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确认证
1. 发票认证怎么确认签名
点确来认签名便可。
1、登录进入源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击确认签名。
2. 我提了一个问提发起投票了,之后我怎么确认啊
不用你再去确认,因为投票就是处理问题方法之一,既然选择了投票,就交给系统自动处理,没我们什么事了!
处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法: http://www..com/search/_help.html
1. 采纳答案:选择一个您最满意的回答为最佳答案,结束提问;
1)被采纳的回答就被您选为问题的答案;这时问题的状态变为“已解决”,形成“知道”的新知识;
2)被采纳的回答者可获得20分系统奖励和您悬赏出去的积分。
3)您采纳回答时,可对答案发表评价,当您想对回答者表示更多的感谢,可以追加悬赏分。
2. 举行投票:不知道哪个回答最好时,可让网友投票来选出最佳答案;
您可以选出2-3个候选答案, 当投票时间达到3天,投票自动结束,此时:
1)如果投票人数多于5人,则系统自动将票数最多的回答选为正确答案;
2)如果投票人数不足5人,则问题将被自动关闭。
3. 无满意回答:当您觉得没有满意的回答,还可直接结束提问,关闭问题。
提醒注意,如果您选择了“无满意回答”操作,出于保护回答者利益的考虑,在已经有了回答的情况下,问题的悬赏分将不再返还。 如果因此造成您的积分损失,我们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
3. 确认与验证的区别
1、定义不同。确认是获取证据,以证实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安排的控制措施专有效;验证是通过提供客观证属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2、范围不同 。确认的范围只针对由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安排的控制措施,也就是对危害识别、评估之后,确定的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和(或)它们的组合,是否可以将识别出的危害防止、消除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进行评估。
而验证的范围则大很多,除了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要素及实施效果之外;还包括前提方案实施情况,危害分析的输入是否持续更新,终产品的危害水平是否在可接受水平之内,组织要求的其他程序(如产品撤回程序、内审程序等)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3、采用的方法不同 。由于确认是在实施前进行的活动,所以往往采用比较间接的办法,常用的有设计的统计学调查或数学模型的验算,如实验设计(DOE)或预测微生物模型等,权威机构如政府、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指导等。比如,输美水产品企业。
验证往往采用另外一种方式去证明规定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一般分日常验证和定期验证。日常验证活动采用的方法有评审监视记录。
4. 投票证明怎么用
这是周五的活动公司人气大比拼。18点到20点,在时尚区右下角的操场里,会有两个投票箱,你投票给自己的公司,就会有一张投票证明。当投票30次后,会出现小礼盒,点击开启就可以了
5. 投票选举的过程有哪些
1.确定投票范围——确定哪些人有参与权,2.确定候选人员或初选人回选————我鄙答视一切投票选举的PK和复活,3.制定选举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或自由选人或逐一否定候选人或比例选举),单选/多选,选举流程,公证/监督的方式,对选举人的弹劾等——3可与1.2交换4.投票,布票/晒票等5.对选出人弹劾——为了维护整体利益也是每一份子的基本权利,更是为了选举的基本意义“择优”6.审核,选举的公正性,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弃选人所占比例),否则重新进行,可与5.6交换7.公布,确定正式进入职位,选出人感言和承诺,前面的循环结束。
6. 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内举是否有效有两容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不重新协商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进行排列时,应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由另选他人而获得较多选票的人。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7. 投票选举有哪些程序
选举法规定:
第九章选举程序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2、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3、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5、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6、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7、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8、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9、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10、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11、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1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13、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 如何确定投票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八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9. 如何确定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八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10. 投票选举的真实性最终由什么来证明
你说的应该是国外的普选吧,貌似都是选民在投票站投纸质的选票,这个就是证据专,假如属有人改变统计计票结果,这个就能查出,是证据。但是有人出钱收买选票,这个就要当事人作证外加物证吧。最后投票真实性太差也会发生选民上街抗议的,失利一方也会或明或暗揭露戳穿的。
国内的选举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