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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判例

发布时间: 2021-01-26 15:53:03

A. 美国联邦法院史上著名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

B. 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哪些经典判例

历史来上,美国法院做了很自多经典的判例,就比如说在林肯做总统的时候,美国的法院就弹劾过林肯总统,因为林肯私自做过一些决定,真的是让我非常的惊讶,因为我的印象之中,美国的法律是低于总统的,但是却能够弹劾总统,真的是让我不能够理解,难道是因为民主的原因要和总统也要打一架,这个我就不清楚了,所以历史上出现过这样的事例真的是非常的著名,在那个时间也是发生了巨大的轰动。

C. 介绍一本详解美国著名判例案例的书。

批评官员的尺度

D. 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臭名昭著的判决

昭著的判决莫过于Plessy v. Ferguson案吧。
案件的背景是南北战争之后,黑人的权利上升,所以希望能够废除种族隔离。所以,黑人民权运动者选择的是一个叫做Plessy的黑人。他因为在火车上坐到了白人所在的车厢,所以被赶了下去,之后他到地方法院希望能够按照十四修正案获得合法的权利。Plessy的特别之处在于,他是一个只有四分之一血统的黑人,从当时的照片上可以看出他看上去基本就是个白人。所以,当这个事件上升到最高法院的时候,只要法官们在血统和遭遇上有对Plessy的同情心,种族隔离很可能被就此废除。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无情的,大法官们的主张是“分离且平等”:根据第十四修正案,黑人和白人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将生活地点,使用空间分开没有损害黑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种族隔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问题,Plessy也因此不能获得补偿。这个判决的结果就是种族隔离的合法化。这让南北战争之后,奴隶制的废除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黑人被歧视的社会地位以及生活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个情况直到20世纪才得到改变。
推翻Plessy v. Ferguson案件的是二战后沃伦法院作出的关于Brown v. Broad of Ecation一案的判决。这个案件的结果是沃伦法院用“Interstate Commerce Clause”推翻了原来“分离且平等”的主张。理由是: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管控跨州贸易的权利,黑人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就会影响当地经济,而影响当地的经济就会影响跨州贸易,所以联邦政府可以做出阻止一切影响黑人获得合法权利的行为。这个理由目前被解释的如此宽松以至于联邦政府获得了很大的权力,由此可以扭转原来种族隔离被州内普遍默认允许的状态。

E.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美国诉卡罗琳食品公司案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法官的智慧和经验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专业训练和适应自身角色的经验使法官尤其具有智慧,而智慧意味着做出审慎的判断。在我看来,这样的智慧当然不只是一种知识,更不应该仅仅是那种来自书本的知识,而是那些以维护宪法为己任的法官们,在总结丰富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获得的经验和灵感。 你说到的一九三八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诉卡罗琳产品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cts Company) 判决书的第四注脚(“第四注脚”应为“脚注四”——Footnote Four), 就是英美法系法院判决书格式中必不可少的“注释”,由于这个注释不仅充分展示了主审此案的大法官斯通基于经验的智慧,而且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因而被誉为是“改变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脚注”。 该脚注的译文(意译)是:“当立法从表面看,受到了宪法的特别禁止,诸如为宪法前十项修正案所禁止的时侯,推断其合宪性的范围可能更为狭小。当这样的立法也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禁止之列时,它同样也被认定是特别的禁止对象。现在没有必要考虑那些限制政治进程的立法——这一进程通常被期望能够取消令人讨厌的法律,在第十四条修正案一般性禁止的情况下,是否要比其他绝大多数类型的立法受到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我们也不必去探究同样的考虑是否要纳入到针对特定宗教的、或者涉及来源国籍的、或者种族上的少数族群制定法的审查;不必去探究歧视分散的和孤立的少数群体是否是一种特殊情形,因为这些立法往往严重地削弱了那些通常用以保护少数的政治进程,因此它们可能相应地要求更为透彻的司法追究。” 因为该案涉及到了一项联邦立法,它限制一种混合奶的跨州销售,而卡罗琳公司认为这一法律剥夺了公司的商业自由权,违背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如果该案发生在一九三七年之前,在诉讼中美国联邦政府必败无疑。但在卡罗琳案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的斯通大法官指出,判决与州际商业相关的案件时最高法院应该认可立法者制定规制商业活动的法律时所依赖的“知识和经验”,如果不缺乏这样的“理性基础”,就不应该宣布这些立法违宪。这一表达的内在逻辑就是:既然法院的法官们高高在上,不受民意制约,与现实的社会经济保持距离,因此他们不大可能比议会中的民意代表更多地了解社会经济的现实运作,也就没有资格指责各级立法缺乏“理性基础”。所以结论自然是在对经济或社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时,最高法院应当遵循司法克制的原则,应当尊重立法部门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判断。这个判决之所以成为经典,完全是因为斯通在判决书上加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脚注,因它是整个判决书中的第四个注释,故名。不仅使这个判决成为法律智慧的经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激发出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这个注释试图说明,司法克制的假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僵硬原则,它有三个例外情况。对这三个例外,司法非但不应当克制,恰恰相反,还需要更积极和严格的司法审查。如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斯通的注释,那就是司法克制有以下三个例外:其一,明显违反《权利法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立法;其二,那些限制更多人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其三,那些歧视弱势群体、妨碍他们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对这三类立法,最高法院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脚注四”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出了对于不同类型的立法需要适用于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具体说来,法院对国会的经济调控(主要是州际商业)立法,遵从立法机构的判断;对待非经济立法,则应加以严格审查。这种区别对待立法的司法审查态度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宪政史上著名的“双重标准(double standard)”原则。

F.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引发的思考:

