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书
❶ 房地产中的“五证”都有哪五个
❷ 房产三证是哪三证
房产三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房屋契证又称为 房屋产权证。 从一般意义上讲,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买房办理产权证书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具体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少买房忘了办证的人,甚至还有些人买房后不想办证。
导致购房者买房不办证的原因较复杂,也不一定都是开发商的问题,比方说,有些买房者买到理想的房子后,重点考虑的是如何装修、如何确保顺利入住的问题,而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却不上心,拖得时间长了,就忘了;
有些买房者则是比较在意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认为,反正根据合同,房子已经是我的了,办了证,还要纳税,不办证则又可以省个上万元钱,所以根本不打算办证……其实,不管是什么原因,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可见,房地产权证虽然只是个小红本,但是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2)房产证书扩展阅读:
办证流程:
第一,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具体都有什么区别? 有产权证可以对房屋拥有一定的处分权,没有产权证的有些权利得不到保护.
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坏处都有些什么? 如是买的一手房,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来保证利益。如是二手房,则基本不可以买卖,不然利益得不到保障,房屋契证又称为 房屋产权证。
❸ 房地产从业人员需要哪些相关的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策划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❹ 房屋证书有那些
购买商品房“五证两书”不可少。
“五证”就是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给开发商的资质证书,“五证”齐全的商品房才是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五证”具体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除了看“五证”是否齐全外,购房者对证书的内容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所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允许销售的范围内,并且要具体到楼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是否注明为“出让”不是“划拨”。所购房屋是否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明的土地上所建。所购房屋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所载明可以开发的房屋。
特别要提醒您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一般在售楼处看到的都是“五证”的复印件,为了以防万一,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原件。或者您可以记录下“五证”上面的编号,再到当地房管部门查询是否有登记。
除了“五证”之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的。总之,您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五证两书”必不可少,并且,一旦将来出现纠纷,您的权益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拓展资料: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❺ 房地产中的“五证”和“三证”分别指什么
五证是指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房产三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
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拿不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
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 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
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 的《预售契约》。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防开发商“偷梁换柱”。
(5)房产证书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可见,房地产权证虽然只是个小红本,但是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复杂,具体包括以下几道程序:
❻ 关于房地产的证书有哪些
第一、如果想向上攀登,做到管理层,可以考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是指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1)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调研和咨询策划; (2)整合设计、建设、营销、广告、服务等资源,制定策划方案; (3)房地产项目的产品营销工作; (4)房地产项目的运营工作。
资格等级: 助理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高级房地产经理人
申报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助理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1、已通过助理房地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高级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1、已通过房地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六年以上者。
第二、可以考房地产营销员(师),是200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美国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合作,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房地产营销人员认证项目—GRI,并联合成立认证办公室,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营销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考试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房地产营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劳动部已将其正式列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代表当今国内房地产营销行业专业资质认证的最高水平。
第三、可以考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和《房地产估价实务》4个科目。
❼ 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什么
房屋产权证书中一般都要由当地房管局制作
里面除了说明你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所有人姓名等
还包括产权归属情况 有无其他情况(银行按揭会有他项权证章)
房屋平面图及小区平面图 还有契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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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❽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证件名称不同:房产证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权证书里面还有一个二维码,市民通过手机扫描后即可了解相关信息,同时还有防伪功能。
2、监制机关不同:房产证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而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监制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3、权证编号不同:房产证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建房注册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也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
(8)房产证书扩展阅读
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
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
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
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
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
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