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证书 » 农药厂转让

农药厂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2-10 11:47:50

『壹』 农药定点 如何转让

很简来单,收购该公司即可获得定点资格自,如果想把该定点迁走,一般只能在本省迁移,到省发改委办理迁移手续后,再到国家发改委办理相关更名手续。如果迁到省外,就非常麻烦了。现在农药新定点都需要国家环保总局的批准才可申请办理农药定点。所以选择企业的地址尤为重要。

『贰』 农药登记证能否转让

近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次征求意见结束。据称,新《条例》的出台已进入倒计时。从农药管理新政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药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准入门槛的要求都在提升。一个月内,业内人士纷纷献言新《条例》修订,一些大企业和协会人士呼吁新《条例》中加入农药登记证转让的许可条款,业构人士对此看法不一,分歧较大。 企业认为,在未来行业整合的大背景下,兼并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一些小企业的证件转移问题,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农药登记证转让。 农药登记证虽属于行政许可,但登记证花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其中还涉及一些专利技术,是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应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是可以转移的,不转移是一种障碍。允许证件自由转移和流通,将大大节省企业人力、物力、财力,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农药市场淘汰有序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虽然允许打包转移,但是不能拆分转移,这点在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就不利于企业的兼并重组。 此外,新《条例》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的交易转让制度,只要受让方采用转让方进行农药登记时相同的工艺路线和生产条件生产该产品,就可以实行转让。为了监控农药登记证转让,须经过农业部的审批,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并购后生产要素之间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农药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关单位或部门生产经营某一种产品资格上的确认和许可。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农药登记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只有登记人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农药产品生产,如果登记人获得许可后允许其他未取得登记的人从事其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生产,则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差异,农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国家设置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是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一旦农药登记证能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因此,企业对农药登记证流转的渴望,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编辑:张迎辉

『叁』 农药登记证号是否可以委托给其他的厂家生产用

根据最新《条例》十九条,是可以委托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

『肆』 自制土农药能出售会违法吗

违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伍』 《兽药经营许可证》能转让吗转让应如何规避风险

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调查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亿美元。
该报告全面反映了我国2005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设情况、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应对情况,以及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调查结果。报告共分为“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情况调查报告”三个部分。其中,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组织的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调查采用的是双层复合等距采样法。依据HS编码,将被调查的企业按出口产品划分为八大类,共抽取样本企业2996家,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是该报告的主要内容:

我企业受贸易壁垒影响损失近三百亿
我国八大类产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为:农产品、食品类,42.0%;机械类,21.7%;化矿金属制品类,26.2%;纺织服装类21.5%;塑料橡胶类,22.4%;玩具家具类,23.6%;车船航空器类,25.0%;玻璃陶瓷类,25.0%。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农产品和食品类。
从直接损失额来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欧盟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5.2%。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仅次于欧盟,分别达67.2亿美元和29.7亿美元左右,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3.3%和10.3%。
从具体的八大类产品统计,我国农产品、食品受日本、韩国的措施影响最大;矿产、化学品、金属及制品受美、欧影响最大,占受影响合同金额的52.5%;纺织服装类受欧盟、美国影响最大,受影响合同金额分别为23亿和5亿美元,其中对欧出口在行业受影响总额中约占78.9%;塑料、橡胶、皮革、毛皮及制品类产品受欧盟、美国影响严重,合计占该类产品受影响合同总额的75.3%;珠宝、家具、灯具、玩具、游戏及运动设备类受美国(57.1%)、欧盟(29.0%)影响最大;车船航空器类受影响较小,受影响合同总金额近1.9亿美元,主要受东盟、美国、欧盟影响;木及木制品、纸及纸制品、陶瓷、玻璃及制品受欧、美影响最大,合计影响合同总金额的54.4%,另外为日本。
从影响省份看,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它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
在总额超过81.5亿美元的受影响合同金额中,受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在内的环保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金额在22.2亿美元以上,受工业品认证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价值超过12.3亿美元,这是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两种措施。

贸易壁垒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显现
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2005年,中国进出口总值达14224.2亿美元;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进口6601.2亿美元。贸易总额世界排名第三位。与此同时,中国面临的贸易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全球关税水平不断下降,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对进口的限制作用逐步减弱,而以技术贸易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越来越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了多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03亿美元。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份额的增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凸显。