你看看这个吧
在美国200多年历史中,从来没有一个判例象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973年的Roe v. Wade〔1〕案(以下简称:罗伊案或者罗伊判例)那样,在整个社会引起如此广泛和持久对立。

罗伊判例之后,反对堕胎的参众两院议员在当年就提出“宪法保障各州堕胎立法权”、“宪法保护始于受精的生命”、“宪法保护未出生儿童”等宪法修正议案,试图通过修正宪法而推翻罗伊判例尽管通过一个对堕胎问题“一刀切”的宪法修正案是毫无希望的。80年代之后,立法动议从修正法转向制定民权法案,反对堕胎的一方提出了主张生命始于受孕的“未出生儿童民权法案”、禁止据胎儿性别而决定堕胎的“胎儿民权法案”;支持堕胎的一方提出了“妇女健康平等法案”、“自由择法案”和“生育健康保护法案”。1996年,参众两院以多数票通过禁止“局部分娩”(partial birth)的反堕胎法,克林顿总统行使否决权,阻止了该法生效。

在共和党执政期间,历届美国总统都将推翻罗伊判例作为他们任期内的主要政治目标之一。反对堕胎是里根竞选纲领“道德多数”的重要组成部分,里根声称:“一个社会抹杀人类生命一部分——胎儿的价值,这个社会也就贬低了全部人类生命的价值。”〔2〕联邦政府多次作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与案件判决有利害关系,因而被允许在法庭发表支持一方意见的诉讼参加人),与州政府一起,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罗伊判例。

美国总统历来通过提名联邦法院法官而影响司法,但是,总统提名必须得到参议院多数认可。罗伊判例之后,通过提名大法官而改变最高法院力量对比,成为美国总统推翻或者维持罗伊判例的一个重要政治谋略。在参议员听证会上,支持和反对总统提名的议员常常发生激烈争辩,大法官候选人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则往往成为争议焦点。〔3〕从罗伊判例之后,到克林顿在93、94年分别任命两名大法官之前,最高法院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实质变化:支持罗伊判例的法官从多数变为少数,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推翻罗伊判例的法官从少数变为多数。目前,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就罗伊判例分为遵循前例、限制前例和推翻前例三派,在某些争议焦点上僵持对立,以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每当最高法院审理堕胎案件,支持和反对堕胎的民众就针锋相对地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一方口号是:“生育选择是我自己的事”(Reproctive Choice I Made Mine),另一方口号是“不许有杀人的隐私”(No Privacy to kill)。与此同时,游说的抗议信件如潮水一般涌向最高法院。示威者封锁堕胎诊所,劝阻孕妇寻求堕胎咨询,在全国各地是司空见惯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反对堕胎的情绪导致枪击堕胎诊所等暴力行为。现任大法官Scalia在凯瑟案不同意见中说:“罗伊判例不是化解了人们在堕胎问题上的分歧,而是加深和扩大分歧的最主要的原因,正是罗伊判例将分歧推到全国范围,从而给解决分歧制造了无穷的困难。”〔4〕

(二)罗伊判例展示了法官、当事人、学者如何围绕一个案例,通过解释法律而竞争合法性,这一竞争过程本身比任何理论都更能说明:法律解释究竟是什么。

如果对法律解释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总会缠绕于一些前提性问题,例如:为何解释?引出解释的问题是什么?解释目的是什么?解释方法是否得当?当我们从一个疑难案件入手而观察解释过程的时候,这些前提性问题是可以省略或者可以被观察的。因为: 1.一个现实的争议已经被推到法院。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解决争议,而不是法院脱离具体事实去制造一个法律问题,然后,进行一般性的法律解释。当然,法院可以通过选择案例而寻找一个正中下怀的争议问题,但是,法院至少在形式上是被动的。

2.在争议的全部过程中,参与者角色是预先设定和不可改变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建立自己声称的合法性,而击破对方声称的合法性。解决争议的全部过程是通过对抗式诉讼而进行合法性竞赛,而法官必须裁判合法性竞赛的胜负。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只能就某一个确定的争议焦点,判决一方全胜,另一方全败,没有其他选择。因此当事人是围绕一个注定要有答案的问题,进行一场注定要有胜负的较量——不是武术表演式的单练,而是互决胜负的对练。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人们不能因为解释方法和理论分歧而放弃解释,也不能等到解释方法和理论“完善”之后再作出结论,因此,关于解释方法和理论的争辩只是作为合法性竞争的构成部分而显示其现实意义。

3.法官和当事人都承认:在当事人和法院之外,存在一个决定合法性争议的权威文本。解释对象不仅是确定、可以被解释的,而且对竞赛参与者和裁判都有约束力,至少在形式上如此。即使当事人争论一个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他们也是根据承认存在另外一个更加权威的法律文本,否则,法律解释问题是无法进入法院的。

4.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体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体育规则本身比法律规则简单、明确,裁判需要当场宣布胜负而没有时间陈述理由。法官需要告诉当事人:决定胜负的规则从何而来,规则如何适用于争议事实,规则的适用是否遵循先例等等。法官需要证明:裁判符合一个超然于游戏参加者的权威文本,至于法官是比照事实和法律之后得出一个“客观”结论,还是先形成“前见”,然后,按照“前见”去裁剪事实和法律,这是无从考证的法官内心状态——一个由法官职业良心决定的问题。但是,无论怎样,法官有义务竭尽努力形成当事人的确信:裁判来自法官必须服从的法律文本,而不来自法官本人的道德哲学、意识形态或者偏见。

在对抗式诉讼中,结局通常是一方获胜,一方失败(双方获胜或者两败俱伤是例外情况)。如果所有法官就判决达成一致意见(结论和理由都一致),审判理由通常是加强一方的合法性,而否认另一方的合法性,法官实质上是加入当事人一方的阵营,判决理由实质上是有关当事人主张和判决本身合法性的解释。因此,问题不在于教育背景相同的法官如何对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产生分歧,而在于他们如何运用基本相同的合法性渊源建立不同的审判理由。审判理由就是法律解释,就此而言,一个没有审判理由的裁定不能算是司法裁定。

