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转让
Ⅰ 寻求监理公司转让,本人成立了一家监理公司,想从事建筑监理,但苦于资质难办,想求购一家监理公司。
请问您是哪里的。
Ⅱ 监理公司股权转让财务需要注意什么手续
公司是资本联合之产物。资本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保障资本流通的自由与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股权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极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是如此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仅在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
而外部转让则因为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改变股东的原先结构,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外部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有别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仅有这个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上,并没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借口并不知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产生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就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至于陷入“欲哭无泪”的境地。但这其中“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个关键环节。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接到你送达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将这送达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否则其他的都没意义。因为有意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这回事,即使他实际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力提倡诚信的国家,这样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发生的。
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来固定这个关键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其他股东逐一送达该通知书,将“收到通知书”这一事实和“收到之日”这一重要日期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自己股权的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证。
除此之外,我们在公证实践中又面临了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中第一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而这种继承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权的继承,而且是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有财产权利,还有非财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Ⅲ 工程监理单位能否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者是可以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不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版位权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Ⅳ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应承担哪些责任
1、市场准入市场行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取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其资质等级许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关系限制性规定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施工质量监理依据监理责任:应依照律、规及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员权力面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工程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进行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式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Ⅳ 工程监理单位什么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限制性规定,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权力方面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Ⅵ 监理资质转让的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监理公司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监理公司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监理公司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监理公司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拓展资料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监理行业职业道德,不参与恶性竞争活动,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2)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特殊情况下,承接经营范围以外的监理业务时,需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3)承揽工程监理公司业务的总量要视本单位的力量而定,不得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把工程监理公司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监理公司,或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监理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业务。
(4)对于监理风险较大的建设工程,可以联合几家工程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以分担风险。
Ⅶ 监理单位可否转让建立业务
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接工程,不得经营建材,不得经营建筑设备。
Ⅷ 监理公司资质转让的特别注意事项
1、一定要调查了解清楚要收购企业财务状况是否负债。
2、营业执照有效期及营业执照检验是否合格。
3、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等。
4、了解公司业绩及在建项目情况及有无发现事故等。
Ⅸ 想转让一家监理公司(注册地成都,2001年成立,拥有房建甲级,市政乙级,造价咨询乙级),能转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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