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
㈠ 认缴制的股权转让需要上税吗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谢谢。
我和A各出资150万元成立甲公司,我和A各占50%的股份,都是认缴,现在打算把我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计划是平价转让,都需上印花税,股权转让是股份的0.05%印花税,转让双方都得缴纳
㈡ 认缴制下未全额出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征收个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㈢ 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70万,实缴10万,股权转让15%时原股权成本是多少
乙认缴10万,实缴20万;丙认缴10万,实缴100万。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是多少?这已经不符合常理了。
㈣ 认缴制下未实行出资义务,1元转让1000万股权怎么走帐
现股东原股东谁担出资责任?
认缴制下,新《公司法》修订前,以公司设立时全面履行出资为原则,抽逃或未实际出资为例外,证明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或债权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订后恰恰相反,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实践中公司设立时不全额出资成为常态。股东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事常识,由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载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因此有理由认为现股东知晓公司出资情况,若现股东认为对此并不知晓,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新旧《公司法》中均规定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后形成的新章程中,记载的是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而非已出让股权的原股东,股权权利以及出资义务均以章程的方式让渡给现股东,这就意味着现股东对出资义务的承继和再一次确认。鉴于前述两点,现股东在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对公司资本情况不知晓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是否有权要求原股东补缴追偿?
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若现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当然有权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反之则无权追偿。
第一类观点认为,前述责任认定与实缴制时相同,出资责任本就属于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仅是从债权人保护角度作出的规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追偿,符合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类观点认为,章程已经实际变更股权的出资义务人且得到公司认可,应当由现股东独立承担注册资本补缴责任。换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仅适用现股东入股时公司外观已经出资完毕事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而不应适用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即出让的情况。
然而在认缴制下,股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被转让,
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在约定不明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等因素,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受让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为承担履行未出资部分股本的义务。
㈤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做成了实缴 怎么办
您能帮我解释下什么叫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做成了实缴是什么意思吗?
股权转让在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和认缴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
㈥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
这个有点太笼统;无论是认缴还是实缴注册资本,在转让时要看你是否有盈利,如有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㈦ 认缴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转让股权吗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7)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扩展阅读: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1]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㈧ 认缴制注册公司如何做股权转让
1、转入价双方约定,一般根据转让时的公司资产做单股的股价;
2、没有出资,必须对支付情况做说明;
3、工商局 仅需要变更申请书、双方信息、委托办理书、带公章等其他资料,具体参考当地工商局官网信息即可。
㈨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缴
实务中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争议较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囘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转让协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