(三)罗伊判例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包括:堕胎合法性是一个应当由立法解决的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应当由最高法院解决的法律问题?司法判决应当是遵循前例,还是回应公众意志?按照宪法第14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而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是否包括妇女堕胎的自由,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生命是否包含“胎儿”?法院解释宪法的依据是宪法条文和宪法制定者的本意,还是一种可以让法官自由发挥的宪法“基本价值”?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争议,决不是为了统一认识,而是就角色、价值判断、法律解释方法的合法性进行竞争———在特定制度和具体个案背景下的合法性竞赛。

围绕罗伊判例的问题之所以和法律解释有关,因为,在那些和争议有关的基本前提上,对立各方存在共识:其一,各方对问题的真实性不存在争议,有了这样的共识才有可能进入罗伊判例的第一个问题——这是不是一个应当由法院回答的问题?其二,法官和当事人都承认:宪法比自己更权威,当事人的主张和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它们能否得到宪法支持;重要的不是法官作出了什么决定,而是法官的决定是否能够得到宪法支持,因此,进入罗伊判例的第二个问题——法官超越宪法文本含义和创制者的意图解释宪法是否背离了正当角色?其三,宪法判例生效之后构成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权威,但是,法院又不排除推翻前例的可能性,因此,进入罗伊判例的第三个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回应公众反应而推翻前例?

尽管,围绕罗伊判例的争议始终是以宪法解释为脉络,以法院的合法角色为焦点,但是,争议的原动力是利益的合法性竞争。一方面,罗伊判例宣告妇女堕胎合法化,另一方面,罗伊判例冒犯了美国社会的其他价值判断,打破了传统形成的合法性边界。罗伊判例对笃信生命从受孕开始的宗教是一种亵渎:当法院宣布胎儿不是生命的时候,一个世俗权威侵入了宗教权威的传统领地;反对罗伊判例的呼声之所以如此激烈、广泛和持久,司法和宗教结怨是一个重要原因。罗伊判例对各州立法权构成了严重挑战:罗伊判例的妊娠三阶段划分实际上是给各州政府提供了一个立法纲领,联邦司法如此激进地侵入各州立法领地,自然引起强烈抵抗。

罗伊判例对合法利益的传统边界的冲击远远不止是生育自主问题。当法院宣布堕胎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时,就拉开了一场更为广泛的利益合法化之争的序幕:

1.既然生育和堕胎都是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政府资助生育,而不资助堕胎,是否违反平等保护规则?政府分配社会资源的合法性面临挑战。

2.既然堕胎是一种隐私权,那么,同性恋为什么不能也是隐私权,同性恋伴侣为什么不能得到和异性配偶一样的福利待遇?同性恋为什么不能收养子女,为什么不能相互成为法定继承人?

3.既然堕胎是个人支配其身体的自由,那么,安乐死是不是一种自由?人是不是有自杀的权利,医生是不是能够帮助病人实现这种权利?当一种传统的“非法”主张得到“正名”之后,接踵而至的是,类似的非法主张与之附会、认同,纷纷要求“正名”,从而导致重新划分合法利益边界的系列争夺战。

罗伊判例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是对立各方通过法律解释扩展自己的合法领地,重新划分合法性边界。但是,罗伊判例提出的法律问题又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从最高法院自称拥有违宪审查权之后一直争论不休的老话题,人们就这些老话题进行争论,决不是为了“统一思想”或者求大同而存小异,而是因为每当一种势力试图改变传统边界的时候,主张保持原状和改变边界双方的论调总是围绕老话题而展开新的一轮较量。

G. 急求美国历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件

911啦,布什在位时,这是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了。

H. 美国的法律有哪些

美国法律: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I. 美国历史上十大有争议的刑事判例,美国多少判例

