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著名认证 » 价格认证述职

价格认证述职

发布时间: 2021-03-13 21:31:18

⑴ 价格认证职能是否可以由行政单位履行

价格认证是由法改委履行的,它本身就为行政单位。

⑵ 价格认证中心 业务科 科员职责是什么

查它的三定方案啊。
一、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等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定;
二、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定调价前的成本认证与可行性论证工作;
四、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五、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
六、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双认定”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县区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
八、承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你所需要做的就是配合业务科科长在做好这些工作的时候打好下手,当然,如果真的计较起来,根本不会有太多的工作要做,很轻松的。

⑶ 价格认证是什么概念有法律依据吗

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复合裁定管理办法》等等。

⑷ 关于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问题,紧急求救

据我所知,物价局下面的物价认证机构是可以作这样的鉴定,你说的法规我没有找到,所里也没有其他人听说过,具体两个鉴定当庭质证的时候,采用那个那是法官自由裁量了,或者你可以提出你的异议。

今天下午我们的一个案件就是类似的,交通事故分别是两个医院做出的伤残鉴定,其中一个是交警部门委托的,一个是中级法院委托的,现在采用那个只有看法官的了!

价格认证中心职责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谁和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障理陪索赔等物品的价格认证;对需要认定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4、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服务,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5、接受县交通局、巡警大队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进行价格鉴定。
6、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和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下面是发改委的一个规定
http://www.guazhou.gov.cn/ReadNews.asp?NewsID=4115

⑸ 价格认证中心是干什么的

价格认证中心属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承担各级司法、行政版及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中涉权及的各类财物价值鉴定,并负责与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直接联系。价格鉴证业务网络覆盖的范围包括全国县级以上地区价格认证中心(3224个)和当地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

⑹ 价格认证结论书是否需法人签字

价格认证结论书不需法人签字。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印发了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权规范》),对2010年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此后,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

⑺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辛苦吗薪水怎样前景如何

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蛮重要的,主要干的是涉案物品鉴定的活。即对涉案物品定价,是公检法机关办案时,研究和确定是否刑拘、起诉、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活虽然是好活,但上至中央下至县区都没有真正重视这一块业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属于默默无闻的幕后英雄,风里来雨里去,工作累,责任大,还时常受到嫌疑人的威胁,而且工资待遇很低,没有保障。中央文件规定涉案不得收费,有些县区的价格认证中心性质却是自收自支,很多县区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建议别去。

⑻ 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玩忽职守案

根据抄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第十九条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由执法、司法机关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