公布状态时被称为95A,但实际上两枪结构大不相同,枪机也完全不能互换。所以这种有托方案最终定型时采用了“03”这个名称。关于该枪性能并没有详细的资料,据说该枪的其中一个缺点就是机匣的工艺性差,据说这个问题在试产中也得到证实。关于该枪的争议基本上属于“有托与无托之争”,这个问题国内外专家争论了几十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结果。 尽管03式自动步枪与95式5.8毫米自动步枪、95B式5.8毫米短自动步枪同属5.8毫米口径系列枪械,但从主要运动部件的通用性和结构来讲,它并不能称作95式枪族的一员,除弹匣和枪弹与95式枪族通用外,03式步枪称得上是一支全新的自动步枪。
[编辑本段]结构特点
03式自动步枪的枪身由上、下机匣组成:上机匣通过节套连接后罩、枪管等,下机匣装配发射机和枪托等主要零部件,机匣之间通过前后两个机匣销连接。03式5.8毫米自动步枪也采用了活塞短行程的自动方式,活塞杆撞击自动机后,自动机就“悬挂”在上机匣的自动机导轨上运动,完成机构动作。这种结构的最大优点就是在风沙条件下也能保持自动机运动的高可靠性。在进行扬尘淋雨试验后,虽然枪身已被泥水覆盖,但分解后自动机及机匣导轨依然洁净,枪机的运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03式步枪上、下机匣及后罩等零件采用了95式自动步枪生产中已应用得较为成熟的铝合金材料及硬质阳极氧化工艺,具有重量轻、表面硬度高、耐腐蚀及耐光老化等特点。左、右护板,握把及枪托采用了强度高、耐高温的工程塑料。护手两侧开有纵向的散热槽及散热孔,通过前罩及前罩栓销固定于枪身上。塑料握把为中空结构,用螺钉紧固于下机匣上,中空部分装附件筒。为了解决徒手分解握把盖困难的问题,设计者将握把盖销改为按钮形式,增大了受力面积,并在握把盖内侧开有方槽,以便握把盖从握把中滑出。03式自动步枪的枪托呈“P”型,为全塑料结构,前方嵌有铰链座,用于同枪身连接。 虽然在枪托的折叠原理方面,03式自动步枪与前三种折叠枪托步枪基本相同,但在结构上则有差异。前三种折叠枪托自动步枪枪托卡笋与尾座的扣合面位于卡笋中部,03式自动步枪则将扣合面移至卡笋下方,当枪托处于伸开或折叠状态时,卡笋两个呈90°的扣合面分别扣合枪身。 在枪管长度、射弹种类确定的情况下,膛口装置的结构对于自动武器的消声、消焰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战技指标需要,03式自动步枪的枪管设计长度比95式自动步枪短23毫米,因此在同样发射87式5.8毫米普通弹的情况下,弹头飞出枪口时,火药燃气压力更大、燃烧更加不完全,这样在解决膛口火焰和膛口噪声问题方面也更加困难。 通过多次试验,03式步枪设计人员研制出一种结构紧凑,消声、消焰效果良好的膛口装置,其内部为圆柱形空腔,开口部呈喇叭状,侧面开有方孔。目的是增大气流出口的截面积,使气流更充分的膨胀,降低气流压力及温度,从而达到消焰的目的。射击时,高速喷出的火药燃气冲出枪管口后,进到膛口装置内部空腔内,通过膨胀、降压、摩擦、涡流等作用进一步消耗能量,当气体流出膛口装置时,能量已大为减小,达到了消声作用。此外气体压力的降低也可以减弱冲击波的强度,减少枪口焰。03式自动步枪的膛口装置结构看似简单,实际上设计者们是费了一番心血的。 03式自动步枪重量轻(低于3.5千克)、射击威力和侵彻力更强。在生产过程中,除继续沿用了95式自动步枪上成熟的铝合金材料及表面处理工艺外,还成功应用了粉末注射成形、等温成形等新工艺。但由于结构的特殊性,个别零件如膛口装置的加工难度较大。虽然03式步枪在设计定型时已经历了各种严酷的枪械试验考验,但仍缺乏部队的磨砺。 在众多非议中,关于消焰器的争议最多,许多人都认为喇叭口不如鸟笼形好看。但事实上这个消焰器是经过多次试验摸索才最终确定的,并不是设计师心血来潮的作品。对于长度在这个范围的枪管来说,5.8mm弹的膛口压力比5.56mm弹要高,如果采用其他膨胀式装置(例如AKS-74U式的)的直径都会超过发射枪榴弹的标准,因此不太可能改成类似于M16的鸟笼形或其他类型。以FN MINIMI为例,喇叭口消焰器在抑制火光和扬尘效果方面都优于鸟笼形,但为了和M16A2通用,美军的M249才最终改用了M16A2的消焰器。QBU88式通用机枪的消焰器也是仿MINIMI的,在试验中发现机枪的枪口焰比QSZ92式手枪的还要小。