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租车转让
① 在哈尔滨买台出租车连手续都下来多少钱
你在哈尔滨买出租车还不如在双城买了,还便宜 你买完手续 再买一台车
② 哈尔滨买出租车多少钱
那天我打来车和司机师傅聊天,他源的车是新型的捷达(新车)。一次性交给出租车公司16万8,可以给你开8年的时间,然后这个车就归你了。车子出了毛病应该是你自己修理吧,好像就是这8年的时间车子就像自己的一样了吧!现在你就是车的老板了,你可以雇个夜班司机,你开白班。一般好像都这样吧。要是雇双班司机,自己纯收钱的那种不太清楚。好像是每天都得往出租车公司交钱。至于一个月的养车费用我不太了解。希望对你能帮上忙。
③ 哈尔滨出租车承包问题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5-9-23
(2001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轿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客运(出租)管理机构行使出租汽车管理职能,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每台车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技术、安全和环保规定的车辆;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
(三)参加个体经营自律组织,或者自愿接受某个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驾驶执照,驾驶经历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有经客运管理机构培训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九条申请开办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具备开业条件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经客运管理机构资质审核合格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凭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等证照。
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停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上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取得停业凭证。停业期间不准从事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并将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上缴,持歇业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办理有关更新手续。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员营业证》的人员驾驶;
(二)按照规定保养和维修营运车辆,并到检测站接受技术性能或者维护质量检验;
(三)组织所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统一培训,并接受定期考核;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其他应缴税费;
(五)不准借用、挪用出租汽车营运牌照;
(六)不准伪造、涂改出租汽车标志;
(七)配合客运管理机构处理违法行为,接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偕同违法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八)与驾驶员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九)定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
(十)除特殊气候外,保证本年度本企业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二)车身和车厢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空调(车辆本身装备有空调的)、座椅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牌和车辆牌照齐全、清晰;
(四)安装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发票打印机;
(五)在规定部位设置或者喷印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六)标志灯字迹清晰、夜间明亮。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章驾驶,安全行车;
(二)着装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三)携带有关证照,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按照规定停车;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行驶;
(六)未经乘客同意,不准搭乘;
(七)正确使用计价器,按时进行周期检定;
(八)按照规定收取车费,并如实给付乘客有效发票;
(九)不准转借、串用发票。
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年审。
第十五条驾驶员不准拒绝乘客运送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时,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后,在乘客集散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准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三)不准在车上吸烟,乱扔废弃物。
乘客违反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七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发票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第十八条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远地区,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并通知驾驶员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或者公安机关遗失物品招领部门;拒不归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乘客在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可以凭乘车发票向车辆所在企业或者客运管理机构挂失。
第二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推广标准化服务。
第四章出租汽车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二条在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商场等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应当到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制度,保障车辆和乘客安全;
(二)对所有出租汽车开放;
(三)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四)有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秩序;
(五)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检查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客运交通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路检路查规范》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遵守法纪,依法管理;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客运交通稽查人员进行出租汽车营运检查,出示手势后,驾驶员应当停车,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乘客认为驾驶员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时,有权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乘客投诉应当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发票、乘车日期、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客运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三十条驾驶员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接受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客运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偕同驾驶员,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查询处理。
客运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暂扣该车《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
第三十一条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营运时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由该车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二款、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从事非法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由公安部门配合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行车执照》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收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非法收入(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并处以1万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可以扣押客运车辆60日;逾期不接受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交指定单位收购、拍卖。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三款规定,未办理完营运手续上路营运的,对企业处以8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更新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或者未接受定期考核的,责令改正;经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率未达到80%以上的,责令其对未合格的停业3日以上5日以下,集中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重新上岗。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一款规定,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未接受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注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驾驶员营业证》。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按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的,责令补审,并对经营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本年度企业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未达到95%的,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一年内违反本办法记录达三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营运资格,三年内不予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客运管理机构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市)出租汽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下月起黑龙江省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为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从本月和下月起取消6项、免收3项、降低5项、停止1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具体项目见附表),各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合理收取出租车承包费管理费
《通知》要求,除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不得借对出租汽车检测、处罚和管理之机强行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公告、登记、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及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驻点营运费和管理费等。《通知》还要求规范征收出租汽车司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纳税额,不得超标准征收。此外,各地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标准过高的必须降下来。
燃油附加费依油价变化适时出台
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稳定出租汽车司机收入,《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部分运营成本,可采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消化。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为每乘次0.5元至1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出台。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截留费用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减负措施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高收费行为。
取消、免收和停止的收费项目
实行时间:2006年4月1日
取消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免收项目:公路客运附加费
实行时间:2006年5月1日
取消项目: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
免收项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防洪治安费
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
计价器检定收费:由96元降低到45元,每年检定一次
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由95元降低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
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由200元降低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由65元降低到53元
我想已经非常详细了,至于一些特殊问题,我个人建议你询问一下政府有关部门,祝你好运:)
至于汽车性能,考虑到你的汽车主要长期运营在城市,我建议你买捷达!
④ 哈尔滨出租车个体手续多少钱
55万多现在价钱已经到底了想买的可以出手了
⑤ 想买个哈尔滨纯个体出租车手续的价格是多少
可以更新,但是一般都到不了8年就更新了,具体的每个出租车公司还不太一样
⑥ 哈尔滨市个体出租车现在多少钱
个体出租车如果带牌照的话,应该在。60到70左右。
⑦ 听说出租车要改革,我想在哈尔滨买台纯个体手续出租车,现在能出手吗求高人指点。
还买个屁呀!滴滴打车,C5车队,电动车,黑车,搞不过。等等吧
⑧ 哈尔滨小买断出租车价格
哈尔滨小买断新出租车日费基本在140元左右,价格12万元左右。 2万元只能承包版公车公营的出权租车啦,现在只有三家公司:【龙运现代】车型捷达和桑塔纳、【龙江旅游】车型现代伊兰特、【泰克森】车型哈飞赛豹,日费160-230元左右。
⑨ 哈尔滨出租车大买断得多少钱小买断得多少钱
出租车营运手复续办理程序
1、申请从制事出租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是单位的到单位盖章,是个人的由村委盖章,交管所审核盖章,一式三份,报市局出租办,市局每月向济南市报批。未经批准擅自购车从事营运的,视情节按规定处罚后,原则上不予办理出租手续。
2、按照批准的车型购车,公安挂牌后,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用钢笔或碳素笔)一式三份,按照格式内容填写清楚,交管所在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等。
3、提供行车证、驾驶证、车主身份证、购车发票复印件各三份,驾驶员近期2寸彩色照片两张,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疑问请提供原件以证明。
4、安装计价器、顶灯、防护网、喷门徽。
5、安装完毕,到出租办车辆照相,交开业表及复印资料,待批。
6、批复后缴纳规费,签字领取许可证,营运证。
7、持营运证到维管所办理车辆定级和二级维护手续。
8、持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⑩ 哈尔滨个体出租汽车买卖信息
纯个人手续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买卖、更名和过户,私下交易只能通过公证处公证,不能更名过户,建议你去二手车市场,找倒卖出租车的车贩子,新车包更名过户,35W左右,如果有出租车管理处的朋友,会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