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转让
A.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B. 房屋转让是不是一类物权是物权转让还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当然是物权转让了,这种转让是通过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实现的转让,但更重要的是还需要进行物权登记才能实现的转让。
C. 物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你问的是物权转让(变动权属),还得物权的取得?
物权变动的方式:
1、动产,交付(支付价款获得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变更所有权登记)
D.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哪些基本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回。(2)船舶、航空器答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 物权请求权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存在,也不能单独转让。
你好。
【1】物权请求权包括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专)消除危险属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2】只有物权人才能行使这些权利。物权人不能约定将这些权利转让给非物权人行使。
【3】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后丙强行入住。甲可以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甲是物权人,但乙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所有权,只能对丙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享有物权,只享有承租权。
又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过户登记,但甲不能约定由自己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甲已经不是所有权人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由现在的房屋所有人乙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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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个什么意思
1、东西由出让人占有。
2、东西的所有权归受让人。
3、这句话中,包含的一个意思要特别注意——风险已转移给了受让人。
G. 物权变更与物权转让有何区别
这是物权法、合同法方面的基础知识
物权娈更是指内容的变化,而权利主体保持同一性
物权转让是权利主体的变化或改变,一般不涉及到内容
希望可以帮到你
H. 《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定。动产物权的设定指什么
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8)物权转让扩展阅读: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网络——动产物权
I.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讲解
物权很抽象,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比如停车场,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设立就是成立,消灭就是注销,变更转让就是所有权物权的转让
仅供参考
J. 如何区分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
(一)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二)主体、客体不同(三)效力不同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