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产业用地
⑴ 碧桂园产城在18年中国产业园区国际高层峰会发布的产城业务创新五大体系是什么如何评价
您好,碧桂园产城业务创新体系由产业“规划、生态、运营、金融、空间”五大业务构成。
1、规划业务创新,理顺时空观、竞争观、系统观的战略三观,构建招培一体的产业发展思路精准产业定位,打造“自有资源+合作伙伴”的产业发展路径;
2、生态业务创新,通过“产业招商+产业培育+产业服务”三驾马车的路径框架,打造产业生态闭环;
3、运营业务创新,以客户为核心搭建园区运营体系,打造产城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价值最大化;
4、金融业务创新,创建服务平台,整合内外优质金融资源,助力产城项目招商、运营;
5、空间业务创新,碧桂园创造性地提出产城细胞理论。通过构筑创新生态圈层,创新产业与居住用地适当混合,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打造功能高度复合,创新氛围浓厚的城市功能区。
碧桂园于2016年正式发布产城融合战略,定位“产业平台的建设者和运营商”。碧桂园产城以“为凤筑巢,陪伴成长”的发展理念,坚持产业先行。产城业务创新五大体系是总结碧桂园多个产城项目实践的成果,是扎扎实实做好产业、真真切切为园区企业服务的理念!
⑵ 创新创业驱动的特色小镇规划,如何搞才能落地
1.区位选择:应位于大城市边缘的智力密集度高的园区内。“大城市边缘的智力密集区域”事实上包括三个关键性名词:大城市、边缘、智力密集区域。
2.土地布局:包括“产、学、研、创”,也应包含交通与各类设施。创新创业型特色小镇是智慧与智能的小镇,是高新技术、智慧、人才等在空间上的聚集。
前瞻产业研究院特色小镇研究专家指出,具体来说,创新创业型特色小镇应包括创新创业产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居住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广场与绿化用地等。以教育、研究与开发、生产企业三者为小镇的核心空间,以可以满足需求的各类服务设施、住宅与商业作为核心空间的辅助空间,最后优美的绿化环境、四通八达的交通设施将核心空间与辅助空间组织到一起,构成了以创新与创业为特色的小镇。
3.设施配置:注意考虑科技研发人群与青年创业者的需求。创新创业型特色小镇以科技研发、青年创业、互联网与大数据为主,在各种设施的配置上应考虑科技研发人群与青年创业者的需求。
⑶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
(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
(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
(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国务院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⑷ 创新土地要素供给要坚持三个导向,即
(1)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2)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3)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考虑世界科学技术加快发展和国际经济结构加速重组的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扶持新的经济增长点,是调整和优化结构的重要方面和必然选择。(4)要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5)要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要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开放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转变。创新开放模式,坚持出口和进口并重,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加快走出去步伐,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6)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要赶上发达国家,就要保持必要的发展速度,但更要注重增长的质量,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走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经济发展路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7)积极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以国内需求为主促进经济发展,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过程中,各方面的需求潜力十分巨大。面对国际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和世界经济的复杂变化,立足国内需求,可以使我国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增强抵御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逐步提高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⑸ 乡镇统筹利用集体产业用地自征自用和自主开发的最大区别在哪
妥善解决好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乡镇居民,保障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乡镇产业用地的开发的模式,既要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基地的方向、标准相一致,又要能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收益
⑹ 怎样建立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保障机制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增加要素投入,促进经济总量增加,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制度创新在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降低用地成本等方面大有可为。我们要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发挥好土地在供给侧改革中的要素作用。
着眼稳增长、调结构,努力实施“有保有控”的差别化用地政策。湖南刚刚由欠发达省份跨入中等发达省份,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促进“三量齐升”、推进“五化”同步发展,是现阶段的中心任务。我们要按照全省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制定、落实好产业用地差别化政策,全力保障经济中高速增长。一方面,围绕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网”建设和民生实事项目等方面的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另一方面,对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一律停止批地,废除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优惠政策,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着眼降成本、补短板,积极探索精准化供地新机制。深入研究降低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问题,合理确定地价水平。试行个性化供地,特别是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途后供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出让,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力服务全省精准扶贫工作:及时将重大项目和扶贫开发重点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优先保障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支持湘西地区开展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着眼优增量、盘存量,大力推进集约化用地。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用地指标,倒逼用地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规模无序扩大,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开展全省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向开发园区集中,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多功能复合利用。围绕去产能,加快“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盘活企业存量土地,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同时,将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节地责任。
⑺ ◆旅游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其目标是针对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于用地政策和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从“土地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新时期土地管理目标要求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政策探索与实践经验,立足产业用地配置问题,开展前瞻性的跟踪研究,及时提出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用地政策建议,为通过土地政策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转变提供决策参考。
