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认证
㈠ 人死前一般在遗言里都会说什么
赶快把人民币转换成冥币,以后到了阎王爷那里好有钱买房
㈡ 顾城的自杀争议
顾城留在激流岛屋里的四封遗书,是1993年10月8日下午在出事现场被警察拾取,字迹缭乱,说明遗书是当时仓促写的。结合他遗书中所言,他是被逼上绝路的,他写遗书时还想着等会儿最后去看儿子木耳(三木Sam),并为之流泪。从遗书中还可看出,谢烨是将继续在世上的。否则顾城不会要求把照片手稿等由姐姐保管,更不用点明房子等归木耳。因为如果没有了谢烨,房子等必然是木耳的,手稿等当然由姐保管。看来事发突然,不知谢烨最后又带给他什么打击。顾城自尽前向姐姐顾乡说:“我把谢烨打了”,是有叫姐姐去救谢烨之意的。顾城离世后,谢烨被顾乡叫来的救护车又转直升飞机,越过海峡送入医院后,抢救数小时失败。顾城四封遗书于当年12月22日由新西兰警出示并当场复印送交各方,后经中国驻新使馆认证及国内公证。遗书上有陈XX及另一男子原名及身份。第一封遗书原是写给父母的家信,后划一横线,加个“姐”字,写成了遗书。
顾城死后,关于他杀妻并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解读。香港拍过一部电影,叫做《顾城别恋》,由冯德伦饰演顾城。反响一般,知道的人不多。按照顾城在自己的遗着《英儿》一书的内容,人们猜测顾城最后的疯狂是因为一个追逐利益的女人伤害了他,导致他的崩溃。这个女人在顾城的书中被称为“英儿”,真名李英,曾经是《诗刊》社的编辑,笔名麦琪,在顾城死后,明确表示,反对顾城在遗着中给她贴上的标签。
顾城悲剧的深层原因是他的极端个人主义。作为一个人来说,顾城的人生态度像他的诗歌一样极具特征,简单归纳一下就是:极端自私的自我中心,极端愚昧的大男子主义,极端空想的自由主义,极端幼稚的幻想世界。顾城就是一个各种极端事物共生的矛盾体,有时候像个天真的孩子,有时候像个疯狂的暴君。
顾城的悲剧还来自于他在诗歌创作上的失落。他是在中国成名的,他的作品也都是中文作品。离开了中国,顾城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他的英语又不好,从1988年起,顾城开始拒绝学英语,激流岛上他是唯一一个不说英语的人。儿子寄养在别人家后,小时候学会的一点汉语渐渐遗忘,顾城与儿子最后已经无法沟通。他作为诗人的生命,在他决定定居新西兰起,就已经死亡了。但是,新西兰的激流岛,在顾城的眼里,就是他的桃花源,一个幻想中的乌托邦。然而,诗人身份的死亡结局是顾城不曾预料也不能接受的。他始终抱持着中国社会主义体制下艺术家的优越感和特权意识,但是,在新西兰,他能够发号施令的对象,只有他的家人和情人。一旦情人离去,妻子的崇拜也在明显消失,顾城感到自己被抛弃了。他认为是全世界抛弃了他。
㈢ 如果一个人自杀了她写遗书指明是被某人逼的了那某人进监狱吗
1、进不复进监狱,要看证据,包括认证制、物证等,并形成直接关联证据。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如果仅凭自己遗书指证,难以判定被逼入是否进监狱。
3、与其写遗书自杀,不如直接向公安机关举证,说明原委。
4、珍惜生命,主动自首或检举他人犯罪事实。
5、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
㈣ 作业:写一份临终遗言
回顾我来这几十年,小时候是一自个好学生,一直勤奋努力的学习;青年时是一个踏实肯干的好姑娘,也获得周围人的认可;中年时是一个贤惠的妻子和慈爱的母亲,一心一意的为家里付出;老年时是一个慈爱的祖母,安享幸福的晚年。
虽然我这辈子没有做出什么大成绩,但是我一直认真的生活。我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一个陪我一生的老公,还有一个孝顺的孩子和乖巧的外孙女。这辈子,我很幸福也很满足。如果有一天,我离开了,你们不要伤心,我是带着幸福离去的。而且我的孩子们,我也会在另一个世界为你们祝福的。爱你们。
㈤ 为什么没有科技公司开发一款遗书类的APP
朋友,我正在想这种东西。可以记录一些活着没办法说出口的话,给不回同的重要的人,然后定答时(比如最后一次登录后一个月)发送。如果活着就不时登录刷新发送时间,同时具有一定容错率,避免集中几天断网啥的。遗书内容保存在本地,触发定时到时才会被读取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收信人。另外,实名认证后,如果读取到身份信息注销,也会直接发送,避免死后其他人恶意登录刷新时间导致发不出去。
㈥ 海贼王说的那句名言什么我把我的宝藏放在那里那句,我记得是以一个海贼的遗言为原
财富、名誉、地位,拥有整个世界的海贼王哥尔·D·罗杰,他在临刑前的一句话让人们趋之若鹜奔向大海。“想要我的财宝吗?想要的话可以全部给你,去找吧!我把所有财宝都放在那里!”于是所有的男子汉航向“伟大的航路”追逐梦想,世界开始迎接大海贼时代的来临!
