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总商会认证
『壹』 香港离岸公司抬头的发票怎么做商会认证
有两种方抄法可以办理:
第一种:找大陆代理帮忙出具,抬头显示:代理抬头VIA香港离岸公司抬头,资料直接送往大陆贸促会做商会认证。
第二种:香港离岸公司单抬头资料文件直接送往香港总商会做认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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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大
一、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法定年龄,一般都作了男20周岁,女18周岁的变通规定,有的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汉族,或不适用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有的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又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这些法定婚龄变通的规定,在其各自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范围内,是确定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的依据。
二、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一些规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那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2、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所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3、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4、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好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5、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一般来说,最好去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外文文本。
三、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1、2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叁』 大陆女和香港男结婚在大陆领结婚证和在香港领结婚证有区别吗
去香港领证好,好像领完证过后5年就可以换香港的身份证。期间你可以办理探亲证就每三个月续签一次的。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肆』 香港总商会认证是什么香港总商会认证要怎么办理
香港总商会认证是什么?
香港总商会认证,也叫做HKGCC认证,也可称为香港中华总商会认证;香港总商会认证是国际认可商事证明书的签发机构,也是各类商业文件办理香港商会认证的签发单位之一,凡是货物出口所需的清关文件经过香港总商会认证并进行盖章加签后均可获得世界各地海关及领事的认可,继而使得该文件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使得货物能够顺利清关。
其中,香港总商会认证加签的商业文件有:产地证,健康证,合同,声明,授权书,自由销售证明书,商业发票,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文件。
香港总商会认证要怎么办理?
其实,商业文件办理香港总商会认证是非常容易的,只要确认好需要认证的文件内容,然后直接找代理办理就可以了,简单方便。
香港总商会认证办理需要资料:
1、需要认证的文件盖章一式两份;
2、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香港总商会认证的办理流程:
1、出口企业先跟国外客人确认好需要认证的文件内容;
2、出口企业准备好资料并盖章一式两份;
3、代理收到出口企业准备好的资料后同其他辅佐资料递交至香港总商会;
4、香港总商会对文件进行核实并盖章认证;
5、代理取回香港总商会认证完毕的文件,并进行扫描;
6、代理将香港总商会认证完毕的证明书邮寄回出口企业。
注:出口企业只要确认好需要认证的文件内容并提供认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办理一份香港总商会认证的时间通常为:2-3个工作日。
以上就是关于香港总商会认证是什么及香港总商会认证要怎么办理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谢谢!
『伍』 如何办理香港总商认证
办理香港总商会认证只需要提供所需认证的资料文件正本一份+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即可。
『陆』 香港总商会加签怎么办理香港商会认证如何操作总商会盖章
我司专业办理复香港总商会加签,香制港中华总商会认证,总商会盖章等,我国出口到埃及,俄罗俄,巴西,土耳其,沙特等国家时,经常需要提供由香港厂商会或者总商会签章后的文件方可让国外客户顺利清关! 我司是国家外经贸局,海关总署批注的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公司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强大的关系网络,完备的技术和人员配置,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出口贸易的日益增长,为了进一步满足贸易商、进出口商的需求,我公司为商家精心打造了门到门的一站式服务。自成立以来主要以经营和发展进出口业务为主,本公司在深圳注册多年业绩丰厚,秉承“诚信,优质”的服务态度为宗旨,以“客户服务第一,互惠互利”为原则,稳妥快捷的经营作风,经公司的全体同仁的努力,多年来已取得客户的一致好评和信任。我们将最大努力的满足您的要求,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与完成任务
『柒』 香港总商会认证厂商会认证办理需要怎么做
首页,你们要先确认好是什么文件要做香港总商会认证或者香港厂商会认证。
其次,你们可根据国外客人的要求来准备好需要做香港总商会认证或者香港厂商会认证的文件,并在文件上盖上你们公司的公章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邮寄给代理。
最后,代理收到你们的资料后,会将你们需要认证的文件及相关辅佐资料递交至香港总商会或者香港厂商会进行盖章认证。
以上就是关于文件办理香港总商会或者香港厂商会的办理解答。
『捌』 香港总商会认证,香港厂商会认证怎么办理
首先,要先确认好你们客人是什么文件做香港总商会认证、香港厂商认证,回然后再根据你们客人答的要求来出具其所需要的文件。通常做香港总商会认证、香港厂商会认证的大体文件有:产地证,商业发票,健康证,自由销售证明书,声明,合同,授权书,ISO,分析证等等商业文件。
其次,你们将客人需要做香港总商会认证或香港厂商会认证的文件并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邮寄给代理。
最后,代理会将你们的文件同其他辅佐资料递交至香港总商会或香港厂商会进行认证盖章。
关于香港总商会认证,香港厂商会认证的办理周期一般都是3个工作日。
『玖』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结婚
第十六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一条 (撤销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五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逾期仍不接受复核的,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拾』 香港总商会认证商业发票认证费用多少,要提供什么资料
办理香港总商会认证只需要提供所需要认证的资料文件原件一式两份和商业登记证扫描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