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与债权转让
『壹』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的有追索权保理可以分为明保和暗保,能请教下明保和暗保有什么区别吗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1,明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2、暗保理
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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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风险:
1, 客户方面风险
首先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国内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
如果出现买方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保理公司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公司可向卖方追索,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2,审查风险
首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在保理业务办理中未能严格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从而出现虚假交易合同及瑕疵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资金损失。
3,法律方面风险
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增加实现债权的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主要表现为转让风险、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贰』 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专转移于第三属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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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特征:
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叁』 保理业务中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是需要送到买方手里的,请问其中的“公正送达”方式有哪些
公开的需要 相当于是回单
『肆』 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什么意思
一、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 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防控措施: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银行不办理保理。
5.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防控措施: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 6.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
对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 防控措施:
第一,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需特别强调对购货商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判断购货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
第二,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还需调查销售商的回购能力
二、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
隐蔽保理项下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合法性风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该条表达了“通知到达生效”的原则,也就是对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这样的理解对银行的隐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延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确保银行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另一风险是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由于隐蔽保理项下不存在银行和销售商向购货商通知债权转让这一环节,因此无法取得购货商确认相关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的可靠依据,因此可能存在销售商虚构商务合同和债权凭证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对银行而言,增加了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 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防控措施: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对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
『伍』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是否既可以诉原债权人也可以诉债务人
1,保理合同来可以分别起诉债自权人、债务人。
2,因为保理合同与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在起诉时应当分别起诉:
(1)保理合同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
(2)保理合同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陆』 保理业务如何记账
有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当于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从而获取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因此企业并没有将相应的风险进行转移。
转让的时候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若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偿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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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从出口代理交易方式演变而来的,起源于14世纪英国毛纺工业。当时英国毛纺织品是在寄售基础上委托专业代理商代销的。这些代理商向国外买主出售商品,同时向出口商担保买主的商业信用。当时由于交通不便,外贸业务往来活动比较缓慢。
如果在国外没有可靠的代理人进行协助,任何出口企业很难取得成功。到18世纪,美国的一些代理商逐步以其高度效率和雄厚资金掌握了为扩大其国内市场所需要的代贷管理工作。他们的地位也逐步由以前被委托的代理人身分演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保理商。
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专门为有关商业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管理服务。经过不断地发展,现代保理商已能提供一揽子服务,包括向卖方提供买方资信调查,100%货款商业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资金融通等。
据介绍,1990年国际保理业务营业额已达到137亿美元。不仅发达国家中有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业务,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东盟、匈牙利等也都有保理公司为其本国进出口贸易提供服务
『柒』 加油宝债权转让,和第三方保理公司签有哪些关键协议,为什么协议内容也对用户保密
我全程关注这个事情了,原先发布的公告里说,用户利益不受影响,作为官方公告,发布后又撤回,不是变相认可用户的利益可能会受影响吗,不作为不声明,所以根本没法保证!
『捌』 通过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债权人开出的发票与付款单位不一样怎么办
应该可以通过出具委托付款证明解决
『玖』 应收账款保理在签订保理合同后需在人行系统上登记的合理性和法律问题等.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所以在人行系统上应做转让登版记,保理业务遵循的是《权中国保理业务通则(规范>>(我记不太清了,才公布不久),而非仅是物权法;由于债权进行了转让,所以银行是第一位受益人(通常会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完善法律手续),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索,而质押业务中,如果债务得不到偿付,第一债权人仍是那个企业。所以转让由于质押。人行系统,大家都懂得,会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