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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0 17:28:47

A. 有机产品认证具体需要准备的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条件(有机食品、有机加工、有机养殖认证所需基本资料)
中国有机农业网 时间:2015.11.26 来源:有机农业
本文主要介绍了有机产品认证的条件和所需基本资料,主要包括有机食品认证条件,有机加工认证条件,有机养殖的认证条件以及各自领域认证所需的基本资料。有机食品认证分为种植类、食用菌类、加工类、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的认证。
一、有机食品认证条件所需资料
A、有机种植类认证主要包括蔬菜瓜果、杂粮、林果、野生植物、食用菌等。有机食品认证(种植类)所需基本材料如下:
【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
3、种植地块布局图及土地/山林承包租赁合同(企业提供);
4、人员任职名单、农业设备及运输设备清单(企业提供);
5、申请表、认证委托协议(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6、管理手册、基地调查表、管理体系文件(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阶段查验的资料】在咨询师指导下完成
1、灌溉水质检测报告(野生的不需要检测灌溉水);
2、土壤农残重金属化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
3、当地大气无污染合格证明(环保局出具);
4、种子(或菌种)的购买票据以及说明书(野生的不需要);
5、地膜、棚膜、药品等农资的购买票据(野生的不需要);
6、使用动物粪便购买票据及该粪便的无害化证明(野生的不需要);
7、包装材料的合格资质(供货厂家提供);
8、日常的农事出工记录(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9、查看基地必须远离化工厂、砖厂、大公路等,上游水源不得存在污染;
【验收基地合格后抽样】农产品农残重金属化验检测(专家抽样后送到就近化验室来检测,检测合格后就进入发证程序);
B、有机食品认证(食用菌)所需基本材料
【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
3、栽培室布局图及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企业提供);
4、人员名单、农业设备设备清单(企业提供);
5、申请表、认证委托协议(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6、管理手册、基地调查表、种植计划(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阶段查验的资料】在咨询师指导下完成
1、生产用水质检测报告(检验机构);
2、培养基农残重金属化验(检验机构);
3、大气无污染合格证明(环保局);
4、菌种的购买票据以及说明书(供货方提供);
5、地膜、棚膜、药品的购买票据及说明书(供货方提供);
6、有机培养基的供销合同、票据(供货方提供);
7、包装材料的检测报告与合格资质(供货方提供);
8、日常的农事出工记录(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9、查验基地必须远离化工厂、砖厂、大公路等;
【验收基地合格后抽样】农产品农残重金属化验检测(专家抽样后送到就近化验室来检测,检测合格后就进入发证程序);
二、有机加工认证条件所需资料
有机加工类认证主要包括植物类农产品加工、肉类农产品加工、水产加工。有机食品认证(加工类)所需材料如下:
【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2、QS许可证或其它许可证(企业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
4、人员任职名单、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企业提供);
5、生产车间平面图、土地证或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提供);
6、生产标准、产品工艺流程、各岗位规章制度(企业提供);
7、有关有机手册、程序文件等(技术咨询师协助提供);
8、申请表、认证委托协议(技术咨询师协助提供);
9、管理手册(技术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阶段查验的资料】在咨询师指导下完成
1、生产加工用水检测报告(当地质检所或疾控中心出具);
2、员工健康证(当疾控中心出具);
3、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当地计量局出具);
4、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购销合同票据、检测报告与三证(供货厂家提供);
5、包装材料的检测报告与合格资质(供货厂家提供);
6、生产车间记录、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供销记录、运输记录(技术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生产场所合格后抽样】发证产品的成品检测(专家抽样后送到就近化验室来检测,检测合格后就进入发证程序);
三、有机养殖认证条件所需资料
有机养殖类认证主要包括畜类、禽类、蛋、水产品、特种养殖。
A、有机食品认证(畜禽养殖类)所需基本材料如下:
【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2、动物防疫合格证(企业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
4、养殖基地场所布局图,租地合同(企业提供);
5、人员名单、设备清单(企业提供);
6、管理手册、基地调查表、有机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7、申请表、认证委托协议(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阶段查验的资料】在咨询师指导下完成
1、动物检疫合格证(动检站提供);
2、人员资格证和员工健康证(有关发证部门提供);
3、畜禽饮用水监测报告(检测机构提供);
4、当地大气无污染合格证明(环保局出具);
5、有机饲料购买发票和合同、检测报告、资质证书(供货方提供);
6、不能购买有机饲料的可以种植有机粮食(参照有机种植模式);
7、日常的防疫记录、饲喂记录、育种记录、治疗记录、销售记录(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基地合格后抽样】样品的化验检测(专家抽样后送到就近化验室来检测,检测合格后就进入发证程序);
B、有机食品认证(水产养殖类)所需基本材料
【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2、渔业部门许可证(企业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
4、养殖基地水域布局图,淡水养殖的还需要租地合同,海水养殖的还需要海域承包使用合同或相关许可证(企业提供);
5、人员名单、设备清单(企业提供);
6、管理手册、基地调查表、有机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7、申请表、认证委托协议(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阶段查验的资料】在咨询师指导下完成
1、检疫合格证(渔业部门提供);
2、人员资格证和员工健康证(相关发证机构提供);
3、饲养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提供);
4、当地大气无污染合格证明(环保局出具);
5、有机饵料购买发票和合同、检测报告、资质证书(供货方提供);
6、不能购买有机饵料的可以采用野生饵料(企业提供);
7、日常的防疫记录、饲喂记录、育种记录、治疗记录、销售记录(认证咨询师协助提供);
【验收基地合格后抽样】样品的化验检测(专家抽样后送到就近化验室来检测,检测合格后就进入发证程序);
资料来源:中国有机农业网http://www.cnoa360.com/news/28829991.html