| 10、1994年辛普森谋杀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
指控:谋杀妮科尔•布朗和隆•高曼(Nicole Brown and Ron Goldman)
请求:无罪
判决:无罪
这起关于前海斯曼奖(Heisman Trophy)获得者、国家橄榄球联盟(NFL)明星后卫欧•杰•辛普森(Oreutnol Ganmes Sympson)谋杀案纠结了美国民众数月。电视节目的开头就是1994年6月17日警方追捕驾着一辆白色福特小马吉普车在洛杉矶公路上逃窜的辛普森。
这个案件在美国引起的震动是空前的,不仅因为辛普森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更因为这个案件的戏剧性发展,17日追捕辛普森时,全美三大电视网ABC、CBS、CNN同时终止了一切节目的播放,全部焦点集中在辛普森遭到警方追捕的全过程。
辛普森于1985年与妮科尔•布朗(Nicole Brown)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辛普森与妮科尔因为激烈的冲突而不得不以婚姻的破裂而告终,但辛普森始终不肯放弃她。1994年6月 11日,辛普森与妮科尔参加了其女儿在洛杉矶的比赛,接着便分开了。布朗与朋友一起去用餐,辛普森收拾行李准备飞往芝加哥。第二天早晨,邻居发现妮科尔• 布朗和其男友隆•高曼被谋杀于高曼在洛杉矶的寓所外。
所欲证据看起来都指向辛普森。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 下了被控的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11月3日,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1995年 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陪审团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宣判。10月3日上午,美国上至总统、下至百姓,有1.5亿人停下手中的工作注视着电视屏幕。欧洲也有多家电视台参与转播判 决的实况。10点07分,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
暴露出来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还是种族关系重新紧张。由于此案涉及黑人明星、黑白关系等因素,所以具有高度种族敏感性。关于辛普森有罪无罪的问题,白人和黑 人一直看法不一样。近一半白人认定有罪,而绝大多数黑人认为辛氏无辜。多数黑人认为,如果辛普森被判有罪,那将表明美国司法制度对黑人的长期不公正还在延 续。而不少白人则认为,如果辛氏无罪释放,那是由于他的黑肤色而受到照顾。
| 9、1893年莉琪•波登谋杀案(Lizzie Borden)
指控:谋杀其父安德鲁•波登与其继母艾比•波登(Andrew and Abby Borden)
请求:无罪
判决:无罪
莉琪•波登谋杀案通过一首广为流传的歌谣而存留于人们的记忆之中。“莉琪•波登拿起斧头,劈了其老母四十下;当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又砍了其老爸四十一 下。”(Lizzie Borden took an axe, and gave her mother forty whacks. When she saw what she had done, she gave her father forty-one.)(按:实际上两位被害者总共被砍二十九下。)
该案发生于1892年8月4日。马萨诸塞州瀑布河城(Fall River)银行家安德鲁•波登(Andrew Borden)33 岁的女儿莉琪•波登基于如下事实而被捕:谋杀案发生时只有她在家,而且现场没有打斗的迹象。
案子审理期间法庭内外都有相当激烈的推理、辩论,有不少人直觉以为和继母一直处得不好的莉琪有行凶动机,然而却缺乏有力的犯案证据以及目击证人;法庭上淑女形象的莉琪•波登看起来无助而纤弱,却赢得全以男性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当时美国女性尚无参政权)同情,在一个多小时的讨论之后,认定其人并非凶手。若不 是莉琪杀了自己的父母,那凶手又是谁?对于这个案件的调查研究,一百多年来未曾间断,各种谣传更激发出无数文学艺术,甚至是纪念工艺品的创意;发生命案的 房子,现在是瀑布河城能提供游客用餐甚至居住的知名旅游景点。
| 8、1954年萨姆•谢帕德谋杀案(Sam Sheppard)
指控:谋杀其妻玛丽琳•谢帕德(Marilyn Sheppard)
请求:无罪
判决:有罪,但稍后被宣判无罪
据说该案是电视节目《亡命天涯》(The Fugitive)的故事蓝本。萨姆•谢帕德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7月4日因涉嫌棒杀其已有身孕的妻子玛丽琳•谢帕德而被捕。他自称 无辜,其妻之死乃是外人入室将其击昏后所造成。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注:若干年后,谢帕 德的辩护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五卷载有倾向性内容的剪报,以作为谢帕德受公平审判权利被侵害的证据,见Ronald L.Goldfarb,TV Or Not TV,1998,p.10.)
谢帕德案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谢帕德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在获得联邦法院重审之前,谢帕德已在监狱里度 过了11年。1966年,谢帕德案件被重新审理,他被无罪释放。最高法院把审判前和审判中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形容为“乱哄哄的疯人院”,宣判谢帕德无罪的 大法官克拉克(Clark)代表法庭陈述意见时说道:“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领域。……从这个案子,我们 看出对于未决案件的不公正和有偏见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了。正当程序要求被告人接受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的陪审团的审判。考虑到现代传播媒介的普遍性和从陪审 员的头脑中抹去存在偏见的舆论的难度,审判法院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受理上诉的法院有义务独立地对该案件的情况做出评价。当然,这并不是要 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中发生的事情。……法院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审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扰而存在偏颇。不管是检察官、被告律师、被告人、证 人、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警察都不能破坏这种职能。律师和新闻界在信息方面的合作,会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不仅应该受到规制,而且应该受到责备和法庭纪 律的处罚。”
| 7、1925年斯考普斯“猴子审判”(Scopes Monkey Trial)
指控:在学校非法讲授进化论
请求:无罪
判决:有罪
这起猴子审判的结果至今仍然影响着美国的教育。1925年,美国田纳西州代顿市(Dayton)的中学教师约翰•斯考普斯(John Scopes)被“神创论”的支持者(即“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告上了法庭。原来,当时田纳西州的法律禁止在中学讲授违反《圣经》的理论,而 斯科普斯却违反该法公开讲授进化论。“神创论”的支持者把进化论歪曲简化成“人是猴子变来的”,因此那场审判被称为“猴子审判”。
当时美国出了名最善辩的两个人:来自芝加哥代表被告的名律师克拉伦斯•戴洛(Clarence Darrow)和作为检方律师的著名政治家威廉•詹宁斯•布莱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都加入了这场审判。“猴子审判”从1925年7月13日持续到7月21日。最后,陪审团只花了9分钟就得出了确认被告违法的结论。被告斯考 普斯被判罚100美元。
在“神创论”被科学界反复驳斥之后,“智能设计论”又冒了出来,并要求在科学课程中得到“平衡介绍”。
| 6、1982年小约翰•辛克利行刺总统案(John Hinckley Jr.)
指控:试图暗杀罗纳德•里根总统
请求:精神病
判决:因精神病被判无罪
