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认证
Ⅰ 政府采购怎么规范使用认证
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充斥着大量各类许可、资质、认证,可谓门类众多、五花八门,有些资质认证是国家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我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但更大一部分是国家没有强制要求的,属于市场牟利行为滋生出来的资质认证,这些认证的出现也为某些机构锁标、控标提供了温床,人为制造了投标障碍。在政府采购中,非强制认证直接作为门槛条件或在评分标准和细则中所占分值比重很大的情况很常见,有些采购计划罗列出七八种认证且分值占到总分值20%以上也不足为奇,这些非强制认证的设置,增加了投标人投标成本,排斥了其他投标人的参与,造成了不公平和歧视性。
我们应明确,大量认证(含各项许可、资质)的设置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的大政方针相背离,大量认证的使用,筑起了投标障碍,抬高了准入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采购不但要采购物有所值的商品及服务,同时也要兼顾政策功能和导向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质认证鱼龙混杂,必要的认证我们必须坚持,没有必要的认证更要严格剔除,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对认证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政府采购常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及分类
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强制性认证又包括官方认证(行政许可)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认证主要集中在工程、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涉密、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等七个领域,还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3C)、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
根据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归纳统计,目前政府采购招标常见强制性认证包含7大种类32项认证,具体包括:
工程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医疗器械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特种设备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计量器具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等;涉密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证(省内投标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证明(省外投标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明(省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单位在我省未设门市销售的,需省级公安部门备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明(已在本省销售的,需销售地市级公安部门备案)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3C)招标常见14个种类: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服务器、传真机、消防车、灭火器、空调器、电子琴、入侵探测器。
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招标常见8个种类: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
国家强制性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
在政府采购中如何使用这些国家强制性认证,我认为“国家强制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不可作为打分项,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国家强制性认证已经作为资格门槛条件,再作为打分项是不是重复,这里我要解释一下,投标人获得认证,只能说明投标人已经按照某个认证标准或规范通过了认证机构的最低评价和认可,例如招标文件中把一项国家强制认证作为资格门槛条件,具有认证的三家投标人入围评审,强制认证中有一项重要指标是要求开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至少10人,三家投标人开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数分别为10人、20人、30人,如果我们只是把这项认证作为资格门槛条件而不同时作为打分项,就会对有高级职称20人和30人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这就是国家强制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的真实用意。同时投标人提供的认证,评委会要在评审现场通过查询路径查询认证的真伪,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投标人提供假认证的事情屡见不鲜。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不可作为资格门槛条件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即自愿性认证是组织根据组织本身或其顾客、相关方的要求自愿申请的认证。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获得非强制认证,只能说明一个企业已经按照某个认证标准或规范通过了认证机构的最低评价和认可,并不表示该企业的管理体系是优秀模式,也不表示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优良的品质。
在政府采购中如何使用非强制认证,我认为“非强制认证不可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不可作为打分项,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例如,《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由工信委行政审批变更为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也由之前的国家强制性认证变更为非强制性认证,不能再作为门槛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就取消了无用了,我们可以把认证内重要指标作为打分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要素主要包含: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等七方面,我们可以把七要素归纳合并,挑出重点,量化指标,把系统集成同类业绩、系统集成开发团队实力、信誉作为打分项。
规范使用认证,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避免投标障碍的设置,随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和规范的日益完善,政府采购涉及的认证使用也会越来越规范。
Ⅱ 如何获得政府采购资格需要什么条件请高人指点。谢谢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2)政府采购认证扩展阅读: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Ⅲ 政府采购投标中要求的质量相关资质都有什么证书呢
一般来来说,招标文件中要求提源供质量管理相关资质的,指的就是ISO9001质量管理证书,还有些会要求ISO14001和OHSAS18001,这些在标书上都会明确说明的。质量先进单位这个一般属于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荣誉证书,一般是招标文件上对于企业信誉方面的要求,也可以加分,不过不算是质量管理相关资质。
Ⅳ 怎么办理政府采购认证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申请人内部机构设置健全、科学,财务制度、工作规程、内控制度、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备。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1.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等;
2.有满足组织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活动需要的开标场所和评标室;
3.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4.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和网络设备操作的安全措施,有组织实施网上招标采购的能力;
5.开标场所和评标现场必须配备大型投影显示设备和开标评标电子监控设备,有记录和长期保存开、评标影音资料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及相关设备清单。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无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 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1.申请人申请代理资格时,需提供专职人员参加省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重复。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1.申请人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专职人员必须与申请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兼职。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基金交纳证明、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人员的学历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
(八)其他申报要求的条件。
Ⅳ 招标必须有ca认证吗
政府采购普通的公开招标是不需要CA认证的,只要符合招标公告里的资格要求就可以去投标。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 是参加协议供货招标并中标的企业,每年或者隔几年会招标一次,具体的看政府采购网站。CA认证其实就是由政府采购网发的电子认证,凡是获得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资格的企业都能申请到一个电子证书,就是一个U盘,插入电脑,登陆政府采购网输入账户密码后就可以进行相应的操作了。
拓展资料:
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 Certificate Authority),也称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是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并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承担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的责任。
证书的内容包括:电子签证机关的信息、公钥用户信息、公钥、权威机构的签字和有效期等等。证书的格式和验证方法普遍遵循X.509 国际标准。
Ⅵ CQC认证 属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吗
CQC认证,不 属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CQC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多边互认(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是加入国际认证联盟(IQNet)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国家认证机构,CQC与国外诸多知名认证机构间的国际互认业务,以及广泛的国际交流,使CQC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1、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对CQC标志认证采取鼓励的优惠政策。在大多数政府的招投标采购中明确提出,“属于自愿性认证的产品规定必须获得CQC认证”。如果企业想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就必须申请CQC标志认证。
2、上游采购商为了增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也会要求其供应商提供CQC认证。
例如:家用榨油机厂家要求其关键件PCB线路板、变压器、保险丝、马达、滤波电容等 供应商必须获得CQC认证证书。电源厂家要求其关键件变压器、保险丝、PCB板等供应商必须获得CQC认证证书。
3、企业为了增强市场消费者信心也会主动申请CQC认证。对于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他们会主动接受国家监督管理,一方面向消费者表示承诺,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国家权威部门担保从而增强消费者购买时的信心。 总之,负责任的企业在研发产品阶段就会主动按着国家规定标准去执行,当然也包括自愿性CQC认证标准。
Ⅶ 政府采购法由明文规定不能用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用于评分吗
政府采购法是不可能明文规定不能用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用于评分这类细节的。
Ⅷ 政府采购证怎么办理
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专,且注属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申请人内部机构设置健全、科学,财务制度、工作规程、内控制度、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备。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1.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等;
2.有满足组织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活动需要的开标场所和评标室;
3.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4.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和网络设备操作的安全措施,有组织实施网上招标采购的能力;
5.开标场所和评标现场必须配备大型投影显示设备和开标评标电子监控设备,有记录和长期保存开、评标影音资料的条件。
Ⅸ 政府采购可设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依据吗
可以的,但是如果是作为报名时候资格预审的准入条件,那么就不能作为评分依据了。
请采纳。
Ⅹ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官网查询不到的认证证书有效吗
采购中政府官网查不到的认证证书,不影响评标时的有效和得分。
但是,投标人应该诚实守信,保证自己所有投标资料真实性。
否则,一旦被证实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