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分析
㈠ 转让定价的原理
不同于一般的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所依据的是经济学的分析原理,即风险和内收益呈正容比的关系,风险越高收益越大。在判断交易双方关联定价是否合理的情况下,首先得分析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功能(活动)、风险和拥有及运用的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并考虑行业中的关键价值因素,以此作为基础来选择最为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经济分析。经济分析通常采用对标(benchmarking)的方式进行,以判断在类似情况下关联交易的结果是否与所对照的非关联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标有内部对标和外部对标两种。从某种程度来说,转让定价不是一门科学,更像是一门艺术。如何阐明交易双方定价安排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如何让交易双方的税务主管机关(通常涉及不同国家或不同区域的税务主管机关)接受是关键。
㈡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合理管理内部的转让定价对于控制税务风险及财务确定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企业在处理转让定价事项时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的整个申请过程一般需要1-2年,有时甚至更长,而且还可能出现税务机关不接受企业申请状况,或者两国税务机关磋商失败的情况。但是,如果企业申请成功,在执行期内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转让定价审计风险及相关的内部管理成本(包括同期资料的准备也可免除)。 对于任何的关联交易,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需要确定内部定价的情况,如何合理制定各种不同的关联交易定价是企业必须认真面对的。一般而言,大型跨国企业都有一套针对整个集团内各种关联交易的系统定价政策,包括对行业的分析,集团内各种类型企业的定位、经济分析、利润水平的确定等。
企业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将依据本集团的定价政策确定各种产品及服务的具体价格,并进行定期的复核,以确保执行结果符合既定的定价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及经济格局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对其全球运营架构进行一系列的转变,主要包括改变或建立新的区域总部、转变销售模式、转换供应链结构、对新市场的渗透、兼并与收购等。对于这些转型,企业将不可避免的要改变现有的关联交易模式包括建立新的关联交易。另外,由于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运营架构(部门设置、人员结构)会发生变化,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定位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关联定价政策出现根本的变化。
在整个价值链转型过程中,企业需要事先对转让定价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量,包括由此产生的各企业利润水平的变化可能引起的税务风险及税负成本的节约。通常,这种项目除了运营管理和转让定价管理的参与外,还会涉及绩效管理、系统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㈢ 转让定价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注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
节税空间的大小有两个因素应该考虑: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收筹划价值,避免得不偿失。
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越大,税收筹划就要瞄准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其次注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不要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第三注意从纳税人的构成契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不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因此,企业理财进行税收筹划之前。
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从根本上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涉及两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依据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系统比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最后从影响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入手。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
因此,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㈣ 转让定价的利与弊
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80元。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五州、九州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时利莱公司,时利莱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案例三: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㈤ 如何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 反避税
《税收征管法》第来三十六条企业自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以,如何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税局会通过企业概况调查、关联关系调查、关联交易额的调查和转让定价分析等四个步骤,来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主要通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来确认转让定价的合理性。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㈥ 如何写股权转让定价合理性说明
1、实际上是股权的来估值问源题;
2、股权的估值方法有: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
3、现金流折现法一般用于较专业的机构,如评估事务所,计算繁琐,且不易理解;
4、一般写报告,建议用相对价值法,找些类似的上市公司,用市盈率、市净率法进行分析对比,就可以初步判断估值的合理性,领导也比较容易理解。
㈦ 转让定价的重要性
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
(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
(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该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关联交易的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
(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准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