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证书 » 工程转让

工程转让

发布时间: 2020-11-20 18:14:58

『壹』 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买卖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国并不禁止房地产(包括在建工程)的交易活动,但是你的问题实在令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无法确认你的在建工程的性质及合法性!
如果你的在建工程手续齐全,并且是商品房在建工程,那么商品房在建工程的转让可分为项目转让和预售转让。项目转让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整体项目已完工部分及其相应的权益的转让,预售转让是单套商品房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的价值和续建部分价值的现值之和的转让:
项目转让是指所开发的商品房整体项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对其已形成的实体及其权益进行的转让,转让后由买方继续进行开发。转让对象为已形成的整体在建工程实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及相应的权益。
预售转让指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将所开发的商品房分割转让(如住宅是根据单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及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内的预售面积进行转让),转让后由卖方继续进行开发使其达到可使用的状态。其转让对象为每套商品房的预售面积,即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相应的公摊面积、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其相应的权益!
但是要注意一点:在建工程抵押房,不能买卖!

『贰』 转让工程协议书怎么写

工程转包协议书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承揽工程转包给乙方施工的相关事宜,根据《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公平、公正原则,签订本施工协议:一、甲方承揽舞钢市杨庄乡观平苑建设配套工程。二、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约定事宜服从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正签合同,甲方不得增减。三、甲方与建设单位正签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前, 月 日前甲方再与乙方正签转包合同。四、甲方将此工程转包给乙方,由乙方按转包工程造价的8%向甲方支付转让费,费用结算于建设方向乙方结算工程款时支付。五、此协议签订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转让预约定金,如到期甲方未按约定将该工程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定金,并按20%加赔。六、协议生效办法: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并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转让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倒卖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其实就是转包,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人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转包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不得转让。除《招标投标法》禁止转包外,《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违者依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转包行为无效。

『肆』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吗

  1. 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2. 已投资开发条件《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3. 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

  4. 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5. 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6. 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7. 综上,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对更多、程序更为复杂,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权转让程序更为简易、快速。

『伍』 建设工程合同转让怎么理解,二建

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其实就是转包,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内中标项目,倒手容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人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转包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不得转让。除《招标投标法》禁止转包外,《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违者依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转包行为无效。

『陆』 建筑工程转让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该条款关于禁止转让情形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2、已投资开发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3、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

『柒』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吗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主管部门批准。

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2、已投资开发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3、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
根据上述比较可见,股权转让模式较之资产转让,条件更为宽松。

关于转让程序
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相应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即可完成转让。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对更多、程序更为复杂,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权转让程序更为简易、快速。

『捌』 工程转让给朋友我所花的八万费用他给我了一个月以后他说他不做了能退钱给他吗

如果你说的情况抄都是口头协议,也没有工程承包合同,那么你不退还给朋友他也没有办法。
但是如果对方有八万块钱转给你的转账记录,你们双方也没有频繁资金往来,那么对方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讨要八万块钱。
总之,退不退钱不是看谁在这件事上谁对谁错,而是看现有的证据对谁更有利。aqui te amo。

『玖』 在建工程转让的意义是什么

一、概念界定
(1)在建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国有土地上正在建设(含已停建或者缓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在建工程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并由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建工程转让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特别提示:
(1)“开发投资总额”一般为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2)不符合上述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实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普遍约定在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比例要求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3)上述规定的转让条件是权属(物权)转移登记的条件,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债权)生效的条件。
(4)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三、在建工程转让的标的(范围)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
特别提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系毛地出让模式下与出让合同一并签署的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两份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这是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如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抵押借款合同、预售合同等,法律并未规定这些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并转移。净地出让模式下,出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归为一份出让合同。
(3)土地现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特别提示:
(1)地上建筑等系由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经施工建设而成,这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在在建工程转让时并非已当然归转让方所有,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已属于转让方所有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也未必均在现场并成为地上建筑的一部分,但在建工程转让的是现场现状的地上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现场现状是相对于某一时点来说的,不同时间的现场现状的地上建筑具体构成可能会不完全相同,因此双方应约定确定现场现状的时点,并通过现场拍摄、文字描述、列举清单等方式予以固定。
(4)与在建工程有关的指定债权债务。现场现状是在建工程转让的转让基准,但在建工程转让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大量的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合同的处理,一般转让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债权、债务。
特别提示:
(1)受让方承担的债权债务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应是确定的,并因此影响到在建工程转让价格的确定。双方未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合同,仍由转让方自行承担,不管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
(2)受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形式,既可以是经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原由转让方在相关合同中承担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经双方约定并与第三方协商将相关合同终止,由受让方承担合同终止后本应由转让方承担的债权债务;
(3)双方约定债务转移应遵守《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则,如双方的约定未得到相关债权人的认可,转让方仍须向该债权人履行债务。

『拾』 在建工程怎么转让 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等。转让条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0)工程转让扩展阅读:

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转让中,不可忽视最后的手续问题。

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4、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