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股权转让
❶ 企业股权转让股东都是企业法人,以低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格)股权对受让方有什么涉税风险
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❷ 股权转让不能平价转让吗
一般都是降低价格转让,也可以平价,需要你跟对方定好协议就行,对方同意刘没什么问题
❸ 请问,股权转让是否可以平价转让
你的问题太宽泛了,首先,你的转让合同是怎么签的,如果签得不好,很有可能就会出现你说的涉及资产,就是说虽然合同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合同,但由于合同的表述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是转让资产,根据现行的税法,转让股权是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但如果是转让资产,又应该区分转让的是有形动产还是无形动产,如果是转让有形动产就是缴纳增值税,如果转让无形动产,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就是增值税,非试点就是营业税;第二,关于你说的转让的问题,这个又要区分,是个人转让还是企业转让,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还是因为资产重组或企业改制这类原因导致的股权转让,如果是因为资产重组原因导致的股权转让,又涉及是特殊重组还是一般重组,这里面的政策都不是相同的;第三,你的转让方是不是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那么你的这个平价或者无偿转让能不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不是关联企业,为什么要平价转让,这也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你的解释税务局能接受或者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那么应该不会涉及所得税,相反,就会有税收方面的风险;最后,我想表明一点,我上面说的可能会涉及的问题的前提是指非二级市场的交易,涉及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买卖股权交易,政策又有差异。个人建议,如果你的这项涉及的金额较大,事项有比较复杂的话,最后拿着合同找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❹ “平价”转让公司股权,可以合法避税吗
如果公司真实的进行“平价”转让公司股权,可以不用缴税的。
但是对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的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低价股权转让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❺ 平价和低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抄转让个人股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股权转让价格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重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以此来看,没有差价就没有个税。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所述“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里的“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是指对其股权的转让价格进行核定,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❻ 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
股权实际转让认定中的两种情况:
1、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移转,但却不是实际履行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全部。而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2、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
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它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转让。股款的支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行为,它并不当然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而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反之,如果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转让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❼ 股权平价转让需要交税吗
企业股权平价转让,且不存在转让价格不合理的事由,就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交纳印花税。
如果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会根据市场价给予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计征税款。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7)低价股权转让扩展阅读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❽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版总局公告权2010年第27号:(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股权众筹而言,更为本质的意义在于走出了单纯的线上融资服务生态圈,而是以国务院提倡的“众创空间”的方式,走入线下,将线上的企业融资服务展示、资金众筹与线下的创业类企业氛围的培育,辅导和支持结合起来,一边注重线上的投资者众筹股权,一边注重线下的创业企业培育。接力国家政策,腾讯众创空间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