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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2-05 01:05:46

1.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所谓“公有住房使用权”是指通过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是国有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租赁并使用的权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福利分房,其实是国家或是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消费的一种补贴,也体现了承租人劳动的价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有针对性的,大部分为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职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享有这样的住房补贴。

2. 关于房屋使用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得正确理解什么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所谓“公有住房使用权”是指通过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是国有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租赁并使用的权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福利分房,其实是国家或是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消费的一种补贴,也体现了承租人劳动的价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有针对性的,大部分为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职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享有这样的住房补贴。其次,在过去的法律实务中,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被认定为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即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单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转租或是转让使用权的行为都将直接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应被禁止。为此,1994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其中26条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计也是依据这条法律认为你们之间签订的公有住房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但是,这份1994年出台的建设部的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中明确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权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并对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担心,你与你同事于2001年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在他的主动配合下,您与单位又签订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个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无权利再继续承租该公房。如果他执意要起诉您的话,您也无须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来的转让协议和新的承租合同这两份关键证据即可。最后,对于“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还有一些的问题值得注意:第一,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通知》要求,进行公房使用权交易的一方必须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并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在进行公房所有权交易前必须先确认所有权属,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再进行。第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权”。因此,为避免转让协议的无效及今后的纠纷,购买人应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购买的资格。例如,单位承租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一般要求购买人也为本单位职工。第三,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或是交换住房产权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的。这意味着公房使用权是允许流转的。但这里的流转并不包括转租的情况,转租是指不变更承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则是要求转让协议达成后,受让人代替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第四,合同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并新的租赁变更手续,相关法律文件应避免代签,并提前或当场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

3. 房屋所有权如何转让

1、申请人向抄行政审批办公袭室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4、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房地产转让登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窗口负责人。
6、窗口负责人有权决定的,由窗口负责人作出准予房地产转让登记或者不予房地产转让登记的书面决定。
7、告知申请人该审批项目的收费标准,开据《缴款通知书》,指引申请人到大厅财务结算窗口缴费.
8、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文件。
9、公布审批结果。

4. 如何转让公有住房的承租权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很多人在经济条件不允许买房时,签租了公租房,后来有了经济实力自己买房就不需要公租房,这种时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单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验转、受让双方及同居人口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2.查验后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勤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单位同意转让书面证明》,并由转让人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核准。
2.3.产权单位核准后递窗口。
2.4. 市场科外勤人员到实地调查,根据市场行情对转让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签署意见,同时计算转让费用。
2.5.部门负责人审核。
2.6.主管领导审批。
2.7.产权单位改证,互换中心登记备案。工作时限:
2.8.证件齐全,内勤受理(当即办理)。
2.9.外勤实地调查(半个工作日)。
2.10. 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当日签字)。工作时限两个工作日。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收费标准:
2.11.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一年内直接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2.12.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10%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2.13.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
2.14.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域的公有住房;
2.15.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
2.16.拖欠产权单位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的费用;
2.17.损坏、拆改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
2.18.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注意的问题: 2.19.确定产权单位是否同意;
2.20.要弄清所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否准确,查验房屋顶层是否漏水,包括上下管线等房屋以内的设备;
2.21.在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时要对所购买的房屋内使用的费用进行查验,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费、房租、电话费及有线电视等各种费用; 2.22.购买公有住房的要了解房屋的历史,因使用权转让后是否考虑参加房改房应侧重了解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类区;
2.23.了解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价格。多走多看,掌握房屋价格也可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通过市场比较判断房屋实际价值;
2.24.要规范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不要轻意相信别人,要靠正规的中介机构委托代办或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2.25.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的百姓在看房、买房时,必须找资质齐全的中介机构及声誉和信誉具佳的单位,这样才能使您的房子买得放心,办得舒心,住得安心。 凡购买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到大连市房屋互换管理中心办理正规过户手续。
2.26.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成交价格,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如认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评估费用委托人自理)。评估价格高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评估价格低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申报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7.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转让价格有异议,可向该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或委托本市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如两个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有明显差距,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可向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按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裁定的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得因转让人对其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格有异议,而拒绝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或推销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书面证明当然就没有资格对房屋做任何的交易包括买卖、转让或转租,如果发生转租行为,产权人可以问责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5. 关于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与及能否转卖

