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律人员
① 古代法律人物都有谁
管仲
管仲(公元前719-公元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军事家。被誉为“法“家先驱”、“圣人之师”、“华夏文明的保护者”、“华夏第一相”。
政之所期也。
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
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
韩非子
韩非(约前281年-前233年),韩非为韩国公子(即国君之子),汉族,战国末期韩国人(
今河南省新郑)。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后世称“韩子”或“韩非子”,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徐有功
徐有功:(640年——702年)名宏敏,字有功,唐洛州偃师(今偃师市缑氏镇)人,徐有功是国子监博士徐文远的孙子。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② 中国历史上法律方面著名人物有哪些啊
宋 王安石 近代 沈家本
③ 中国历史上有哪些著名法学家
1、史尚宽
史尚宽,安徽安庆桐城南乡,民国著名法学家,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作为迄今为止独立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肖蔚云
肖蔚云,1924年10月生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9年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国家法副博士学位。
3、张释之
汉文帝时,张释之捐官出仕为骑郎,十年未得升迁,后经袁盎推荐,任为谒者,因向文帝陈说秦汉兴亡之道,而补任为谒者仆射,累迁公车令、中大夫、中郎将等职。后升任廷尉,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以执法公正不阿闻名。
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汉景帝即位后,因张释之曾弹劾时为太子的景帝“过司马门不下车”,将释之谪为淮南国的国相。
4、商鞅
商鞅辅佐秦孝公,积极实行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
政治上,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军事上,统率秦军收复了河西之地,赐予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史称为商鞅。
5、韩非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④ 世界最著名的律师是谁
艾伦·德肖微茨是美国人家喻户晓的著名律师。他于1939 年生于纽约,后就读于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任哈佛大学法学 院刑法学教授,并在纽约开办了一家个体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 上诉辩护业务。
⑤ 古代有哪些法律人物
春秋时期的管仲,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军事家。被誉为“法“家先驱”。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施行了变法,是秦国由弱变强的转折点。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人物还有申不害、慎到等。
西汉时的董仲舒,首倡法律儒家化,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做了补充。
唐代的徐有功,是国子监博士徐文远的孙子。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⑥ 请问法学整个历史上的著名人物有哪些
孟德斯鸠 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和神学,更加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拿破伦 洛克等
⑦ 世界著名法学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
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
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
面。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
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
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
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
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
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
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
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
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19岁的
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
岁。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许多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
上,向传统的封建观念宣战,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火种。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该书堪称是资产阶级法学
的“网络全书”,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中
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有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社会
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超越了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
当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严复译成中文,以《法意》的书名
出版。孟德斯鸠仍不愧为18世纪法国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专制黑暗
中发出了最初的呐喊,他的思想学说是法国大革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思想
中的一份宝贵财产。
边沁
耶利米,边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
理学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出身子一个律师家
庭,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法律,十六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
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年创办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年)、 《道德与
立法原则导论》 (1789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利益,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学说,其著作后被编成《边沁
文集》山版。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他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
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
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日标: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应该说,边沁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还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推动了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鲁厄姆勋爵所主
张的法律体系改革。
萨维尼
萨维尼(1779—1861)萨维尼从十六岁开始学习法律,1800年起开始法学教学
活动,1813年任柏林大学校长。先后曾担任了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
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主持该部制定了1848年《票据
法》、《普鲁士刑法典》、《帝国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当
代罗马法体系》、《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历史法学杂志》。萨维尼在
法学史上被作为所谓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历史法学派这一表达具有萨维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发点是当代法乃是通过法学的历史性而不是通过理性法的抽象或者开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预先确定的。萨维尼由此得出了影响深远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结论。萨维尼是他的时代影响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学教师。不管是在法学还是在
法律实践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学说在当代虽然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
色,但他的遗产对与德国法以及国家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萨维尼在当代不仅仅是作
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著名,他还经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缔造者。尽管欧洲法学
被分为各个国家的法学,但萨维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个欧洲。他划定了法国民法典
的势力范围,并且继续遵循罗马法这一基础,这一点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大陆国家。
萨维尼起决定性作用并参与形成的学说汇纂法学在后来对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萨维尼从开始就接受了将“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结合起来的要
求,他是第一个发展出体系化的、内容广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确立同时
就将其置于特定历史环境之中。因此,围绕思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他扩大了对
符合历史的法学的理解,这种法学同时也就超出了单纯历史科学的范围并形成一种
区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建立在其独立性基础上的。萨维尼对19世纪的科学产
生了深远影响,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学领域,而是兼跨历史、法律和哲学不同领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
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
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伟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尔不群,特立独行,也是最特殊的一个人。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为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学,如果不了解他作为法官的经历,就
会错过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实上,他思想中的许多精华并不是通过专著的
形式表现出来,而是散见在他的司法意见、演讲和书信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作
为法官所做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
结合。
韦伯
社会法学的大师
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
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
政策论文集》,《经济与社会》等。韦伯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
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
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
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韦伯理解的社
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
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
起到启迪作用。有关官僚制的论述对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发生重要影响,也是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思想来源。他的宗教社会学对比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启发作用。当代西方一切重要社会学理论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从韦
伯著作中汲取营养。韦伯社会学之于中国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站在比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观立场上,对东方社会及其法律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
是他着力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质。然而我们了
解和探讨韦伯却是在现代。在思想禁锢的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韦伯当做马克思的
敌人来对待,几乎在那时连韦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图揭示传统中国社会与
法律的运作规律,试图解释中国法律现代化可能性问题,作为一位研究中国传统社
会与法律文化的“伟大外行”,韦伯的思路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庞德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
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
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
《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
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
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
(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
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
占有主导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国法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法学的代表。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
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
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
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
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
力。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
国法学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
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
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
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
位。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
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
(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
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
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
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
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
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
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
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
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
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
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
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
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
了重大转向。主要著作有《认真看待权利问题》、《原则论》、《自由论》、《法
律的帝国》等。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
特的学说,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他的学说以“权利论”(right thesis)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
原则。他又认为,他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
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波斯纳
波斯纳(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先后年赴斯坦福大学任教和芝加哥大学教授,1981
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
73年)、《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侵权行为法:案例与经济学分析》(19
82年)等。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
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
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说,"新法律经济学"--过去30年来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
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
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
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波
斯纳有个著名的观点: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
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
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
击。
⑧ 列举,著名古代法学家
中国:商鞅、韩非、李悝、张斐、杜预、长孙无忌、沈家本........罗马:盖尤斯、乌尔比安、帕比尼安、查士丁尼...........其他: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 J.-J.卢梭、法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居亚斯和朴蒂埃、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德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萨维尼、耶林、祁克、布劳汉、美国近代以来著名的法学家有霍姆斯、卡多佐、庞德.............
⑨ 历史上维护法律的著名人物
这就不得不说汉朝的强项今董宣,当时公主手下犯法,董宣坚决执法,得罪公主.公主告到皇帝那儿,皇帝要他道歉,他认为依法无错,即使皇帝要人按他的头,他也绝不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