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转让
Ⅰ 承兑汇票可以转让给个人吗
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你现在的解决办法有: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Ⅱ 如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具体办理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Ⅲ 汇票背书转让是指什么
其实说到背书转让,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据了。票据,在会计术语上理解,大致分为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换句话简单理解就是,别人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借条”,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会还你钱。但这里的‘别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业或银行的,而“借条”指的就是票据。
而在票据中,背书就是在票据行使权利时的其中一个行为。通俗一点来理解就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然后将这个己经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再进行转让,交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不仅如此,在背书行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汇票的背书。
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又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而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简单来说,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都转给银行,收到钱的是银行的,入到账上的也是银行的。而非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其中的收款权利转给银行,银行只需要帮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还是要入到你的账上。
其中,以上的非转让背书就是委托收款背书。同样,质押背书也是同理可得。但委托收款背书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说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银行行使了收款的权利,若银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权利,还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来行使收款,这样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事项处理。
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需要的记载事项分为3种,依次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以及可以补记事项。
其中必须记载事项主要包括: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注意一点,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必须记载相关“委托收款”、“质押”的字样。
但背书日期却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哦,在法律上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视为票据到期日即背书日。所以,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并不一定是必须的记载事项。
然而可以补记的事项中也包括了被背书人名称,看到这里有人会问了,为什么被背书人名称既是必须记载事项,又是可以补记事项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其实,最初规定被背书人名称应是必须记载事项,但是由于现实实践发现了问题,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规定来解释这个事项内容,因此被背书人名称既是必须记载事项,又是可以补记事项。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一说到被背书人,那就不得不说说被背书人与背书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了。在生活中,有不少人会因为这个叫法被绕晕,或者被误解错意思。其实,他们两个很容易理解。无非就是,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举个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暂时没钱还,所以写了张票据,承诺在一定日期内归还借款。而甲公司将这张票据出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这种票据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后,乙公司因为要付货款,又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债务人,即背书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债权人,即被背书人。
换句话说就是,谁欠钱,谁将票据背书转让,谁就是背书人。谁要钱,谁收到票据就是被背书人。
因为被背书人可以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即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丙公司对于丁公司来说,就是背书人;丁公司对于丙公司来说,就是被背书人。
所以,丁公司就成了票据最后的被背书人了。即解释了被背书人为什么会出现可以补记的情况。
粘单与背书连续
说完记载事项,那就接下来讲讲粘单的使用与背书连续。先讲粘单的使用,再说说背书连续。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要用粘单?其实是因为,当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粘单就需要进行加附,粘粘于票据上,以此确保票据权利的连续。
其实说白了就是,票据盖章签字的位置不够了,但还发生了背书转让,即丁公司又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而戊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己公司,这样一直背书转让下去,票据迟早都会没位置盖章签字,为了延续且保证合法合理,所以就需要粘单的加附使用了。
然而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即以上所讲的乙公司,需要在票据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讲完粘单的使用,接着就是背书连续。所谓的背书连续就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乙公司,作为票据收款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下一个被背书人的前后衔接。
不得进行的背书
关于不得进行的背书,大致分为4种,分别为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①条件背书,字面理解就是附有条件的背书,然而背书票据时不得附有条件,如若票据附有条件,则所附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②部分背书,意思就是一部分进行背书,即将票据金额一部分转让或将金额分为两部分及以上进行转让的背书。
③限制背书,所谓限制背书就是记载了一些“不得转让”等字样,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性。其中有一点需要注意,背书人如果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其被背书人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不对后者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举个栗子,A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B公司,转让时票据上写着“不得转让”的字样;但不久后,B公司因债务纠纷又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此时A公司不对C公司产生相应的付款义务,A公司只对B公司进行付款。B公司欠C公司的钱还是需要由B公司进行偿还,A公司只需要支付票据上相应的金额即可。
④期后背书,指的是“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这种情况也是不得背书转让的。
账务处理
举个栗子,简单理解汇票背书转让的会计账务处理。
甲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购进一批原材料,价款40,000(无须计算增值税等税额),由于资金不足,将A公司给的金额20,000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乙供应商,支付了原材料的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已知2020年2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其金额20,000,甲公司发生了销售业务。但由于A公司资金短缺,所以A公司只好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给甲公司,暂时作为收款凭证,并承诺3月1日内归还所有欠款,到期收回票据。
2020年3月1日,乙供应商根据票据背书信息,找到A公司要回20,000的欠款,A公司也用银行存款支付了乙供应商20,000,并将票据收回。
Ⅳ 银行汇票怎么去银行背书转让
汇票正面填抄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Ⅳ 请问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可以转让给个人
正规的背书转让方式是不可以的,票据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希望能帮助到您,如采纳请“选为满意回答”,谢谢! ...按照法律程序...
Ⅵ 银行汇票怎么背书转让
帮你向"三答"问的,呵呵,看有没有帮助:
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以上仅供参考)
(以下为你转载)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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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汇票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就不能转让吗
是的。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都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以禁止汇票的继续转让。内汇票上记载禁容止背书,而后手继续背书转让的,原记载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Ⅷ 银行汇票可以转让给多个人么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后到开户行为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兑付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下同)交来的“汇票”及“解讫通知”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于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银行主要审查: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汇票上的收款人是否为该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或“被背书人”)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是否与进帐单上的收款人名称相符;汇票上的印章是否真实、符合规定;汇票上的金额是否由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汇票本身是否真实,有无防伪标志,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有无涂改;汇票的付款期是否超过;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汇款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的的结计是否正确等等。对于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还要审查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汇票上的背书以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发证单位。审查无误后,银行即会办理有关结算业务。
Ⅸ 怎样操作承兑汇票背书转让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法如下:
1、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鉴丰金融觉得因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只有两个背书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不能满足汇票多次背书转让的需要,但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承兑汇票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或粘单与粘单的骑缝处签章。
3、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