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权转让
『壹』 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债权不得转让。理由是:()建筑行业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我国法律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作了严格限定,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禁止工程转包,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对确保工程质量是不利的。(2)此类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特殊信赖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这种信赖并不完全取决于承包人的资质,合同的转让无疑会破坏这种信赖关系,影响工程质量和发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债权尚未确定,不具备转让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债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转让,应认定债权转让有效。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涉案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转让涉案合同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效力应区别对待。
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代替履行。法律对承包人的债权让与没有特别限制,故与一般债权让与没有本质区别。而债务承担则往往涉及工程审批、承包人的资质和发包人对受让人的信赖等限制条件,《建筑法》规定工程禁止转包,故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代替履行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即由合同的受让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也会涉及转让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此,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也不允许。本案债权让与的内容并不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依法应当准许。
第二,本案债权转让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债权转让通知了发包人,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转让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倒卖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其实就是转包,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人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转包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不得转让。除《招标投标法》禁止转包外,《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违者依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转包行为无效。
『叁』 建筑施工资质是整体转让的好还是剥离转让的
建筑施工资质是整体转让的好还是剥离转让的好呢?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各自有各自好处。首先来说整体转让转让的利与弊吧,整体转让的好处是可以方便以后升级它有足够的业绩,而且接工程也相当好接一些,因为有之前的信誉度在哪里所以接工程相当新公司来说也好接一些,整体转让的不足之处就是不能完全的避开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以及银行贷款之类的问题,这就是整体转让的*的弊端。那么剥离转让的公司就不会存在这样的债权债务的问题,这就是剥离转让的*好处之一,剥离转让之前要找好一个办理好的劳务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如果用还没有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费用会更好,因为还有重新配备人员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这样费用更高这样购买就不划算,所以我建议剥离资质找一个办理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那么剥离转让的公司的弊端就是升级需要重新配备人员,相当于时间是从资质剥离到公司的那一刻开始的。
『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内以催告容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因此,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
『伍』 建筑施工中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
本案债权能否转让涉及建发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债权不得转让。理由是:(1)建筑行业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我国法律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作了严格限定,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禁止工程转包,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对确保工程质量是不利的。(2)此类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特殊信赖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这种信赖并不完全取决于承包人的资质,合同的转让无疑会破坏这种信赖关系,影响工程质量和发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债权尚未确定,不具备转让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债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转让,应认定债权转让有效。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涉案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转让涉案合同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效力应区别对待。
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代替履行。法律对承包人的债权让与没有特别限制,故与一般债权让与没有本质区别。而债务承担则往往涉及工程审批、承包人的资质和发包人对受让人的信赖等限制条件,《建筑法》规定工程禁止转包,故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代替履行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即由合同的受让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也会涉及转让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此,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也不允许。本案债权让与的内容并不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依法应当准许。
第二,本案债权转让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债权转让通知了发包人,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陆』 建筑施工资质转让价格和转让是怎样的
一、整体转让,转让价格最高
整体转让是受让方收购整个转让方企业,转让价格包含整个转让方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自然最高!但是这种转让方式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果转让方企业用隐形的债务、税务纠纷,受让方又不能及时发现,那么这种转让之后,受让方会陷入纠纷,且需要偿还相关债务!这种转让方式的优势也很明显,受让方可以继承转让方所有的人员、设备、公司业绩、行业积累等,可以快速开展业务!
所以如果受让方资金雄厚,想在该行业快速开展业务,并且长期经营下去,且详细调查过转让方,可以采用整体转让方式!
二、剥离转让,转让价格最低
剥离转让,是转让方将建筑施工资质剥离到子公司,受让方收购子公司!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都是空壳公司,转让价格只是购买资质证书的费用,不包括转让方公司资产等问题!这种方式的优势是,没有隐形债务、税务的担忧!不利之处是,持有资质的子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相关业绩的积累,受让方需要一切从头开始,积累业绩,进行资质升级!
所以如果受让方公司资金有限,且只是为了承接某一项工程,建议采取这种转让方式!
三、部分股权收购,转让价格视情况而定
部分股权收购是受让方收购转让方部分股权,成为转让方股东,也拥有了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这种方式相较于整体转让,转让价格相对较低,但是也要承担转让方的各种债务!这种方式在资质转让市场上不常见,后续容易滋生各种矛盾。
『柒』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吗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因此,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