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应有充分认识
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主要受到工业产品认证要求、标准要求、厂商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限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措施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相似之处,但欧盟环保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有极为突出的限制作用,受影响的合同总金额近21亿美元;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
从我国工业产品受影响的合同个数和金额来看,欧盟、美国、日本依次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三个国家;而农产品合同受影响的国家则不同,按受影响的合同数来看,中国农产品出口受影响最大的依次是日、美、俄;按受影响的合同金额看,则依次为日、韩、美。
据有关人士介绍,本次对2996家企业的调查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总的来说,仍存在着对WTO相关规则了解不充分,认识不准确;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认识不足;行业组织、企业收集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不完整等不足。为此,有关负责人士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政府间协调,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做好通报工作,以完善我技术性贸易措施,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加大评议工作力度,着力提升评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外交涉力度,提高我国评议意见对国外采纳的比例,使其最后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积极开展能力建设,帮助行业组织和企业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培训,一方面,进行WTO/TBT-SPS协定等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和发展趋势的培训,帮助其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变化,提高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进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的培训,使行业组织和企业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在出口时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位居第一
根据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安全、健康、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权利,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的规定,在2005年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力度,从而合理合法地使用技术手段,提高我国环保、安全、卫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等的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和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
2005年,我国制修订并向WTO通报的TBT措施112件,我国通报的TBT措施的数量在所有149个WTO成员中名列第一。在112件TBT措施中,我国制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81个,占我国TBT通报总数的第一位。
我国2005年制定的TBT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矿产、食品及标签、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产品、卷烟、进口废物原料、计量器具、农作物种子等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行政规章。
2005年我国向WTO提交了18个SPS通报,其中常规通报14个,紧急措施通报1个,补遗通报3个。通报数在所有WTO成员中名列第15位。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卫生、动物检疫、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

重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影响中国农食产品贸易
依据2003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制定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最大残留限量的“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5年6月向WTO进行了通报。该制度于2005年11月29日正式颁布,2006年5月29日实施。
日本通报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涵盖了全部农食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农业化学品,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使用16种农药、兽药cf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制定了“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两类限量标准,涉及的限量数目达到53862个。根据“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规定,该制度实施后只有符合该制度要求的农食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是中国农食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5年中国对日出口农食产品79.3亿美元,占农食产品总出口额的29.2%。中国农食产品在日本进口农食产品中排序第二。由于日本新旧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变化非常大,新制度必将大大增加中国输日农食产品中农业化学品的管理难度,增加贸易成本,影响通关速度,严惩影响中国农食产品对日贸易。
日本通报的“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输日农食产品贸易影响主要有:设限数量大幅增加,“肯定列表制度”出台前,日本只对255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186种食品、农产品中设立了9321个限量标准,而在“肯定列表制度”中,仅“暂定标准”一项就涉及到734种农业化学品、51392个限量标准、264种食品、农产品,分别是过去全部规定的2.8倍、5.6倍和1.4倍;限量标准更为严格;六成项目没有检测方法,在“肯定列表制度”所涉及的876种农业化学品中,截至日本通报时,尚有391种农药、155种兽药中国还没有制定相应检测方法,占62.3%;检测工作量成倍增加,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按中国原有的出口检验监管方式,监管和检测工作量将增加5倍以上;延缓通关速度,根据日本的相关法规,进口农食产品抵达日本港口后,将在港口滞留,待检测合格后放行。“肯定列表制度”增加了检测项目,检测时间相应延长,使输日产品滞港时间延长;加大出口成本,中国为了符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开展残留控制、检测等各环节所引发的费用,将使得中国输日产品的成本大幅增加,以每种食品、农产品平均检测200项计,平均每批产品仅检测费用就将增加到5000美元。增加的出口成本将降低中国输日产品的竞争力。