(6)遗言认证扩展阅读:
《航海王》是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作画的少年漫画作品,在《周刊少年Jump》1997年34号开始连载。改编的电视动画《航海王》于1999年10月20日起在富士电视台首播。
2012年5月11日,《航海王》获得第41回日本漫画家协会赏。截至2015年6月15日,《航海王》以日本本土累计发行了3亿2086万6000本,被吉尼斯世界纪录官方认证为“世界上发行量最高的单一作者创作的系列漫画”。
2017年7月21日,日本纪念日协会通过认证,将每年的7月22日设立为“ONE PIECE纪念日”。
创作海贼故事是尾田荣一郎长久以来的梦想,他小时候一直很好奇为什么没有什么漫画以海贼为主题,他顶多只知道有《北海小英雄》这部动画。
他认为男孩长到某个年纪后应该就会想要出海寻宝才对。尾田从小就很想看海贼的漫画,那个时候他对自己说,如果要自己画的话,那就一定会画海贼的故事。不管作品卖不卖得掉,他都是作好了心理准备才会这么选择的,纯粹就是他自己想看而已。
参考资料:
航海王-网络
㈦ 狼人杀第一晚验证了狼人,不按常理出牌的那种。那还能怎么玩
因为狼人杀开局就是黑夜,然后白天警长竞选,选完了这里就要看票型了,都有谁投死了预言版家,如果有权票型按道理说会有真狼冲票,预言家从票型来推断狼同伴,是有可能直接看出几条狼的,首先是看上警投票,还有第一局警长互撕大家的票型,如果是真预言家死了,遗言是可以说出很多狼的,且大部分还都能说对。
㈧ 司法所做遗嘱见证书有效吗
司法所由于不是公证机构,只能按照一般的见证人(遗嘱)对待,如果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与之相冲突的遗嘱存在,一般认定为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实质要件如下: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五种形式的遗嘱要求如下: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
①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②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④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⑤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特别注意: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①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②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③遗嘱人亲笔签名。
④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当有数份遗嘱时,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㈨ 遗嘱见证书有效吗
补充回答:由于你父母均立有合法遗嘱,因此,你们兄弟七人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启动法定继承,因此,在你父母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所谓见证应当是律师的见证,一般不可能出现形式或实质形式的欠缺),你们兄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继承权,遗嘱中只有你大哥才拥有继承权,其他兄弟怎么放弃不存在的权利。
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自由处分的死因行为,立遗嘱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除非违反强行性法律,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因此,你二哥同意不同意,或者其他的兄弟放弃不放弃继承在法律角度毫无意义,因为除了你大哥其他人都不存在继承权。
由于遗嘱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变动,根据各地对于不动产过户的规定,一般两种方式:一,如果遗嘱经过公证,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由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过户房产;二,如果遗嘱未经过公证,需要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一起确认,如果有法定继承人不同意遗嘱内容,应该经过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继承人持有判决书进行过户手续。
另外见证不能替代公证。
####################
1.自书遗嘱的生效,不一定非得经过公证.
