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
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应急物资能“一路畅通”吗
交通运输部: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
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
(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的应急物资保障,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请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于1月31日15时前,将本省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号码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由部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请各地建立并严格实施所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保证24小时开通并有人员接听服务;请各地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通行政策、有关公开电话进行广泛宣传、广而告之,确保一线货运经营者掌握政策、知晓公开电话。部将对各省份公开电话开通、值守情况进行不定时监督抽查,并将对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及车辆台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已开展疫情防控应急车队建设、应急车辆统计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扎实落实本省份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的底数和台账。要在对本省份已统计造册的应急运输车辆台账和实际情况再摸底、再核实的基础上,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要建立详细车辆台账,具体到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和驾驶员。要充分发挥大中型客货运输企业的组织优势和运力优势,在应急车队建设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要督促应急保障车辆做好车辆技术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建立顺畅的车队通讯联络机制,发挥卫星定位导航车载终端作用,确保上下联络顺畅,随时掌握最新运力动态分布。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1月31日晚9时前,将本省份应急运输车队的有关情况信息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信息报送格式见附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
余兴源、曹磊,(010)65292831,传真(010)65292830。
附 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道路客、货运输应急运力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协调组
(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代章)
2020年1月30日
Ⅱ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Ⅲ 现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又紧张了呀,有没有什么防治用药啊
目前来说,对于新冠病毒感染来说,除了打疫苗,没有其药可以防止更好的办法。
Ⅳ 威海文登交通运输局全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2日上午,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侯志强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全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后,区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做好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文登区交通运输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设立疫情防控办公室,实施疫情防控每日专报制度。
及时宣传引导
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传达各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公交、客运、出租、货运企业,要求各企业高度重视防控工作,针对疫情展开相应的前期防控准备工作。要求各企业加强对业户疫情知识宣传教育,让每位从业人员都能掌握新型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知识,便于防控。同时,要求公交、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做好乘客宣传引导,引导发热乘客主动报告。通知出租车LED屏等全区交通运输宣传媒介做好准备,如有需要,按照区里统一安排,及时播发宣传标语。
加强防护力度
车辆防护方面,督促企业及时对公交、客车、出租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杀菌消毒并加强通风,并为驾驶员和汽车站一线工作人员配备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物品,做到勤洗手、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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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Ⅵ 重点单位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北京市规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
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怎么找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切实关心激励表彰疫情防控人员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 王优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
通知指出,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0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
通知强调,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科学防护,切实保障好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Ⅷ 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
1月23日,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会议由市客运处处长汤晓杰主持,市客运处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首先,会议传达了临汾市城市客运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安排。
随后,汤处长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应对工作,强化责任,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值班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坚决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及一线人员必须佩带口罩上岗。公交车、出租车要做好车辆卫生整洁、消毒、通风工作,落实公交车“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要求。企业如发现从业人员发热或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安排就医,严禁带病上岗。出租车驾驶员对在医院周边的订单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自身如遇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停止运营,及时就医并向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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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