欧盟REACH法规影响中国相关产业
为彻底改变原有化学品市场准入管理和控制法规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加强对化学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欧盟自1998年开始酝酿制定一项管理和控制化学品市场准入的法规。经过数年的法规制定过程,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的核心内容是根据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量、以及危险程度等因素,对化学品采取注册、评估、授权等形式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控制程序。
REACH法规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直接从事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法规要求每年每生产商或每进口商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都要按REACH法规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供其化学中性质资料、进行安全评估以及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对中间体和聚合物另有简化注册要求的特殊规定。
欧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003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1252.2亿美元,其中仅双方化学品贸易额就达到102.8亿美元,占中欧贸易额的近10%。在中欧化学品贸易中,中国对欧出口化学品352.8万吨,出口额44.7亿美元,从欧盟进口化学品420.2万吨,进口额达58.1亿美元;中国对欧出口的化学品多为原料型产品且80%以上年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将会对中欧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REACH法规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高额注册费用将提高生产成本。根据拟议法规的要求,10万种现在化学品中约有3万余种要接受REACH法规管辖,其中80%需要注册,其余20%在注册之后还要经过各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评估、并需提交附加信息以进入授权程序。据评估,仅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26亿欧元。平均每种化学品用于注册的直接费用高达8.5万欧元。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必将在近斯内对中国化学品的对欧出口造成严惩阻碍。对于欧盟对华出口的化学品,也会由于成本和价格的提高,迫使中国选择欧盟外的国家进口可以替代的产品,从而导致欧盟化学品对华出口下降;REACH法规将引发工业界的连锁反应。REACH法规不仅影响到化学工业本身,而且还延伸到制造业的各个角落;高额信息费将使企业不堪重负。根据REACH法规,任何企业注册某一化学品或其某一用途时,只要有“先注”信息存在,即使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数据是申报企业自行完成的,仍要交纳“信息费”,否则就不能完成注册程序。对所有向欧盟出口的企业而言,特别是有多种产品的企业或产品中使用了多种化学物质的企业,为完成REACH法规下的注册,信息费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
2005年,WTO秘书处共散发了771项TBT通报。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BT通报的总数累计达到6869项。2005年的TBT通报全部是关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共有66个WTO成员提交了TBT通报,是WTO成立以来提交TBT通报成员数最多的一个。其中,阿尔巴尼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加纳、毛里求斯、摩洛哥、蒙古、尼日利亚、卡塔尔和罗马尼亚首次提交了通报,这10个成员多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至此,提交TBT通报的成员总数达到了94个。提交通报数量位列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中国、美国、以色列、巴西、日本、欧盟、萨尔多瓦、韩国和瑞典。
通报所涉及的产品分别为机电产品、农食产品、石油化工产品、轻工业产品、金属建材产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其中数量最多的为机电产品,其次为农食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
2005年,WTO的149个成员中有54个成员提交了SPS通报,共853件。
根据《TBT协定》和《SPS协定》,进行通报是WTO各成员的义务,对其他成员的通报进行评议是WTO各成员的权利,即通报与评议体现了WTO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自2002年起,中国在履行WTO成员义务的同时,亦重视作为WTO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在TBT和SPS领域内,主要表现为在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起草阶段即参与对其草案的研究和评议,充分表达中国关注,从而在措施生效之前,促使措施起草成员对其措施进行相应修改。近年来,中国评议的通报数量逐年增长,评议质量不断提高,提出的评议意见越来越多地得到通报成员的重视和考虑,降低了其他成员拟议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RoSH指令增加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风险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SH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RoSH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限量做出了规定,广泛覆盖了各种电子电气产品及相关原材料。
RoSH指令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出口电子电气品种及相关原材料。但是,目前欧盟尚未明确与指令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检测方法及指令最终豁免范围,也没有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南性文件,这使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对欧出口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的出口风险和成本。
自RoSH指令草案发布以来,中国一直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动态变化,并根据该法规的发布和实施进程完成了法规文本的翻译、整理、跟踪研究和评议等阶段性应对工作,夯实应对RoSH指令的技术储备,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表达对指令的关注,探讨开展双边合作。