只要自书遗嘱具备有效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它就能生效.
自书遗嘱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五十五条的规定(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3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虚假的或者受胁迫达成的,完全是自愿达的。(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公证是比较权威的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
公证是国家的法定证明机构,如无足够证明公证有明确错误的,一般来说法院可以直接采用公证书来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两人以上的见证人证明,需要见证人到庭接受质证.还有自书遗嘱是否具备完备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3.办理过户时也方便.
凡涉及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产权继承,公证是法定程序。
你说的遗嘱人生前的自书遗嘱,应当而且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凭继承公证书和其他证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无法直接从行政程序上即在产权局直接办理过户。
如果,您所说的立自书遗嘱人,已经去世,就不能办理公证了.虽无公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它还是有效的.
遗嘱不是公证才能生效,但是用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时,房管部门会要求由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办理公证手续,承认遗嘱的效力。这样的公证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你说的情况应该是二老的所有子女)共同办理继承公证,这不叫遗嘱公证。
如果你拒不配合,不能办理,你哥哥只能到法院起诉,如果遗嘱确实有效,法院会判决按遗嘱办理,到时持生效判决办理过户就不必公证了。
##############
另外,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而房子是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你父亲只有一半的处分权,他的去世只产生房产的一半份额的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你哥在你父亲去世的时候,只获得了房产一半的份额,另外一半还是属于你在世的母亲的财产。你母亲在世,意味着她和你父亲共同设定的遗嘱还未全部生效。
遗嘱与赠与是不同的,遗嘱是一种可以由立遗嘱人变更和撤销的死因行为,立遗嘱人在没有过世之前均可以随时变更和撤销遗嘱。如果你的母亲要求变更或撤销她的遗嘱内容,则你父母共同订立的遗嘱只发生你父亲的遗嘱效力,不发生你母亲的遗嘱效力。
因此,你可以说服你母亲变更或撤销该遗嘱,争取比较有利的遗产分配。
㈩ 刘备的死因
刘备的确是这样对诸葛亮说的,而且,也是出于赤诚。 我们不能忘记刘备的志向。刘备颠沛半生,其坚韧不拔恐怕没有哪个英雄能及——落魄到那个地步,却从未死心——匡扶汉室,统一中原。“帝室之胄”绝不仅仅是刘备的一面幌子,更使他为自己施加了无穷的压力与责任——古之英雄皆以此为最高信仰——曹操早年甚至也发自心底要匡扶汉室,立志要做社稷之臣。 而在这一点上,诸葛亮是刘备最深切的知己。考察正史之记载,刘备诸葛亮,恐怕已经超出了君与臣,超出了信任,而是交为知己,共赴大志。诸葛亮在刘备死后数出岐山,自己也知道成功希望那么渺茫,依然坚韧不拔,何尝不似当年的刘备?!何尝不是为知己之君完成未竟事业而搏尽最后一丝气力! 刘备弥留之际对诸葛亮的遗言: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所指还是匡扶汉室、统一中原的至死不渝的志向。相对于恢复中原来说,偏安西蜀实在微不足道,而西蜀却是恢复中原的根本。刘禅无能,刘备自己也知道,君主无能,国将安盛???西蜀不盛,安能妄想恢复中原!!!刘备再一次向诸葛亮表明心志——即使诸葛亮你取代刘禅——我刘备付出这样的代价——也要保西蜀昌盛,也要图复兴汉室,统一中原。刘备自己也怕无能子嗣影响西蜀前程,影响复兴大业。 刘备没有必要为自己对诸葛亮的信任搀杂任何疑问。也没有必要“吓唬”这个在他死后西蜀的“顶梁柱”。试想,刘备在世,震得住诸葛亮,从没有试探、或者警戒诸葛亮,刘备自己要死了,没人震得住诸葛亮了,刘备却要试探他的忠诚、警戒他的忠心么!!! 弥留之际,刘备所言,刘备对诸葛亮所言,正如结识诸葛亮以来一样,是发自肺腑的知己之言,明志之言。 英雄有英雄之志,有英雄之情,有英雄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