而对比一下03式自动步枪和QBU88通用机枪的图片,不难发现两者消焰器的相同之处,设计成喇叭口式的消焰器是符合“外形服从功能”原则的。95式的消焰器在外观上让人觉得像M16的鸟笼型,但仔细看看,就会发现其实其内部形状也是喇叭口,只不过95式的喇叭口要细长些,在外部又有几条加强筋来增加强度,所以外形上看起来是直筒形。但这种加强筋很容易碰坏,而且后部与枪管连接的过渡也太短;另一个重要原因是:95式的消焰器是由精铸成形的,但国产铸件质量不高,与其给铸件铰孔,不如像03式这样直接车出来还好,既可以节约成本,又保证生产质量。但反过来,03式的机匣倒是比95式难于生产了。在03式的原型95A上,照门是位于瞄准镜导轨前方的。
[编辑本段]95A自动步枪
关于QBZ95A并没有太多的说明,据说95式枪族原本就有无托型和传统型两个方案,最近重新把这个方案提出来进行改进和完善。有一些断言这是87A或87A的改进型,显然忽略了图中的两个细节:机匣的形式和导气箍的形式。在无壳弹技术能够完全实用化之前。
[编辑本段]主要性能参数
口径: 5.8 × 42mm 长度: 960mm 枪托展开 710mm 枪托折起 重量: 3.8kg 配空弹夹 弹夹容量: 30发 初速: 930m/s 有效射程: 400m 开火方式: 单发、连发、三发点射 瞄具: 机械或光学
㈨ 中国普查有多少种
目前,大型的全国性普查只有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除了经济普查是五年专一次外,其他均为属十年一次。
注: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首次全国经济普查于2004年开展,第二次起五年一次,于尾数逢3、8的年份进行(如在2013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最早于1953年开展,第四次起每十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尾数逢0的年份开展;第五次及以后的人口普查,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0月31日24时。农业普查在尾数逢6的年份进行。
㈩ 中国现代新型建筑有哪些风格
中国现代新型建筑有欧陆风格、新古典主义风格、现代主义风格、异域风格、普通风格和主题风格。
各个风格的主要特征有:
1.欧陆风格 “粉红色外墙,白色线条,通花栏杆,外飘窗台,绿色玻璃窗”,这种所谓欧陆风格的建筑类型,主要以粘贴古希腊古罗马艺术符号为特征,反映在建筑外形上,较多的出现山花尖顶、饰花柱式、宝瓶或通花栏杆、石膏线脚饰窗等处理,具有强烈的装饰效果,在色彩上多以沉闷的暗粉色及灰色线脚相结合,另外,这一类建筑继承了古典三段式的一起表象特征,结合裙楼、标准层及顶层、女儿墙加以不同的装饰处理。
2.新古典主义风格。 新古典主义风格的建筑外观吸取了类似“欧陆风格”的一些元素处理手法,但加以简化或局部适用,配以大面积墙及玻璃或简单线脚构架,在色彩上以大面积线色为主,装饰味相对简化,追求一种轻松、清新、典雅的气氛,可算是“后欧陆式”较之前者则又进一步理性。目前国内这种建筑风格较多,属于主导型的建筑风格。
3.现代主义风格。 现代风格的作品大都以体现时代特征为主,没有过分的装饰,一切从功能出发,讲究造型比例适度、空间结构图明确美观,强调外观的明快、简洁。体现了现代生活快节奏、简约和实用,但又富有朝气的生活气息
4.异域风格。 这类建筑大多是境外设计师所设计,其特点是将国外建筑式“原版移植”过来,植入了现代生活理念,同时又带有其种种异域情调空间。
5.普通风格。 这类建筑很难就其建筑外观在风格上下定义,他们的出现大概与商品房开发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环境或开发商的认识水平、审美能力和开发实力有关。建筑形象平淡,建筑外立面朴素,无过多的装饰,外墙面的材料义务细致考虑,显得普通化。
6.主题风格。 主题型楼盘是房地产策划的产物,2000年流行一时。这种楼盘以策划为主导,构造楼盘的开发主题和营销主题,规划设计依此为依据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