B.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何区别

有机产品是一种国际通称,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除有机产品外,国际上还把一些派生的产品如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或有机产品生产而提供的生产资料,包括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经认证后统称有机产品。

有机食品和有机产品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式表述的相近的概念。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中可供人类食用的一部分。

因此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对所有的有机物品进行的规章制度,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是对吃的食品进行的有机规章制度。

C.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D.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3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E. 如何做好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认证科普之什么是有机认证?
产品、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上的“有机蔬菜”“有机水果”等等的热度一路攀升,受到很多人的喜爱。那么到底什么是有机认证呢?
什么是有机认证?

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推行有机产品认证的目的,是推动和加快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有机认证的优势?

1.顺应国际市场发展,抓住新机遇的需要。
我国有机食品有着巨大的国际市场和潜在的国内市场。国际上对我国有机产品的需求逐年增加。
2、企业提升社会形象、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创造效益的需要.
有机产品在国际上有广阔发展空间,而提倡企业进行有机产品的认证,可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觉了解有机产品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在整个生产、供应、销售中自觉遵守有机产品标准,使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努力,可以转化成可观的经济效益。

所有的农产品、食品都能申请有机认证吗?

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食品都能申请有机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申请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具体目录请上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或者咨询SRS。

有机产品是怎么认证的?
有机产品是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一般认证程序请点击:有机认证流程

有机证书的有效期多久?需要多久检查一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 年。只要申请有机认证,就要接受 认证机构每年至少一次的现场检查。其中部分获证组织还要接受认证 机构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安排的监督检查。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结束前3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当在认 证证书有效期内(特殊情况下最迟有效期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再认证 检查。
什么样的机构能够开展有机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才能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比如SRS.

为什么选择SRS做有机认证?
我们的专家团队有10至20年有机领域的工作经验,具有农业研究、教学、检查和认证的背景。我们在全球许多国家工作,并相信有机农业有助于环境保护、健康安全食品的生产和可持续性发展。我们有牢固的中德伙伴关系,并能有效且高效地合作。我们熟悉国际规则和私有可持续性标准的要求,了解在中国所需的加工检查技能和知识,以及存在的困难,能为客户提供可靠和可信的验证服务。
SRS可根据您定制质量标准提供专属品质保障。包括原产地保障、品种保障、可追溯性确认、特殊生产标准确认、质量参数达标确认、有机生产监督、产品免受污染的确认或可持续资源管理的确认。
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身处欧洲和中国,可随时与您见面会谈,制订和完善方案,我们致力于帮助您实现您的商业目标。
提供高附加值产品的分销商明白,仅仅看产品是否经过认证,有时并不能保证达到它的预期质量。
作为一个拥有超过10年有机检查和认证经验的专家团队,SRS为所有对有机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严格的检查服务、高质量和可靠的认证服务,以SRS标签来彰显产品的完整性。我们致力于透明和公正,排除一切利益冲突。我们不断自我检视,参与同行评审,欢迎反馈与建议,力求不断进步。
SRS标志所代表的高标准和可靠性享誉欧盟和全球许多国家,是消费者值得信赖的认证品牌,拥有SRS认证证书,将助您轻松拓展国际市场。

F. 有机农产品认证,如何申请有机农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填写有机产品认证基本情况汇总表,领取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产品》GB/T19630.1-4-2005要求建立:有机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
2.考察基地和现场检查.
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确定检查时间,一般2次检查:初评1次、现场检查1次。
3.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
a.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合同,一式二份;
b.向申请者提供有机认证所需材料的清单;
c申请者交纳认证所需费用;
d.指定内部检查员;
e.所有材料均使用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E-mail给中心。
4.申请评审
a.中心技术推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b.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5.文件审核
申请者提交审核所需的文审材料(资料清单中所列的除原始记录以外的其他材料)后,中心审核部指派检查组长,并向申请者下达有机产品认证检查任务通知书,检查组长做出文审结论。
6.实地检查评估
a.认证中心确认申请者认证所需费用;
b.派出有机产品检查组实地检查;
c.检查组取得申请者文件材料,依据《有机产品》GB/T19630.1-4-2005,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环境、生产、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评估,必要时需对、产品取样检测。
7.编写检查报告
a.检查组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b.该报告在检查完成1周内将申请者文件材料、文档资料、电子文本交中心审核部。
8.审查评估
中心审核部根据申请者提供的基本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及检查组长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核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9.技术委员会决议
技术委员会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专家会议,对申请者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及颁证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颁证决议。
10.颁发证书
根据技术委员会决议,认证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得有条件颁证的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改进并做出书面承诺。
11.有机产品标志使用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办理有机产品标志使用手续。
有问题在问我461020808!认证机构

G. 办理有机食品认证怎么申请

1、申请人向有机食品认证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内表》和交纳申请费。

2、申请人填写容《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文件。

3、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7)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H.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应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如果不是食品,那恐怕是广告法中规定的虚假或夸大宣传问题。

I.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第二十六条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二十七条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有机食品标志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十条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J.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制列行为之一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年审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的。
第三十二条已获认证的有机食品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时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视情况暂扣或撤销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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