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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号认证

发布时间: 2021-02-15 19:07:32

『壹』 三证合一后老税号的发票怎么认证

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还是默认旧税号的,所以开
出去的发
票依然能使用版。
在国税系统权变更到新税号之前(专管员会通知你的),建议将所有的进项发票认证,变更之后,国税的扣款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开票系统需要升级(开出去的发
票税号就会变成新

号了,有些地方可能不用升级,具体参考当地或者询问专管员),发票专用章需要重新刻录,进项发票的自己的税号需要变成新税号(要及时通知客户,不然旧税号可能会影响认证的)

『贰』 如何在税务厅自助发票认证

认证步骤如下:

A.用户选择ARM上的“发票认证”功能菜单,系统提示放入贴有标签的《一般用户资格证书》进行身份识别;

B.用户将贴有RFID标签的《一般用户资格证书》靠近ARM上的RFID读写器,系统读取RFID标签,识别用户身份,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下一步,否则系统提示继续放入合法RFID标签,

用户通过“退出”按钮返回操作主菜单;身份验证通过后,系统通过RFID标签读取用户识别号,调用用户基本信息,提示用户放入待认证发票;

C.用户按指定顺序放入认证发票,单击确定,系统开始扫描认证发票;

D.认证相符的发票存入“抵扣联数据库”中,并继续扫描下一张发票;异常情况下,“无法识别”、“超过90天”、“重复认证”、“税号不符”的情况,提示用户相应信息,并将异常认证发票数量信息记入操作日志中;

E.系统遇到失控发票时,系统提示用户具体信息,并将失控发票信息记录在日志中;

F.当系统遇到无法认证的发票,系统提示用户当前发票无法认证,继续扫描下一张发票;

G.发票扫描认证完毕,通过打印机打印认证相符的发票清单,并将所有发票退还用户;

H.日志操作:按照单张发票记录日志,包括企业名称,用户税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税额,ARM编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认证时间,日志时间,状态(正常认证,失控发票认证)。

(2)发票税号认证扩展阅读:

1、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

2、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3、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4、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5、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6、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叁』 三证合一变新税号,老税号在发票勾选平台依然可以勾选认证

放心的勾选确认吧,前提是你收到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其记回录的经济活动“真实、答合法、有效”。

勾选平台上的可勾选的发票包含三证合一、新旧税号的发票数据,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各省电子底账系统中进行新旧税号关联,关联之后即可对新旧税号的发票进行正常查询、勾选、确认。在发票认证平台能找到老税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在本省的税务机关已对你公司的新旧税号在增值税新系统中已进行了电子底账系统中关联处理。当然可以勾选确认,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肆』 对方开给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号没有变成18位 发票认证平台上可以认证吗

过渡期是可以的,但是你要用原税号登陆确认,新的18位税号登陆是查不到发票的!

『伍』 纳税人识别号跟名称不对,但是发票通过认证了怎么办

退回去重开,报税的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是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不正确,需要核对正确,才能顺利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与纳税人名称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不一样就有可能是已经变更过名称(相近或相似)但是,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因为变更公司名称首先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与其他公司名称相似或相近的是不会被受理的,所以不可能出现而这部一样的情况。

(5)发票税号认证扩展阅读: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

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陆』 三证合一后,别单位开过来的老税号的发票,还能认证吗

三证合一后,别来单位开自过来的老税号的发票一般去税务部门是不影响认证的,但是一定几率会出现无法认证,如果出现无法认证的情况,对方当月开具的,让对方作废重开。已经跨月了,让对方自己开红字发票,再重开。

『柒』 进项发票企业名称开错了,税号正确,可以认证抵扣吗

认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84位密文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张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全部相符就可以。因此公司的名称开具错误认证时不受影响,不过现在对发票的抵扣要求是很严格的,是不是需要重开还是由购货方咨询一下税管员,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可左可右的事,税管员的意见最重要。

开具负数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通知的规定处理(14-19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开具负数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处理 (第一条第三款):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捌』 三证合一后,别单位开过来的老税号的发票,还能认证吗

三证合一后,别单位开过来的老税号的发票一般去税务部门是不影响认证的,但是一定几率会出现无法认证,如果出现无法认证的情况,对方当月开具的,让对方作废重开。已经跨月了,让对方自己开红字发票,再重开。

『玖』 开发票开的是以前的税号怎么认证吗

(1)办理“三证合一”后,企业应及时办理税控开票系统的变更发行,版开出的发票和收权到的发票应使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若收到开票方在您企业三证合一前开具的旧税号发票,可在网上进行认证,若网上无法认证则需前往税局进行扫描认证。(3)如仍无法认证的请退回销货方重开。

『拾』 增值税发票,把对方的税号开错了,能认证吗

不可以,税号错了根本无法认证,只有重新开具正确税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认证。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税号、日期、金额及税额;还有最为重要的密码区密文;如果这些内容有一个地方出错就会导致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通过认证的。

目前,我国有两种增值税专票,一种是密码区是数字加符号,这种发票只要税号正确,其他(如公司名称等)即使错误,也不会影响认证。另一种密码区是二维码的发票,俗称汉字防伪税控发票,公司名称必须开正确,否则就不能认证。

(10)发票税号认证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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