WEEE指令不应只增加生产商负担
欧盟《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5年8月有3日实施。WEEE指令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对处理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技术要求;由生产商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WEEE指令对各种电气电子设备产品及其配件和材料规定了明确的回收率;对于收集、处理及回收这些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资金我,规定实施“生产商责任制”。
WEEE指令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由出发,鼓励电气电子设备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采取可能的措施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电气电子设备,以减少市政垃圾的处理量。但是,WEEE指令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带来严重增加成本、降低竞争力等不可忽视的负面后果。欧盟是中国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中国家电产品出口量的四分之一。WEEE指令的产品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必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多种电气电子产品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且规定的内容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之处,WEEE指令草案自公布以来一直是历次TBT委员会例会中的一个议题,受到许多WTO成员的质疑,但在正式公布的指令中欧盟基本没有采纳其他WTO成员的评议意见。
中国对WEEE指令的应对工作,主要集中在法规跟踪、研究和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中国的贸易关注两个方面。中国在贸易关注中指出,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责任应由社会各界共同承担,而不应仅由生产商单独承担,WEEE指令的许多内容既没有依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和指南,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通过对生产商规定较为苛刻的指标要求和费用要求以及繁琐的程序,将每年回收处理600万件电气电子产品的责任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转嫁给生产商,此举尤其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中国特别强调了REACH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对中国对欧出口有失公平的情况。对于部分种类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和再利用率达到80%的规定,明显高于日本、中国等其他国家的指标,无疑给这些国家的产品出口商增加了负担。
此外,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回收处理,欧盟企业是就地回收,所需的费用肯定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的花费,必然为中国等欧盟以外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

EuP指令又将造成新影响
欧盟《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EuP指令)于2005年7月22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正式生效。Eu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它要求欧盟成员国最迟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实施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对用能产品加施CE标志,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EuP指令覆盖的产品范围广泛,欧盟委员会将根据EuP指令陆续对诸如供暖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居及商业场所照明系统、家用及办公室用办公设备、个人电子产品、通风及空调系统等用能产品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虽然EuP指令仅是一个框架性的指令,但是其管辖的内容和覆盖的产品范围,将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用能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对该指令的理解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不同成员国根据该指令转换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时出现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对贸易伙伴造成困难。
中国对EuP指令开展的应对工作包括:密切跟踪EuP指令的最新动向,以双边和多边场合提出贸易关注,建议欧盟就该法规的立法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提请国内相关部门、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关注该指令及其实施指令,呼吁企业依照新指令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争取使EuP指令对中国相关产品出口欧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结束语
在2005年中国有大约25.06%的出口企业遭受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其中,出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受影响的比例约为31.48%,其他内资企业受影响的比例也在27.60%左右。从数值上看,小型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大型企业受影响较大。随着企业出口销售额的增加,企业受到国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明显加大。
在中国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其中工业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合同数,主要来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而农产品受影响的出口合同数,主要发生在浙江省、河南省和山东省。其中浙江省无论是受影响的工业品出口合同数,还是受影响的农产品出口合同数,在全国都列于首位,反映出浙江省作为中国出口大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严重的现实。
为满足进口国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国出口企业不得不对产品进行测试、认证、注册、检验,或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更换产品包装及标签,或对产品进行其他处理,或办理其他手续。而这一切都使企业出口经营成本提高,相应地发生利润损失。但是,我国企业必将在打破
适应国外的贸易壁垒遭遇战中,通过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的互信协作,通过学习,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加强认证工作,提高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信心和能力。
鉴于对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配额、许可证、关税、汇率几大因素的作用因WTO规则的制约和贸易伙伴国的强烈反对,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保护国内市场又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所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找的很辛苦吖·能帮的上忙应该!

『陆』 农药店近十年每年获纯利润都在5万元,不想做了,转让出去多少钱合适

12.5万左右
正常来说,新店成本应该是3年回本,所以2年半的价格还可以

『柒』 农药登记证能转让吗

不可以。
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准予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其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属于一种例外行政许可证件,属于特许权。登记证花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其中还涉及一些专利技术,是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知识产权作为另外一种意义上的“财产权”, 享有转让的权利。但是,农药登记证不同于知识产权,是不得转让的。

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的法律依据
1.根据农药登记的特性,其是一种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因此,农药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2. 法律规定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农药管理条例》不仅未规定农药登记证可以转让,而且对转让行为设定了罚则。

但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而要求变更农药登记证上生产企业名称的,不属于农药登记证转让行为。

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药登记证自由转让造成的后果
虽然不少企业认为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的交易转让制度,允许证件自由转移和流通。一方面可以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并购后生产要素之间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

但是,不得不考虑到,一旦农药登记证能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因为农药登记具有很强的属人性,只有登记人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农药产品生产。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是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如果登记人获得农药登记证后转让给未经注册的企业,这会成为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到时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而且,如果取得登记证的单位允许其他未取得登记的人从事相应农药的生产,则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差异,导致农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国家设置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转自:作者 HSF中心
华测瑞欧 专业农药境外登记 有任何登记问题可以找我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