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口认证
㈠ 拆迁户口问题
首先需抄要明确一下,拆袭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基于国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征收范围,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政府行为。
也就是说,拆迁是政府行为,开发商是不能参与拆迁和补偿的。如果是正常的拆迁程序的话,如果是按人头算,那是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一般在拆迁通告发布的一段时间内,人员资格认定也就截止了,而且人员资格的认定大多以户口为准。但不管怎么说,这都是政策性问题,与法律无关。法律没有规定说具体哪些人领取安置面积,在什么时间结束。
㈡ 拆迁户口问题
1、女方的户口抄未迁入男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3、男方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如: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㈢ 国家对拆迁户口有什么法规
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内,并且符容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㈣ 拆迁户口冻结和最终人口认定时间有区别吗
我家是牡丹园这边的,塔楼那边我一亲戚说,户口冻结是为了人口普查,还有一个就是怕新增人口的移动,如果拆迁的话,钱也是按户籍人口算的,而且正好赶上了人口普查就是一起了,但现在政府那边的还没信呢
㈤ 房屋动迁,户口从其他住房内迁入,怎么认定户口
1.我外公外婆家房子要拆迁了(在上海,不是产权房),但是我们一家三口的户口在里内面,10几年前容,我爸家私房拆迁后,我们拿了补偿款,那时候我们把户口迁到外婆家的,现在外婆家拆迁,我们户口在里面的可以拿钱吗?? : 不是产权房的那么就可能是公房或是违建房。那么,有户口在此,并在此居住的,也可视为拆迁安置对象,可由开发单位给予代建房(被安置人出相当于成本价的代建费),但没有其他的补偿费。即添钱得房,没钱可拿。 2.另外这房子里有11个户口,是不是每个户口人在拆迁时都要在场或者每个户口人都要签字确认同意拆迁,这样动迁组才能将房子拆迁呢?? 签字时是不用所有的人都签字。但你们必须证明你们在此都有户口,并且都在此长期居住,没有其他居所。并且拆迁单位要派人不定期地抽查看看你们是否属实在此住宿(这一关,难。)。
㈥ 拆迁与户口还有人头的关系
每个地区的补偿方法不同,应当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长沙市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他的与户口没有关系。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二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专业鱼池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征用果园、茶园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七十补助。
(三)征用用材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补助。征用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水库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六十补助。
(五)征用道路,需要易地重修的,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需要易地重修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6)拆迁户口认证扩展阅读: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参考资料:网络-——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网络——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㈦ 拆迁对户口怎么规定的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和户口没有关系。只是根据房屋和土地的面积进行核算补内偿。
如果是集体土地容上房屋拆迁,因为涉及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偿,会和户口有关系。因为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往往是通过户口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有户则应当进行补偿。
㈧ 房子拆迁,户口怎么办
房子拆迁,户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身份证上的地址就是新房屋的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办理即可。
拓展资料:
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
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参考资料:网络-户口
㈨ 拆迁完以后分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户内成员仍抄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㈩ 拆迁与户口的关系
这要根据拆迁补偿方案来确定,大部分拆迁都是要考虑户口的,一般为根据户口人数来享受可以购买的回迁楼的面积。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户口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11年1月19日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故从法律上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但实践中,出现由于历史上原因,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大,往往出现在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对于上述情况,个别省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举例说明:
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十二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
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关系
1、首先我们对“户口”有个简单了解。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农业户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经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解读: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
也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
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关系
(一)宅基地部分补偿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原则上以区片地价价格对被征地拆迁人补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标准也是太低。故因依据“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土地最基本原则来与地方政府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中,积极参与,争取更高补偿标准。
详见前面文章写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制定。
(二)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
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从法律上讲,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依据。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10)拆迁户口认证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现场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