像美国历史上多起刺杀总统案一样,小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Jr.)行刺里根总统案扑朔迷离,众说纷纭。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法院对辛克利案的审判简直就是天大的笑话。刺客辛克利并没有精神病,有 毛病的是过分保护罪犯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枪支泛滥的美国社会。
1981年3月30日,小约翰•辛克利在华盛顿中央公园酒店(Park Central Hotel)外面朝里根总统开枪。在案发现场,刺客当场被擒,人枪俱获,铁证如山。根据警方调查,刺客身世清白,没有任何犯罪和国际恐怖组织背景。他刺杀 总统的动机,竟然是痴迷一位电影女星朱蒂•福斯特(Jodie Foster),追星不成便试图干出一番惊天动地的“英雄伟业”,以轰动效应赢得意中人的敬慕和青睐。消息披露后,刺客的动机不仅没人敢信,而且令人啼笑 皆非。
辛克利入狱后,联邦政府起诉他犯有非法购买、拥有、使用枪支和谋杀总统、重伤四人等十三项重罪。控辩双方都派出精神病专家,与辛克利反复接触交谈,观察其 谈吐举止,诊断妻心理精神,长达三个月之久。他们还对与辛克利打过交道的各界人士,诸如心理医生、机场警卫、旅馆服务员、案发现场的联邦特工等进行了认真 的调查和取证。
1982年4月27日,联邦法院开庭,正式审理欣克利案。控方律师和医学专家认为,欣克利虽然精神怪异,行为乖张,不可理喻,但是他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精神 病患者;他谋划行刺卡特总统和刺杀里根总统之举,并非精神失常,鬼迷心窍,而是在神智完全清醒的情况下,蓄谋已久,精心策划,冷血实施。因此,他应对自己 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辩方反驳说,辛克利毫无政治动机,手无缚鸡之力,甘冒杀身之祸,以荒诞不经的方式追星,其想法和行为大异于常人。从医学角度而言,他是 一个典型的“妄想狂”型精神病患者,把自己与电影《出租车司机》中的虚构角色混为一谈,异想天开,神智错乱。因此,被告不应负任何刑事责任。
1982年6月21日,陪审团裁定:欣克利无罪,理由是他作案时精神错乱。法官宣布:把欣克利送往华盛顿市一所名叫圣伊丽莎白的精神病医院,接受监护治疗。
| 5、1933年林德伯格婴儿绑架案(The Lindbergh Baby Kidnapping)
指控:谋杀小查尔斯•奥古斯塔斯•林德伯格(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 Jr.)
请求:无罪
判决:有罪
1927年5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查尔斯•奥古斯塔斯•林德伯格(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1902 年2月4日—1974年8月26日)架着一架很小的单引擎飞机“圣路易斯精神号”从纽约罗斯福机场起飞直奔大西洋对岸的法国巴黎而去。33小时后,飞机到 达巴黎。他的此次飞行创造了两项世界纪录:第一次实现了从纽约到巴黎的直达飞行;是航空史上飞行时间最长的连续飞行。
1930年7月22日,林德伯格的儿子小查尔斯•奥古斯塔斯•林德伯格(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 Jr.)出世。1932年3月1日晚,绑匪从他位于新泽西的豪宅中绑走了他20个月大的儿子,并索赎金五万美元。尽管付出了赎金,5月12日小查尔斯•林 德伯格的尸体还是在离家不远的灌木丛中被发现。保姆贝蒂•格罗与其男友受到调查,但后来被证明是清白的。女佣薇奥莱特•夏普因证词含糊也被怀疑,她选择了 自杀而不是说出实情。两年后,警方终于发现了一名犯罪嫌疑人,纽约木匠布鲁诺•理查德•豪普曼(Bruno Richard Hauptmann)。在法庭上,证据被一一出示,七个笔迹专家认为豪普曼的笔迹与勒索赎金纸条上的笔迹相符;最有力的证据是那些赎金本身,事实上,豪普 曼就是因为使用这些钱才被发现的,而且尽管他没有固定的工作,在大萧条时期却过着与其收入不符的优越生活。经过11小时的讨论,陪审团得出了一致的结论: 罪名成立。豪普曼始终拒绝认罪,上诉被驳回后,1936年4月3日他被送上了电椅。豪普曼被处死后,有关此事的议论依然未平息。
| 4、1913年利奥•弗兰克杀人案(Leo Frank)
指控:谋杀玛丽•帕茛(Mary Phagan)
请求:无罪
判决:有罪
与乔治亚州玛丽埃塔(Marietta)的南方背景相比,犹太男子利奥•弗兰克(Leo Frank)被控谋杀其铅笔厂年轻女工玛丽•帕茛(Mary Phagan)。有证据显示,是这家厂的看门人詹姆士•康利(James Conley)而不是弗兰克谋杀了那个女孩。但主要由于弗兰克是个犹太人,他便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1915年,在死刑执行前又被改判为终身监禁。不 久,弗兰克被一群自称为“玛丽•帕茛骑士团”(Knights of Mary Phagan)的白人市民从监狱里劫出来,并被带到马里塔小镇用绳子绞死。(在弗兰克被处以私刑后,乔治亚州3000多犹太人约有一半离开了该州。弗兰克 的逮捕和审判导致了1913年反侮辱联盟(Anti-Defamation League)的成立。)
| 3、1914年阿尔杰•希斯伪证案(Alger Hiss)
指控:伪证罪
请求:无罪
判决:有罪
阿尔杰•希斯伪证案是当时的国会议员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发起的。民主党人阿尔杰•希斯当时是美国国务院官员,他曾以美国总统罗斯福顾问的身份出席了雅尔塔会议,还担任过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主席。 他于1948年被指控是华盛顿特区美国共产党间谍网成员,曾向苏联提供国务院机密文件。后因伪证罪被判刑5年。
1948年8月,《时代》周刊编辑、前美国共产党员惠特克•钱伯斯(Whitaker Chambers)向当局举报希斯是他的党内同志,称希斯和他的同志们企图在政府机关内安插共产党员及其同情者。钱伯斯的大胆“举证”在美国引起轩然大 波,希斯立刻被推上了潮头,不得不站出来在法庭上与钱伯斯对质。双方辩论了多次,牵动了整个美国人的眼球。
44个月后,希斯提前出狱,由于没有工作,妻子离他而去,他只好以推销文具为生,并出了两本回忆录,在书中,希斯始终坚持他的清白与无辜。这起间谍案直到现在还是一个疑案。
| 2、1931年斯科茨伯勒男孩强奸案(The Scottsboro Boys Trial)
指控:强奸罪
请求:无罪
判决:有罪
1931年3月25日,9名年龄在13至21岁之间的黑人男孩乘坐穿过亚拉巴马州乡村的敞篷货车时因斗殴被捕入狱。随后被控强奸了两名搭乘同辆货车的白人 女孩——鲁比•贝茨(Ruby Bates)和维多利亚•普赖斯(Victoria Price) ——而受审。在指控后,给两名女孩进行体检的医生说,并未发生过强奸。尽管有这一证据,但9名男孩中有8人被草率地定罪,判处死刑。当年只有13岁的罗伊 •赖特(Roy Wright)幸免于最终的死刑判决。
“斯科茨伯勒男孩诉亚拉巴马州”(Scottsboro Boys v. the state of Alabama)是轰动全国的案件,也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一大前兆,并导致了美国最高法院两个里程碑式的裁决,从而加强了所有美国人的基本权利。该案不仅在 民权史上,而且在宪法的发展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正是这一案件,使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平等的法律保护”(equal protection under the law)和“适当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的保证得到意义广泛的解释。
| 1、1963年肯尼迪刺杀案(JFK Assassination)
涉案人员:李•哈维•奥斯瓦尔德和杰克•鲁比(Lee Harvey Oswald and Jack Ruby)
指控:奥斯瓦尔德刺杀肯尼迪总统,鲁比谋杀奥斯瓦尔德
判决:有罪,鲁比后来被改判
美国第三十五任总统约翰•菲茨杰拉德•肯尼迪(John Fitzgerald Kennedy)于1963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在夫人杰基•肯尼迪(Jackie Kennedy)和德克萨斯州州长约翰•康纳利(John Connally)陪同下,乘坐敞蓬轿车驶过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的迪利广场(Dealey Plaza)时,遭到枪击身亡。负责总统遇刺案调查工作的沃伦委员会(the Warren Commission)在经过了长达10个月的调查之后,于1964年9月发表了一份官方报告。报告指出,刺杀肯尼迪的凶手是德克萨斯州教科书仓库大楼的 雇员李•哈维•奥斯瓦尔德(Lee Harvey Oswald)。
两天后,杰克•鲁比在众目睽睽之下枪杀了奥斯瓦尔德。1964年3月14日,杰克•鲁比被判以电椅处死。但德州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在其再次受审前,鲁比于1967年死于癌症。