项目开展了国外旅游产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和实践研究、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和实践研究;实施国内旅游产业用地管理实践调查,及时跟踪国内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动态,全面了解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的主要思路和“十二五”时期重点布局的产业门类的发展规律和形态,科学开展“十二五”国家重点布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特点和规模需求预测分析,总结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土地政策的差别化管理需求,提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配套的用地政策建议。
项目首次系统地开展了我国新兴产业用地政策研究,探索提出规划计划配置空间机制、刚柔相济的供地节地模式,前瞻性地提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用地政策建议,形成了《旅游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研究报告》和相关调研报告。这些成果较为全面地评析了新形势下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探索了在“土地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要求下,建立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和调控的政策思路,为通过土地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决策参考。其中部分政策建议已经形成政策,开始指导实践。
⑻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8)创新型产业用地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⑼ 中办&国办:支持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深化探索 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
观点地产网讯: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上述方案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方面提出六点要求,包括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加快完善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以及健全要素市场评价贡献机制。
在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方面,方案表示,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
此外,还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同时,在土地管理制度深化探索上,方案指出,要支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在劳动力流动制度方面,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制度,鼓励根据实际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在资本市场建设上,要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探索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深圳下属机构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推动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和国际合作。
⑽ 科技创新
2012年,规划院承担的“国土空间综合分区智能化与规划实施综合评估关键技术”、“国家耕地资源动态监管系统核心技术引进与合作研究”等国家“十二五”科技项目顺利启动,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供需双向调节的差别化土地政策研究”、“国土资源高分应用示范系统先期攻关”、“陆海观测业务卫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研究”、“城市化地区产业用地集约化利用和调控技术研究与示范”及6个标准修订等科技项目按照进度顺利实施,基本完成了相关研究工作,形成了丰富的成果,规划院科技研究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有了进一步突破。
●国土空间综合分区智能化与规划实施综合评估关键技术
该项目属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土空间优化配置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2012年立项,下半年开始实施。该项目旨在面向省级国土规划中国土空间综合分区需求,突破国土空间分区中多主题集成、基于知识的国土空间分区智能化、空间导向的国土规划实施综合评估指标识别等关键技术,研制国土空间综合分区、国土规划实施综合评估技术指南,研制省级国土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研发国土空间综合分区和国土规划实施评估信息系统。
项目针对多主题国土空间分区集成技术、国土空间综合分区的智能化技术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综合评估指标识别技术开展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构建了省级国土空间功能识别指标体系,完成了实施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等,并已形成《国土空间综合功能区划研究报告(初稿)》。
●国家耕地资源动态监管系统核心技术引进与合作研究
该项目是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2012年立项。旨在通过引进加拿大MDA公司卫星数据预处理核心技术、基于对象和知识的遥感分类技术、雷达新增建设用地检测技术和先进解决方案,突破耕地资源动态快速监管关键技术,根据国产卫星数据特性进行适应性改进和系统集成,解决当前国产卫星数据几何快速配准精度、自动化水平不高,以及土地利用变化检测效率低和基于雷达数据的新增建设用地自动检测困难等难题,形成优化的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系统。
目前,项目已完成加拿大MDA公司和美国Trimble公司项目合作考察,组织完成了合作研究需求对接,细化了合作框架,基本确立了合作模式,明晰了合作方向,建立了合作研究工作组,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实现遥感监测数据处理自动化、信息解译智能化和提升SAR新增建设用地检测精度,为国产资源卫星规模化处理和数据产品的产业化应用技术奠定基础,且形成的预期成果能较快被掌握,产品化后能够迅速推广应用于全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效推动土地管理行业的科技进步。
●供需双向调节的差别化土地政策研究
该项目是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旨在进一步优化和创新不同区域、产业、地类的差别化土地政策建议,为制定土地差别化调控政策、实施差别化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项目选择国家新近确定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浙江省义乌市和正在推动边疆省份国家战略的云南省开展区域差别化用地政策研究;选择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产业差别化用地政策研究;选择浙江省金华市、云南省非耕农用地(低丘缓坡)开展地类差别化政策研究,分别提出不同区域、产业和地类的差别化土地政策建议。深入毕节市、杭州市等具有改革创新意愿、差别化政策实践基础和典型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开展跟踪研究,探索差别化管理实现途径。
项目的实施,为差别化管理政策的实践可操作性提供了经验,为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差别化调控试点提供了支撑,为制定土地差别化调控政策,实施差别化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
●国土资源高分应用示范系统先期攻关
该项目是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研究项目,旨在满足土地资源遥感调查监测应用需求的基础上,完成土地资源高分应用示范系统的总体方案设计、关键技术攻关、专题产品研发、示范应用原型系统基本框架研发及基本软硬件配置,为构建土地资源高分应用示范系统奠定基础。
项目针对GF-1星、G-F2星,结合土地利用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业务应用模式,完成了国土资源高分应用专题产品体系与综合指标体系以及示范原型系统的总体方案设计,建立了一套包括遥感影像图制作、动态监测、变更调查、质量评价子系统组成的应用示范原型系统,初步打通高分土地产品生产流程,初步解决了GF-1星、GF-2星数据应用部分关键技术,形成了高效稳定的关键技术和算法模块,取得了较好的精度效果。
项目应用02C卫星、资源三号、QB/WV-1/WV-2等国内外同类高分辨率卫星数据,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甘肃省敦煌市、黑龙江省双城市进行了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应用示范,满足了土地利用遥感影像图生产、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产品精度要求,可用于示范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业务工作,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陆海观测业务卫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研究
