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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2-17 06:33:10

㈠ 什么是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采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采矿权转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出售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其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作价出资
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三)合作采矿权合作是指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重组改制
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
其中,第二种方式需要成立一个新公司,而第三种方式则不需要。

㈡ 什么是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㈢ 采矿权可以转让吗

采矿权可以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3)矿业权转让扩展阅读: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㈣ 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矿业权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内针对具有一定风险容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此外,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主要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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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流程图

㈤ 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转让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

(1)1997年起,国家开始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形成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1998年先后出台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据此,矿产资源开始步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配置资源相结合管理的新时期。

(2)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2003年6月起,试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制和有偿取得制度。

㈥ 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进行。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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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基本程序依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信息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和矿业权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网站进行查询。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将探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人在满足勘查满2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条件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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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出让、转让时应进行矿业权评估,从事矿业权评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评估工作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矿业权出让、转让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需要进行储量评审工作,该工作由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完成。评审结果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评审人员资格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授予和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㈦ 采矿权出让与采矿权转让有什么分别

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采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采矿权转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出售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其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作价出资 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三)合作 采矿权合作是指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重组改制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

㈧ 采矿权的转让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回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答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采矿登记办证费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500元;
小型矿山200-3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1000元

㈨ 如何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采矿权转让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

㈩ 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 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② 采矿权属无争议;

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④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国家出资矿业权的转让条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4)矿业权受让人条件: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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