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计算
A. 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三股东的注册资金或者投入资金×80%)×20%。这个交易的过程,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如果认为价位偏低,会按评估价格计算。 股权转让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个人)、印花税等税种。
(一)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过渡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三)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指的是溢价转让,平价转让不涉及该税种)。
(四)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五)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是现在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行为,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往往成为很多股东关心的问题,因为很多股权涉及的金额往往比较大,交易设计不好,会多缴纳很多税。股权属于财产权一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税率是20%。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计算这个转让的“所得额”。
(1)股权转让计算扩展阅读:
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 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按7号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将该间接转让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应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一文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也是7号公告中没有再直接明确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详细解析
698第四条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具体详细解析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币种确认:以首次投资为准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这个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3、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所得?
698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
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处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有不利。
5、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特别指出: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
(2)698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6、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1)698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备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春节后将会向大家推送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
7、股权转让成本相关问题
(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3)投资总额
(4)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2008年前和后的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
(5)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国税函[2010]432号《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令第28号、财企〔2008〕159号等):外国合作者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