J. 寻找经典的美国联邦法院判例

1946年,克里斯蒂。威特罗和里伯瑞。普格里兹合伙共同出资在纽约成立了一家小的建筑公司。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聘用卢索当会计,还任命他为执行副总裁。几年后,他们又雇了曾在毕观威事务所工作过的两个人担任会计和财务主任。1955年威特罗和普格里兹将他们所有的生意合并,成立了巴克雷斯建筑公司。4年后,公司以每股3美元的价格,公开上市发行了56万股普通股,不久,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单之中。

巴克雷斯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建保龄球道。自1952年美国有了自动装瓶机后,保龄球作为一种娱乐性的体育活动受到极力推崇,保龄球道的需求旦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0年时已是美国每三大保龄球道建造商。据报道,1956年巴克雷斯公司的总销售额为80万美元;4年后,公司总收超过900万元,净收益约75万美元。在1961年初发行的《华尔街杂志》中,该公司财务主管预测当年的总销售额将达到1500万美元,实现利润120万美元。

巴克雷斯公司大多是为一些小的辛迪加投资者修建保龄球道。在签约建筑合同时,这些辛迪加投资者必须向巴克雷斯公司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和签发一张分期付款的汇票,随着保龄球道施工的进弃,在几年内将余额会清。1960年巴克雷斯公司开始与某财务公司进行销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将修建的球道卖给该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再将球道回租给巴克雷斯公司的子公司,由其子公司来经营球道。巴克雷斯公司对上述两类交易没有考虑任何理财技巧,在没有收到任何一笔大额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费用上投入了大笔现金。结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为建筑项目不断地寻找外部融资。1961年5月为了解决迫切急需的营运资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会”)递交了S—1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要求发行总金额为174万美元,期限为15年,利率为5.5%的长期债券。

60年代初,人们对新型保龄球道发生了兴趣,导致旧型球道市场一落千丈。这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和大量的外借资金,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2年陷入了财务危机。许多签约者开始拖欠到期的应付款项,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自行承担已建好的球道的运行费用,这就更加剧了巴克雷斯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1962年末,由于还不起外部债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破产后,购买该公司1961年公开发行债券的人们集体上诉,巴克雷斯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事务所)均成为被告。这个案件之所以著名是因为以下原因:首先,该案件是自1933年证券法颁布以来第一个大案,它牵涉到在证券法首次对新证券发行作了法律规定以后,该如何处理与此有关的法律纠纷问题。其次,对审计职业界来说,这个案例也很重要,因为它是1933年证券法颁布以来,第一个强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范围和性质的案件。尤为重要的是,该案例将成为联邦法院依据1933年证券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在巴无雷斯公司的上诉案中,主审法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1、巴克雷斯公司在申请发行利率为5.5%,期限为15年的债券时,所递交的S—1表中是否包含错误的披露。

2、如果表中有错误的披露,这些错误是否“重大”。

3、在核实表中的内容有无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谨慎责任。

联邦法官司麦克林写下了对巴克雷斯公司一案的意见,并从会计和审计的角度阐述了对这三个问题的理解。为此,许多审计职业观察者认为,只有通过对照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听证,才能对巴克雷斯公司问题材作出公正的处理意见。

