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税控盘认证
① 购买税控盘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处理
首次购买税控盘全额抵扣。认证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
购入专用设备时版:
借:管理费权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②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盘发票已认证怎么做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初次来购买税控盘发 票已认证源,不作进项税额抵扣,直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③ 买增值税税控盘的发票认证后一直没有抵扣,可以放待抵扣吗
如果是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需要认证,直接全额抵减应交纳增值税税额;如果是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在认证的次月,申报抵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日发布2017年第11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④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盘发票需要认证吗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盘发
票已认证,不作进项税额抵扣,直接抵减应回纳增值税额。
按税法有答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⑤ 购买的税控盘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可以认证,认证后做
进项税转出
,然后发票全额记入减免税款,递减当期税金;如果不认证的话,也可以全额记入减免税款,递减当期
应交增值税
⑥ 买金税盘发票已认证了,怎么全额抵扣
按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回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答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⑦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的金税盘认证了怎么办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版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权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认证了,只能抵扣认证部门的进项税款吗,否则可以全额抵扣。
⑧ 购买税控盘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需要认证吗
购买税控盘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需要认证,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依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⑨ 购买金税盘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不需要认证
需要。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免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时,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如果不进行认证,是会形成滞留发票的。
(9)买税控盘认证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流程
1、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18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现在都是网上认证的,你进入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网上认证的软件,你所在的国税局会给你一密钥安装,再通过扫描仪将发票扫描传上去发送到国税局,片刻就可以得到认证的回复。
2、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进项税方可以抵扣。另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如:运输发票(7%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不能直接在网上认证,但需要采集数据,采集数据的方法也是在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税务数据采集通用软件,将数据输入用U盘拷贝,在报税时带到国税局去抵扣。
⑩ 首次购买金税盘的发票需要认证吗
1、首次购买金税盘发票不需要认证。
2、首次购买金税盘取得的发票可以抵减应交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