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措施
Ⅰ 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
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是通过咳嗽或打喷嚏的飞沫传播。或者是直内接接触。
预防措施:容
1、用肥皂和清水或含有酒精的洗手液洗手。
2、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屈肘遮住口鼻。
3、避免与任何有感冒或类似流感症状的人密切接触。
4、将肉和蛋类彻底煮熟。
5、避免在未加防护的情况下接触野生或养殖动物。
Ⅱ 新型冠状病毒现已在武汉现世,有什么措施可以预防这种疾病
由于当代人对于大自然的破坏和对野生生物的杀戮使得人类最终还是收到了应有的惩罚,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新型冠状病毒的大肆传染。最初在武汉被发现,未封城前,有30万的居住在武汉的人流向全国各地,其中不乏有大量病毒携带者。为了提前预防,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尽量减少外出,或者出门戴口罩。减少外出,这在根本上就阻隔了病毒的传播途径,因为传染性病毒大多是通过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没有与他人交流,那么是不容易被传染的。但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出门的话一定要记得戴口罩,应选医用一次性口罩或者N95口罩,只有这两种在预防病毒传播上是有用的。而且要学会如何正确戴口罩,确保口罩与面部之间服帖。
非常时期特殊对待,我们尽量少出门,做好预防,既保证自身安全,还能给医护人员减轻负担,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
Ⅲ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回应当立即组织答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 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Ⅳ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国普法办编写)
Ⅳ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专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属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全国普法办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