问题1:巴克雷斯公司S—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是否有错误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1958到1960年的财务报表都是由毕观威事务所审计的。为了发行债券,S—1表中包含了如下审计内容,即196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和毕观威事务所对该委度财务报表的复核。在评价毕马威事务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时,麦克林法官将主要问题集中在事务所对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的报表审计上。法官认为,很明显,潜在的投资者在阅读S—1表时,要注意1960年的财务报表,而不是未经审计的1961年每一季度报表,或是1958年和1959年的报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计算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方法只能用于建筑项目的成本,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因为这些项目的最终收益是不确定的。对这一观点,麦克林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是适当的。但他也指出,1960年12月31日会计记录所估计的在建工程中,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过于乐观了,因此,报表上会计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下面表1中列示了麦克林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财务报表中主要错误事项。

所列收入的虚增部分是来自于销售回租交易,即“天堂之道”的建筑项目。当时,会计准则中允许将会计期间的销售回租交易的总收益计入当期收入,但麦克林法官司却裁定,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即使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但在此也不允许。他指出:“天堂之道”的交易实质上只是巴克雷斯公司通过融资方式来完成项目的一种“技巧”手段,而不能成为企业的真正销售。1960年利润表中收入的高估,也导致了公司当前净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夸大。表1中这两项的高估数额是麦克林法官根据1960年末财务报表中主要流动比率的错误所造成的影响,成为巴克雷斯公司破产前资金周围困难的焦点。麦克林法官司尤为关注的是,1960年12月底,巴克雷斯公司从它的非合并子公司中转入的14.5万美元现金。公司对这次转移现金交易作了规定,即1961年1月16日,巴克雷斯公司必须再将这笔现金还给这家子公司。很明显,这笔交易是由卢索特意安排的。麦克林法官作了如下批注:无论如何,这样处理如此多的现金(14.5万美元),而且没有任何暂时存款的特殊说明,属于误导信息。此事件的发现很重要,因为它揭露了巴克雷斯公司蓄意遮掩经营情况的事实,并说明了巴克雷斯公司高级官员的可信度及其它方面所作的供词值得怀疑。

麦克林法官除了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12月31日报表上现金余额的夸大外,还得出其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也夸大了的结论。法官认为,1960年末,公司应对明显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计提5万美元的坏账准备,并且有一笔应收账款属于其子公司,不应列在资产负债表上,因为这属于关联企业行为。对于应收票据公司经常用客户所签汇票向财务公司贴现,财务公司留下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抵押,以防部分汇票不能按时兑现。只有当一张汇票全额兑现后,抵押部分才汇给巴克雷斯公司。巴克雷斯公司为了使公布的财务报表显示良好的资金周转情况,将财务公司留作抵押的金额也列入流动资产项目中是误导行为。其理由是:1)由于一些客户经常拖欠票据的支付,有一定比例的抵押永远不会汇回巴克雷斯公司。2)汇款往往是发生在汇票贴现几年之后。麦克林法官指出:最后一个实质性的错误是关于年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或有负债项目低估问题。公司大量的或有负债是向财务公司贴现应收票据所引起的。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估计或有负债数额不当,造成如表1所列示低估问题。在1960年财务报表中,此项低估金额约为37.5万美元。

问题2:巴克雷斯公司S—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

麦克林法官审核S—1表时提出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的错误披露是否重大。根据1933年证券法规定,被千被判是否负民事责任的最先决条件就是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的错误披露。证券会对重大性的定义如下:当“重大性”用于任何信息披露要求时其限定范围是,披露的内容使一秀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习上市登记证券时,能得到合理的信息,否则就属“重大”。对报表中高估的销售额、营业净收入、每股收益等指标“是否会阻止一般谨慎投资者购买”公司1961年发售的债券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严惩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念头。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不会因为1960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收益数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法官裁定,报表上的或有负债低估37.5万美元也不属于重大数额。他指出,巴克雷斯公司当时的总资产为6101085美元,与总资产相比,无论是报表附注上已披露的,还是实际确实存在的或有负债,对未来投资者来说,总资产额可能都是“一个很大的数额。”据他分析:“如果投资者看到巴克雷斯公司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也许很乐意买其债券,如果再告诉他们或有负债实际比报表附注中高出37.5万美元,我怀疑他们中否会立即因此而不买债券。”因此,他认为,这一错误表述不具有重大性。然而,麦克林法官裁定报表中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的主估属于重大性错误。从表1中所列示百分比来看,被裁定为重大错误的“流动比率”与裁定为非重大错误的“第股收益”的高估相差甚小。然而,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惩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

问题3:毕马威事务所在复核S—1表时,是否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雷斯公司案中,毕马威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

在1933年证券法中,对谨慎责任作了如下定义:在合理的调查分析之后,有适当的理由想念并真实地确认当时报表所陈述的内容均已属实,没有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不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并对此进行所有的必要说明。根据此定义,比马威事务所如要对此进行辩护,就必须提供证据说明其审计人员对S—1表进行了“合理地调查”,并由此得出就重大性原则来说表中所陈述的内容是正确的。麦克林法官审核了毕马威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这些底稿记录了该事务所为了复核S—1表,对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1961年每一季度财务报表的复核程序。这项审计和复核工作主要是由年轻的高级审计员贝拉第进行的。麦克林法官认为:选贝拉第作为巴克雷斯公司的高级审计员,从事相当复杂的审计业务的决策值得商榷。因为当时他还不是注册会计师,南昌且他以前对保龄球行业没有任何经验,只不过最近刚提为高级审计员而已。尤为关注的是“天堂之道”建造项目的销售回租交易审计程序。在仔细审查毕马威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后,法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贝拉第从来就没有将这笔交易当作一项重要的关联公司交易进行审计。令人注意的是,承担巴克雷斯公司审计的经理在审计之前很明显的已经发现这一事实,他在贝拉第的工作底稿中作了如下批注:“在与泰德。克切尔(巴尔雷斯公司的财务主任)60分钟的面谈这后,他透露出巴克雷斯公司正将一球道租给其子公司,这一业务的收入来自关联企业,应从巴克雷斯公司的收益中扣除。”对上述批注,贝拉第在工作底稿上加上如下注释:“关联企业将所胡权转给了别人。”法官发现,这一注释有些模糊,但可以说明贝拉第相信这部分资产已卖给了外部第三者。如果是这样的活,法官认为贝拉第应完成一定程序来证实这一销售是否属实,但很显然他却没有这样做。

