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证标准
『壹』 实验室认可准则依据什么国际标准制定
•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内
• CNAS-CL02:2008《医学实容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 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 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
• CNAS-CL04: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
• 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 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贰』 国家实验室认证现行标准是什么
没有特别的书面,关键还是要申请
『叁』 实验室认证需要什么资料
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许可申请材料明细表
许可项目:实验室资质认定 2010年3月6日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 注
1 新上检验项目论证报告(没有扩项时暂可不提供,新成立的机构首次申请可以不提供) 1 经省市县三级审批同意
2 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申请书可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下载;人员情况表市局人事科盖章;合同制工人提供合同,市局人事科盖章) 2 申请书要求市检测中心盖章,市局盖章,主管局长签字
3 独立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复查)的原件和复印件 2 验原件,留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 验原件,留复印件
5 非独立法人提供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实验室设立的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2 验原件,留复印件
6 法人授权文件(指非独立法人) 2
7 机构设置(指验收实验室)或机构筹建(指授权实验室)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2 验原件,留复印件
8 从事特殊检测人员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指无损探伤人员、珠宝检验师等) 2 验原件,留复印件
9 典型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包括以往检测产品抽样复印件,每一小类提供一份;新扩项产品要求每一小类提供一份) 1
10 执行标准时效性证明 1
11 近两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包括实验室间)的文件、结果通报和原始记录复印件 1
12 质量手册 1
13 程序文件 1
14 内审报告 1
15 管理评审报告 1
" 单独扩项
承办单位同意实验室新增检验能力的,可向承办单位提出扩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三) 扩项项目(产品、参数)的典型检验报告(1份);
(四)扩项论证报告。
"
『肆』 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条件:
一、个人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是完全自愿的,CNAS仅对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相关应用说明、CNAS认可规则等要求,实施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并最终作出认可决定。但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1、申请认可机构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符合CNAS颁布认可准则;
3、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硬件申请条件:
1、要确认你们人员是否能满足要求;
2、要确认你们实验室的质量系统是否能满足要求;
3、要确认你们实验室的基础设施是否能满足要求;
4、要确认你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要求等等。
『伍』 实验室资质认定需要哪些要求
整个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就是要求,具体可以去看看文本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
a) 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 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 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 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 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 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 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 资源的充分性;
l)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 改进建议;
n)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改进措施;
b) 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 资源需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陆』 实验室内部标准可以通过ISO17025认证吗
答案是可以的 ,但不推荐这么做。如果把内部标准加入到你们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内,唯一的好处就是该测试的报告抬头有cnas的logo, 但cnas证书是国际标准,而依据的标准是内部标准,这就使报告的通用性降低了,不一定会被其他的机构认可。其次,内部标准是需要确认的,而确认的最简单方法就是找最接近的标准进行结果对比,换句话说,最接近的标准也需要在你们实验室的能力范围,所以,你们直接认证相关标准即可,对于内部试验,就用iso17025的流程走就行了。
『柒』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具体如下。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须知
一、法律依据及原则
(一)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即实验室资质认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凡属地方管理的检测/校准机构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
(三)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实行“八公开”原则(见附件1)。即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的公开。
二、 申请对象
(一)计量认证的对象是:依法设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生产企业所属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投资设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
室不属于计量认证的对象。由流通、储运、工程建设、科研教育等单位建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可以进行计量认证。获证后使用CMA标志。
(二)监督检验机构授权/验收的对象是: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具有监督检验职能的质检机构。这些机构应符合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要求。获证后使用CAL标志。
『捌』 CNAS实验室认可认证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CNAS实验室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1、申请认可机构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符合CNAS颁布认可准则;
3、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是完全自愿的,CNAS仅对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相关应用说明、CNAS认可规则等要求,实施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并最终作出认可决定。
『玖』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多少个要素分别是哪些
19个要素,管理要求11个,技术要求8个。
管理要求:
1、组织
2、管理体系
3、文件控制
4、分包
5、服务和供应品采购
6、合同评审
7、申诉和投诉
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改进
9、记录
10、内审
11、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
1、人员
2、设施和环境条件
3、检测和校准方法
4、设备和标准物质
5、量值溯源
6、抽样和样品处置
7、结果质量控制
8、结果报告
『拾』 国家级实验室建设,从零开始,实验室要满足什么硬件要求不是CNAS认证
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具体还要看网站上的发布的情况,在SLD中检实验室,有着这个方面的检验,能建立相关的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