该项目是“十二五”国务院专项规划编制计划项目,旨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专项规划整体预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10〕2084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陆海观测卫星业务发展规划》,为未来10~20年国土资源卫星工程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依据。
项目紧密围绕国土资源现代化调查监管体系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展了相关行业规划编制调研、主体业务需求凝练、业务卫星体系设计、地面基础设施能力分析、卫星业务能力建设与部署等重大专题研究,从现状与形势、需求与必要性、总体思路与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建议、效益分析与发展展望等6个方面,编制了《陆海观测卫星业务发展规划(2011—2020年)》(报批稿)及需求分析、卫星体系等附件。
项目的实施,明确了未来10~20年陆海观测卫星业务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为推动陆海观测业务卫星、国家空间基础设施有序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工作基础。
●城市化地区产业用地集约化利用和调控技术研究与示范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旨在以城市化地区第二、第三产业用地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分析为基础,分析区域产业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与调控手段,建设产业用地优化配置与调控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项目通过开展产业用地综合数据采集整合与建库关键技术研究、产业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和预警关键技术研究、产业用地规划及相关规划协同耦合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了产业用地优化配置与调控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并进行产业用地集约化利用、优化配置和调控技术示范,形成了《产业用地数据采集、整合与数据库建设规范》、《产业用地综合数据库标准》、《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标准》、《产业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与预警技术规程》和《产业用地规划编制技术规范》5项标准,开发了产业用地优化配置与调控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产业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与预警系统、产业用地数据采集和综合分析系统、产业用地综合数据库管理系统4个软件,并取得软件著作权,建成合肥市市辖区、广州市南沙区和天河区3个示范区,培养了博士生9名、硕士生28名,发表科技论文29篇,并拟出版专著4部。
该项目已完成相关研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的中期检查,完成了子课题的验收,该项目成果丰富,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展土地调控、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决策建议。
●典型区域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监测及持续利用应用示范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2012年立项实施。该项目以满足土地管理从数量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转变需求为宗旨,通过对典型实验区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变化的规律、机制与效应等研究,在东部经济快速发展区、中部粮食主产区、西部生态环境敏感地区、西南统筹城乡实验区建立6个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监测与持续利用野外科研基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构建服务于国家—区域—基地三级层次的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监测与管护服务平台,促进土地资源领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培养基层土地科技队伍,为实现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管理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目前,项目已按计划建设了6个野外科研基地,建立了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并初步建成了土地资源综合监测数据库。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修订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旨在结合现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及土地管理技术水平与需求,完成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修订,提高规范和指导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有效性,为土地市场管理、国有土地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和土地政策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技术支持。
项目深入分析两个规程在指导土地等别设定、基准地价更新、宗地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分等定级技术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修订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针对土地市场发育对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修订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工作经过多轮讨论、修改,共处理意见800余条,修订后的两个规程,已报送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建议。
两项国标的修订在指导今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宗地评估工作中将发挥积极作用,在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融资重组审核等工作中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修订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旨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协调配套、突出重点、技术进步和国际接轨的原则,以国土资源需求为导向,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标准,修订《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项目开展了相关专题研究,选择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徐州市、湖北省恩施市、山东省寿光市就相关技术内容进行了试点实验,总结了在河北、河南、辽宁等10多个省份开展的调查试点经验和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并邀数十位专家学者对修订的规程开展多次集中研讨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已于2012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
通过该项目实施,将原本适用于城镇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修订完善,形成了适用于城乡的《地籍调查规程》,最大程度地契合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和促进地籍管理工作乃至土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土地的社会公有制,进一步科学推进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和转变地籍调查政府职能提供了重要支撑。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的修订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旨在以国土资源需求为导向,以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借鉴和引进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研制修订《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
项目主要开展了调查评价工作总则、方法与指标研究,分析外业调绘与评价、内业成果编制、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图等编制,形成耕地后备资源适宜性分析报告、调查评价成果汇总和检查验收规定、滩涂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补充规定等。目前,已形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项目倡导以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导的理念,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修订了技术规程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评价,提高了规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