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注册
你好
,执业医师证书编号通份+省区编码+执业类别+持证身份证号码:2007北京临床执业医师证书编号200710110******************,助理200710210******************.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区标准代码+证书号码:临床执业医师110150623*******,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10150623*******,15位数.
B. 执业医师注册如何填写执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2)执业注册扩展阅读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C.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注册证书的区别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一、区别是:
1、概念不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考试通过后,考试中心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是注册在一个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注册成功后给你发放的注册证书。
2、发证单位不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签发单位是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注册证书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3、意义不同
拥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不一定就能成为注册一级建造师,而你拥有了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则表明你肯定拥有《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你就不能申请注册,成为一名注册一级建造师。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注册证书的关系:
前者为后者提供资格凭证及必要条件、最核心的、最关键的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拥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不一定就能成为注册一级建造师;而你拥有了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则表明你肯定拥有《执业资格证书》。
(3)执业注册扩展阅读:
一级建造师注册注意以下事项:
1、本系统不允许相同身份证号和姓名多次注册。为了您的利益,请务必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注册。
2、姓名之间不得有空格,如遇生僻字,点击姓名输入框右侧的如何输入生僻字链接,参考相关方法输入生僻字。
3、密码最好采用字母数字结合方式,长度不小于6位,提高安全等级。
4、在需要联系时,考试机构将会通过邮箱或手机与您联系,请务必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
5、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用户名和密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D. 如何注册执业医师证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注册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E.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注册证书的区别是什么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注册证书的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含义不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由住建部与人社部共同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条件后颁发给应试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
注册证书是确定从业人员在具体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依据。
二、获取方法不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合并) 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注册证书通过申请取得,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获取条件不同。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注册证书申请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F.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有什么区别
执业资格证书作为考试通过后,考试中心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表示你拥有建造师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仅作为资格凭证使用,为建造师执业注册申请提供资格凭证,能不能顺利注册成为“注册建造师”还需要很多其他的条件及要求,详细情况请查阅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注册证书的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资格凭证及必要条件、最核心的、最关键的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拥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不一定就能成为注册建造师;而你拥有了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则表明你肯定拥有《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你就不能申请注册,成为一名注册建造师。
G. 医技执业资格取得和注册条件
报名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H.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1、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I. 执业医师网上注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原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用16开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
7、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
J. 标书里某人的“执业注册”填什么内容
你的二建或者一建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