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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病毒肺炎

发布时间: 2021-01-15 14:32:08

1. 2020新型肺炎防控疫情手抄报大全

2020新型肺炎防控疫情手抄报如下:

1、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这种病毒为什么会流行?

此次引起流行的冠状病毒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β属),WHO命名为2019-nCoV,由于人群缺少对新型冠状病毒的免疫力,所以引起疾病的流行。

2、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主要传播方式是经飞沫传播、接触传播(包括手污染导致的自我传播)以及可能的气溶胶传播。

3、哪些人容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依据目前的流行病学特点,中老年人发病较多,以男性为主,儿童已有发病,人群普遍易感。

4、为什么要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14天?

根据呼吸道传染病的临床特点,潜伏期多为2~14天。目前对密切接触者采取较为严格的医学观察等预防性公共卫生措施十分必要,这是一种对公众健康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参考其他冠状病毒所致疾病潜伏期、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相关信息和当前防控实际,将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期定为14天,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早期症状有哪些?

一般症状:发热、乏力、干咳、逐渐出现呼吸困难,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

严重者: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出凝血功能障碍多数患者为中轻症,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怀疑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应及时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应告知医生近期的武汉旅行和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动物接触史等。特别应注意的是,诊疗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外科口罩,以保护自己和他人。

6、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新型冠状病毒传染?

(1)冠状病毒以飞沫传播为主,正确佩戴口罩;

(2)打喷嚏或者咳嗽时不要用手直接遮挡;

(3)正确、及时洗手;

(4)提高免疫力,尽量少去人多且封闭的场所。加强锻炼、规律作息,提高自身免疫力是避免被感染的最重要手段。

(5)不要食用野生动物及已患病的动物和其制品;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冰鲜禽肉,食用禽肉蛋奶时要充分煮熟。





2. 重点单位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北京市规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 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措施

想要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戴好口罩,不过要选择外科医用口罩,不要选择普回通的口罩,普通口答罩没有任何预防作用。新型冠状病毒主要是通过飞沫传播,戴口罩是能阻隔细菌进入鼻腔,从而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个人卫生,要勤洗手,勤换洗衣物,同时不要到人多的地方去,以免诱发感染。但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就要尽快得到医院就医,同时患者所用的个人物品都要进行消毒。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上述疾病可以通过飞沫及日常接触进行传播,所以避免和疑似人群进行接触,可以有效的预防疾病的发生。如果发现存在发烧症状及存在疫区来往的人,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上述人群很有可能属于传染源,对于传染源的隔离也是预防疫情的一个有效办法。另外饮食方面建议以瓜果蔬菜为主,少吃肉类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健康人还要注意勤洗手、佩戴口罩、室内多通风,可以适当的选择医用消毒剂进行消毒,常用的比如医用酒精、84消毒液等。

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外出怎么预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之五(公共交通工具预防篇)2月2日更新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新发疾病,根据目前对该疾病的认识制定本指南,适用于飞机、火车、地铁、公共汽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

6.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凡例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7.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8.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9.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时任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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