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费税务
Ⅰ 网上认证服务费发票如何填报抵扣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回关政策的通答知 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可以抵减增值税只能是技术服务费。网上认证、远程抄报服务费不属于技术服务费,所以不能抵减增值税。
Ⅱ 税务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是国家强制企业必须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就缴纳的费用,还是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
可以不必理会他们的要求,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确实方便。但每月的进项发票专很少没有属必要申请网上认证,管理员要求下属企业办理认证缴费可能是他们的任务,即使企业不办理税务局一样可以认证发票,这是他们的义务。但反过来不响应税管员的号召,有时会多些麻烦,看自己的实际情况吧。
Ⅲ 向国外付专利费或是认证费,国内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代收所得税复,不缴纳营制业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8]757号及国税函[1999]788号文件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其中,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应在财务上提取该费用时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Ⅳ 完成税务登记了,就可以法人代表认证了吗还是也不能认证,必须选择微信认证付300元认证费。
完成税务登记是可以进行法人代表认证的。实名制认证是免费的,不需要付认证费。
除了微信,可以下载所在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APP进行认证,或者通过电脑端的电子税务局实名制认证。
Ⅳ 网上认证维护费可以直接抵减增值税吗
1、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回抵减增值税税额有答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可以抵减增值税只能是技术服务费。
2、网上认证、远程抄报服务费不属于技术服务费,所以不能抵减增值税。
Ⅵ 质量认证公司开给企业的9000认证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吗还是必须进项税转出啊
质量认证,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征收增值税,那么取得认证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Ⅶ 请大家帮我解答网上认证费用及抄报税服务费用
网上认证要装软件,国税局认证要时间去排队,报税时先抄税,再把认证的信息导进电子报税系统。我是珠海的 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里面有纳税咨询
Ⅷ 对于付给境外的认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付给境外认证费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因为认证业务发生在中国境外,如果A公司取得的认证标志未贴在产品上,应视为接受认证劳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荷兰客户为A公司提供的认证服务收取的认证费,因其接受服务方A公司在中国境内,认证服务费属于境内所得,所以向其支付认证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将认证标志贴在A公司产品上,应视为特许权中的商标使用权,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荷兰客户收取的认证费,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也应该由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另外,如果受让境外商标使用权的A公司在“营改增”地区,因转让商标权是“营改增”的范围,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要由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何确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视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免税。
1.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外,A公司仅获得国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未将认证标志贴在产品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认证费应视为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
2.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荷兰客户作为协定国居民、在我国未构成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向税务机关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并且构成常设机构。A公司仅获得国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未将认证标志贴在产品上的,认证费应视为境内劳务费,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及国内有关税法规定,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协定国居民和非协定国居民所取得的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预提所得税。不论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或是境外,如果A公司将国外认证机构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则可以认定此A公司获得了该机构的商标使用权,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及国内有关税法规定,提供商标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荷兰客户在中国境内提供认证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属于境内劳务但未构成常设机构,也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提出适用税务协定申请,并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的证明材料。
A公司支付给荷兰公司认证服务费时,如果提供认证服务的荷兰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劳务所得属营业利润,不属于法定代扣代缴范围,所以一般应由非居民企业荷兰公司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荷兰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后,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未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指定认证劳务费支付人即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支付境外认证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将认证费认定为商标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A公司在支付认证费时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总之,因为接受劳务方或者受让商标使用权方的A公司在中国境内,所以营业税是必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要看认证费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劳务费构成常设机构要由客户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Ⅸ 网上认证服务费、远程抄报服务费、防伪税控维护费,这三个可以做抵扣吗
防伪税控维护费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而网上认证服务费、远程抄报服务费不属于技术服务费,所以不能抵减增值税
全额抵减的防伪税控维护费不需要认证
Ⅹ 网上认证和抄税费用可以全额抵扣吗
网上认证的抵扣联软件只能根据开具的专票抵扣税额,抄报税的开票系统费用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