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转让
⑴ 为什么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定
]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
⑵ 动产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现实问题
宋某将自己的电脑卖给同学毛某,约定五天后交电脑。三天后,毛某看到另一同学凌某在使用该电脑,便上前说该电脑已经是自己的了,其已将购买该电脑的钱交给了宋某,因此凌某无权使用该电脑,说着便拿走了电脑,宋某得知后便找到毛某,称交电脑的时间还有两天,毛某无权拿走电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在宋某还没有将电脑交付给毛某的时候,虽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但是该电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所以毛某并未因交钱而拥有了该电脑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 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是否取得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在先且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反之,动产抵押权在先且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第三人仅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⑷ 动产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吗
根据物权法,动产登记的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效的话,有合同和交付就生效了。
⑸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登记对抗是对的。但对产物权变动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还要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变动模式是不一样的。
(从物权法定角度来说,动产只有担保物权没有用益物权)
具体来说,
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记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押权同样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比较特殊的是,
动产抵押权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记而对抗。
所以楼主的提问失于模糊。
举例:
你买一汽车,签了合同交了钱、拿到钥匙开上路,汽车就归你了。
但如果车本(行驶证)没过户成你的名字,被原车主又卖给不知道你已经买了这车的另一个人并且过了户。
这时候你就是白开心了。因你没过户(即没登记)而人家登记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车的。而你只能找原车主的麻烦,但要乖乖的交车。
质押:还是这车。想弄点钱花,找到我借钱说把车押给我。行,钱拿走吧,车得留下,钥匙给我。不给我车,质押权没设立,我的钱不安全。
抵押:还是这车,还找我借钱,但又说你不能没车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没车不行。那怎么办呢?咱俩签个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签抵押权设立了。但光设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权没过户一样),得办登记。到登记部门做了抵押登记我的钱才安全。不然,回头你把车开走了,钥匙在你手上,车本在你手上,你万一卖了车我不白瞎了么?
就是这么个理儿。希望能帮到你。
⑹ 《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定。动产物权的设定指什么
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6)动产的转让扩展阅读: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网络——动产物权
⑺ 无处分权人擅自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能否追回
现实问题
高某与田某是同寝室的同学,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将高某留在寝室里的手提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霍某,卖价为4000元,在霍某将钱交给田某后,田某当场将该手提电脑交给了霍某。高某回后来发现,找到霍某索要电脑但是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高某是否有权利向霍某索回电脑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且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上述电脑基于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使霍某获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高某应当找田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⑻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转移的不同
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动产用于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观念交付: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它又分为三种:(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不动产交付方式:
(1)、习惯交付
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
(2)、转移占有交付
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其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转移占有,自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物的管领力时完成。法定登记交付
(3)依据《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规定,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之所以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则不利于物权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转动产的占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⑼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
交付。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债权主义变动模式,即
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该公式中的“公示”,在动产的情况下就表现为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具体例子比如,甲卖玉佩给乙,甲乙之间首先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此时并没有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有在签完合同后,甲将玉佩交给乙后,玉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另外,在交易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公示”就体现为“登记”。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样需要有一个合同行为,再加上一个登记行为,才发生物权的变动。
而动产中的汽车等物品,在设立或转让物权时同样需要登记,这就是物权法第23条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即动产交付的例外情形,也是题干中说“一般情况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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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动产转让
这种情况是不抄需要向我国缴纳企袭业所得税的,因为此国外企业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其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所得来源地,此转让所得不在中国境内发生,不能征税。
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主要指金钱、器物等,所以,严格来讲,销售货物和动产转让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