麦克林法官裁定,对贝拉第没有发现巴克雷斯公司从其非合并公司转入,并在年初再转出的约14.5万美元不负有责任。法官指出,卢索没有通知贝拉第或毕马威事务所的其他审计人员这一情况,“要求贝拉第查出巴克雷斯公司在滑有任何异常现象的条件下所进行的舞弊行为,是不合理的”。关于对属于财务公司的抵押部分,且被列入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的流动资产的处理,法官认为:贝拉每应该可以确定大部分抵押在一年内是收不回来的,不能将它列入流动资产。法官对作为高级审计员贝拉第最为严厉的指责是他在1961年春所做的S—1表的复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对S—1表的复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对S—1表的复核有如下法律定义:

对公司报表的期后事项复核的目的(指S—1表的复核作为上市登记声明的参考)是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有重大变更,是否有重大事项需要披露的,以防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对公众进行误导。

毕马威事务所要求审计人员应遵循的部分审计程序。法官指出:贝拉第所用的程序民公认审计准则一致,但他没有完满地完成这些审计程序。他只用了二天多的时间来复核S—1表,总共20.5个小时。对于1961年发生的事项他没有发现任何错误和遗漏,而我前面所述的那些错误事项都是重大的,他所得到的答案都是来自于公司管理层,而没有亲自去证实这些答案是否属实。所以,他的S—1表复核没有任何价值。

在麦克林法官通篇研究巴克雷斯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后,他裁定毕观威事务所不能证明其已尽了应有的谨慎责任。他对案件中的其他主要被衙也提出了相同结论。与皮同时,法案还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使用了“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一词,因此,当财务报表没有过达到这一要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对其承诺负责。在法庭要求提交对被千的审判结果前,一个和解方案使巴克雷斯公司案的各有关方达成共识。然而,各方在和解交易中应该付出的或应该得到些什么,那是永远不会公开的。

二、该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与教训

在证券市场上,当证券持有者受到信息误导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其首先想到的就是起诉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既然审核了财务报表,就应保证财务报表万无一失,而不应该存在任何误导的会计信息,这就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但在现实中,由于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以及审计手段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保证经过审核的财务报表中不出现任何差错,这就是社会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能力的差距。从目前来看,这一差距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不去承受超过去时其能力的责任,往往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凌晨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对误导的信息负责。而这一程序,就是该案例中麦克林法官提出的三个问题。这对我们今后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另外,该案例子中的其他问题也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提供了参考。我们可从上述杂例中汲取以下几个经验教训:

1、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财务报表前,应该充分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范围。在上述案例中,经事务所审核过的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与S—1复核表虽然是提交给证券会的,但实质上是针对购买上市债券的投资者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重点放在债券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各种流动比率上,而不是一般常规审计程序上。因为,在该项审计中,债券购买者是预计的报表使用者,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预计第三者。根据美国的法律,审计人员如果在审计中无意地儿了普通过失,要对预计的第三者负法律责任。同样,我国现在也已开始了注册会计师对预计第三者负责的法律问题的关注。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已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要对委托人与利害关系人负法律责任,而这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就是预计第三者。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关注预计第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审计中特别予以重视的问题。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1996年12月6日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公告,并要求在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但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项准则过于理论化,在实践事比较难以贯彻。但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这一准则是具有相当现实意义。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只能是抽样审计,其结论只能是在一定把握的基础上。如何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了责任?就只能以重大性作为标准。在上述案例子中,法官判定马克思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中是否存在重大错误信息,是比较客观的,他既没有将巴克雷斯公司在现金问题材上的舞弊责任(通过关联公司借用现金14.5万元,以掩盖其现金短缺现象)归咎于注册会计师,也渗将或有负债及完工计算程度所出现的偏差问题,要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而是将资产流动比率来作为重大问题予以考虑,这就完全站在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什么是重大性问题。这对我们今后如何理解重大性标准,是大有裨益的。

3、对于审计报告,过支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多地是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理解的。所以在审计报告中的措词方面,就往往不太考虑法律上的严谨性,采用一些易于被人钻法律空子的词汇,如“真实”、“客观”、“准确”等这些过于自信的词汇。因此,一量发生法律纠纷,这些词汇就成为注册会计师抗辩中的绊脚石。在上述案件发生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即了召开会议,榫了审计报告中的不足,修改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格式,删除了一些可能引起人们误解的词汇,如“真实”、“准确”等,改用一些比较中性、有一定幅度的词汇,如“公允”、“重大”等词汇,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注册会计师就有较大的周旋余地。事实证明,在今后的实践中,这一个修改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但反观我国一些专业审计或业务报告,仍然在使用一些令人误解的词汇,如在验资报告中还在使用“真实”、“合法”等这些比较肯定的词汇,这就给今后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用一些比较中性的词汇来代替这些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这样,既不会防碍报告的使用,又不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何乐而不为呢?难道一定要到我们与上述案例一样受到损失后,再来重新榫我们的专业报告吗?这是我们从该案例中应该汲取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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