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转让
『壹』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转让质押财产
质权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转让质押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受让人就可能是善意第三人。
『贰』 “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转让后是指转让后质权人所占有的还
不可分割性质权对抗的材料全面行使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质押,质押财产分割或部分损失,债务被分割或转让,结算,不正确的质量的影响。主要包括:
1质物分割或出于某种原因,仍然有部分质权人所有已抵押的财产行使质权,质权的约定是不会受到影响。
2质押财产的损害或损失的一部分,其余的仍保证所有的债权人。
3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权利,分割或让部分正确的质量是不因此而受影响的债权人继续为基础的运动,他们的权利应该是所有的抵押财产的一部分。
4分期支付的债务,已偿还长期债务的一部分,和正确的质量仍然突出,抵押品的债务的一部分。
总之,因此,假设亿元至500万股份质押的担保索赔20亿美元的债务到期,还有80亿美元的债务到期,正确的质量如何前往?
质权的不可分性的基础上,与上行驶质押财产权利质押,质权人应当整体承诺的处理,处置已抵押的财产应优先偿还20亿美元的债务,由于,至于未到期80000000宣布债务提前成熟提前还款或质押财产的处置提存所得的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存款作抵押。
如果您出售的对抗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可分性相反,事实上,你必须分成两个抵押品,分别对应的两份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主合同改变。当抵押品价值不足的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的法律制度,树立正确的质量,这是不可分割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意图。
『叁』 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为什么无效
物权法如是规定
『肆』 经质权人同意 出质人可以将质押物转让么
根据《担保法》第50条、《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质押权不得单独回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答担保。那么质押物被质押权人设定抵押就非常难理解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债权转让给了抵押权人。
也就是甲把A物质押给乙,乙在未经甲同意情况下用A物对丙设定抵押,是不是意味着乙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了丙,丙对甲享有债权,只是乙对甲造成了损失,乙承担对甲的赔偿责任?对这一问题,原来我主要是看的众合的《民法60讲》第176页,书上是这么说的:“抵押权、质押权本身也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见《担保法》第50条、《物权法》第192条),后来我查了下法条,这两条都只说: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并没有提到质权的不可以单独转让。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转质不需要出质人同意,大不了就是赔偿出质人,但转质是成立的。其次可以看出“未经出质人同意”,说明就不存在债权的转让,因为在质权人转质的时候,出质人都不知道这回事,何谈债权从出质人转给了第三人。
『伍』 出让人和受让人,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别
出让人是东家受让人是甸户
『陆』 关于质权中,质权人有占有和留置押财产的权利,“即使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影响质权人的质
你这是在哪儿看的来啊?首先,质自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跟主债权一起转让,单独出让质权是无效的;
其次,质权人只享有占有权,而没有使用权,更没有所有权,所以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然后,你说的应该是行使留置权,也就是到期出质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处分该质物,也就是说质权转变成了处分权。
额,我们可以讨论下嘛,再多给点儿限定条件
『柒』 质物转让,质权人对转让价款有优先权
当然了,质权人相关于就是优先权人。
质物是质权人在期的权益保障,当质物转让变现后应优先兑现质权人的权益。体现在合同的公平性原则。
『捌』 已经质押给别人的质物,出质人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吗
经过质权人同意之后,出质人是可以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的,但是此时,质权人已内不再是质权人,因为,容质权的成立与保持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初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所以此时,质权人不再占有质押物,即,质权消灭。所以如果出质人还不了原始质押人钱,只能依法按照债务关系来处理。在此时,当然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了。
『玖』 质押权可以转让么保证人对反担保人的质押权、抵押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么
抵押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转让债权时作为该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单独转让”,但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