杜海生、杜满生、杜喜生、杜永生、杜海鱼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年去世后,杜永生即成家另过。母亲杨三妮与杜海生、杜满生以及杜喜生、杜海鱼在一起生活。1992年,杜永生以1800元价款买下了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1994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96年杨三妮去世。1999年5月原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于是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每年2000元价格租给邻居卢某使用。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杜喜生,要求杜喜生所有权确认之诉。
问题:本案房产所有权应当归谁?
答:本案争议的房产系杜永生购得,房屋产权证明一直由杜永生控制,杜喜生等五口人是在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在争议房屋中居住、使用。宅基地使用证内填明的户主是杜喜生;杜永生在19 94年口头答应以原价将争议房屋卖给杜喜生,但未办理过过户手续;杜喜生未支付价金,杜永生也未交出房产证明;争议房屋租赁关系的当事人是杜永生与邻居卢某,理由在于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联系,但租金却由杜永生收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建筑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里的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里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县、乡政府批准用地所发给的证件是宅基地的使用证。据此,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证是对农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证件,并且,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其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赠与房屋有效证件的规定,并基于杜永生未将房屋交出的事实,认定杜永生要将该房屋赠与杜喜生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最后,法院还认定杜永生虽以口头表示以原价将房屋转让给杜喜生,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杜喜生和杜永生并没有交付房款,杜喜生也没有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所以说,杜喜生和杜永生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存在。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法院判决:第一,杜永生虽口头表示将该房产原价转让给杜喜生,但从未交出过产权证书,也未收取过杜喜生支付的房价。同时也未将该房产交给杜喜生使用,而是收取了邻居卢某交纳的房租,与卢某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因此,杜永生并未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给杜喜生。第二,杜永生一直控制着房屋产权证书,杜喜生、杜海生、杜满生等在该房屋中居住并不是因为拥有该房产,而是基于经过杜永生许可的居住使用权。因此,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双方所争议的三间平房、一间马棚应当归杜永生所有。

6.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两份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点击:老高原系位于沈阳市XX区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2003年,经该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老高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转让给小冯,老高为小冯出具了一份已收到购房款8万元的收条。后小冯便入住涉诉房屋中居住,并持有原公有住房租赁证,但一直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2008年,老高又与王某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老高自愿将涉诉房屋的使用权出售给王某,价款为18万元,老高收到王某所付房款后,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随后王某立即支付给老高购房款18万元。 后老高把出让房屋的时告知了小冯,并要求小冯腾房,小冯一怒之下,将老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诉房屋承租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且要求老高协助自己办理涉诉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律师观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老高先与小冯之间签订了《房屋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此后老高故意隐瞒涉诉房屋已实际转让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实,致使其与王某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侵害了小冯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冯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松律师解释说,本案诉争房屋性质是公有住房,即产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又称使用权房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上市流转,但对于这类房屋承租权的确认和转让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各地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规范。而随着旧城区改造的逐渐深入,许多公有住房面临拆迁,再加上房价的不断上涨,因公有住房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况。 对于本案两份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对于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未经产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呢?李松律师指出,老高与小冯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没有争议。对于第二份合同,承租人老高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公有住房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侵害,而且现无法律、法规禁止这种交易行为,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确认后,在多个买受人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比照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判由实际占有房屋的小冯取得房屋承租使用权。本案中王某可向老高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7. 房屋所有权转让

杜海生、杜满生、杜喜生、杜永生、杜海鱼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87年去世后,杜永生即成家另过。母亲杨三妮与杜海生、杜满生以及杜喜生、杜海鱼在一起生活。1992年,杜永生以1800元价款买下了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1994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96年杨三妮去世。1999年5月原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于是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每年2000元价格租给邻居卢某使用。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杜喜生,要求杜喜生所有权确认之诉。
问题:本案房产所有权应当归谁?
答:本案争议的房产系杜永生购得,房屋产权证明一直由杜永生控制,杜喜生等五口人是在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在争议房屋中居住、使用。宅基地使用证内填明的户主是杜喜生;杜永生在19 94年口头答应以原价将争议房屋卖给杜喜生,但未办理过过户手续;杜喜生未支付价金,杜永生也未交出房产证明;争议房屋租赁关系的当事人是杜永生与邻居卢某,理由在于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联系,但租金却由杜永生收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建筑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里的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里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县、乡政府批准用地所发给的证件是宅基地的使用证。据此,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证是对农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证件,并且,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其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赠与房屋有效证件的规定,并基于杜永生未将房屋交出的事实,认定杜永生要将该房屋赠与杜喜生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最后,法院还认定杜永生虽以口头表示以原价将房屋转让给杜喜生,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杜喜生和杜永生并没有交付房款,杜喜生也没有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所以说,杜喜生和杜永生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存在。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法院判决:第一,杜永生虽口头表示将该房产原价转让给杜喜生,但从未交出过产权证书,也未收取过杜喜生支付的房价。同时也未将该房产交给杜喜生使用,而是收取了邻居卢某交纳的房租,与卢某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因此,杜永生并未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给杜喜生。第二,杜永生一直控制着房屋产权证书,杜喜生、杜海生、杜满生等在该房屋中居住并不是因为拥有该房产,而是基于经过杜永生许可的居住使用权。因此,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双方所争议的三间平房、一间马棚应当归杜永生所有。

8. 房屋所有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住宅专项维抄修资袭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9. 房屋有使用权转让一说吗

您好
房屋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①-④项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①申请书;
②双方当事人身份证;
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房屋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7)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8)可能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也可以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廉租户,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权买卖的风险 使用权买卖实际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围内,这不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产权不明的房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违规开发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权买卖变成欺诈或诈骗的高发区。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对购房人来说都是一辈子的积蓄,购买房屋使用权被骗的购房人大多数是被拆迁户,很多购买所谓使用权的购房人血本无归,甚至沦落为无家可归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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