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师制度
❶ 注册营造师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中国注册建造师制度
简介
香港专业建设管理学会会长
余立佐
2004.11.20
2004.11.20 余立佐 2
中国注册建造师
1 建造师制度 2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4 建造师专业的划分3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5 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6 建造师的国际互认
thanks
7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
2004.11.20 余立佐 3
1 建造师制度
中国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制度
已建立了: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等.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和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11号),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
该《规定》明确规定
中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
代表业主方利益
当前,在承包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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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造师制度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2004.11.20 余立佐 5
1 建造师制度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
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2004.11.20 余立佐 6
2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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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
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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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
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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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1Z100000 综合知识和能力考试(1)-建设工程经济
1Z200000 综合知识和能力考试(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Z300000 综合知识和能力考试(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A400000 XX专业知识和能力考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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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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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造师专业的划分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
房屋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矿山工程、
冶炼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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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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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考试命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等工作由建
设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和考试命题具体工作委托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各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初
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
地人事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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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负责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
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各专业大纲编写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一级
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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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造师的国际互认
-建造师的发展过程
建筑师
土木工程师建筑师
土木工程师建筑师 测量师 建造师
决策阶段
实施阶段
运营阶段
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管理咨询单位施工单位教学与科研单位英联邦国家 美国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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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造师的国际互认
1. 与英国CIOB的学术交流和大学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的互认(1993年开始)
2. 与美国AIC和ACCE的学术交流和大学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的合作(1995年开始)
3. 与IAPMC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的学术交流 (1995,1996,1997,1999,2002)
4. 与英国、日本、香港和台湾的有关组织关于建造师国际互认的探讨 (2003.12)
5. 成立国际建造师工作组(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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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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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大纲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人事部、建设部 文件 人发 〖2002〗 111 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2. 参考资料
2.1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2 001年通过
2.2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2002年通过
2.3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2002年通过
2.4 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
第三届建设部高等工程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 1999年7月2.5 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教育大纲
第三届建设部高等工程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 2001年2.6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教育大纲 2002年2004.11.20 余立佐 19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1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
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
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
项规定
3 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具有较
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 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人事部、建设部 文件 人发 〖2002〗 111 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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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编写的有关问题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关系— 建造师的执业领域和工作范围
考试大纲与工程管理专业教学大纲的关系
中国建造师与国际建造师的接轨
与建设领域其他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关系
考试大纲与复习,出题及考试的关系
综合考试与专业考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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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0 余立佐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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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0
30
单选
多选
3法规与
相关知
识40
120
(20x3+30x2)
20
10
5
单选
多选
案例
4专业
13070
30
每题平
均1.8分钟单选
多选
3建设工
程项目
管理
10060
20
每题平
均1.5分钟单选
多选
2建设工
程经济
满分数题量题型考试时
间
(小时)
科目
出题考虑存
量和增量的
问题
专业考试的
案例的出题
比例和出题
方式
多选评分
全选全获/无
或部分给分
(无错选)
主要不是测
试速度,有足
够时间答题
单选和
多选每题平
均1.5分钟
备注
单选每题1
分多选题每
题2分
多选题5个
被选项,
正确项2-4个
处理题量和
难度的关系
案例题是否
考虑可选择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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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佐
香港专业建设管理学会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电话 (852) 2512 4806
传真: (852) 2570 2004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ripam.com.cn
❷ 注册规划师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
通过专业的培训
❸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要求有什么规定
2、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发展与风险保障建设
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发展,始自于上世纪90年代。1993年,建设部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是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发展较早的政策依据。《办法》提出在深圳、广州两市率先试点私营设计事务所。随后试点范围更是进一步扩展到了全国各省级城市。
2000年末的全国勘察设计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指出“设计事务所制有利于把责任和设计人员的信誉联系起来,有利于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责任主体明确,非常适合建筑设计的职业特性。”但同时也提出总量控制要求:150-200家,当时全国约有一万两千多家设计单位,多数为设计院。加之,对外开放后,国外大量设计事务所涌入国内市场,对国内设计事务所产生较大冲击,因此国内建筑师个人执业发展缓慢,依旧以设计院制度为主。
直到2016年1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从2017年3月1日起,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即可开设合伙制设计事务所,并规定了相应的建筑师资历要求。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再次开始发展,但进度并不理想,仅有江苏、江西、福建、云南等省发布文件推动实施。
但正如前文所述,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取消施工图审,强调建筑师责任终身制,无异于压倒现行建筑师执业制度的最后一个稻草,将催化着国内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的全新发展。
此外,对于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的配套风险保障建设:国内个人征信制度已得到初步发展;建筑师注册制度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日益完善;保险业对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与准入筛选作用越发被国家重视。这些制度条件的完备,都将推动着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的发展。
建筑师终身责任制,一方面令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再次迎来发展契机,另一方面也对我国保险行业建立权威、专业的风险评价体系提出要求。为了减少终身责任制对建筑师行业的冲击影响,相关部门应适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的全新发展,并重视保险行业所能发挥的风险保障作用,加速设计责任险的政策推广应用,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完善风险评价体系。
❹ 注册建筑师的管理制度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复、注册和执制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1、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2、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3、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❺ 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
是国家执业制度。当时有一批老人,给他们提供的条件。你99年中专毕业,对应相应的没有学士学位的条款
❻ 工程教育认证与注册工程师制度有什么关联
工程师是对所有的专业的不同的工程师的一个总称,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则是内对应的某个专业容的工程师。
工程师是不分领域的一个称呼,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性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
❼ 注册结构师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颁布条文是在97年,
但我有印象第一次考试是在99年,好久的事记不太清了
❽ 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❾ 全国什么时候实行企业必须有注册物业师制度
这样的传说早在去年就有了,但一直没有出台。从逻辑上分专析,全国层面的政策出台,需属要具备的硬性条件之一就是证书数量要与企业需求量大致匹配,否则如果证书不够却贸然出台这样的政策,实际上是在为难企业(从物协得到的消息,持证人数虽逐年上升,但目前仍不能满足需求)。无论怎样,企业资质与个人注册相结合都必定为国家物业管理师制度题中应有之意,也是规范行业发展、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企业监督的必由之路。
所以说,届时,前面jackleehoo的预想"注册物业管理师和中级职称是否挂钩"问题也将不是问题。至于时间上确实不好预测,我觉得快则2014,慢嘛,最慢到什么时候就难说了。
结合另外一个深圳传来的小道消息(物业企业资质将取消国家行政审批),一旦资质管理权划归物协,《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何去何从,犹未可知。言尽于此吧!
❿ 初级护师的注册制度
初级护师的注册制度及资格证书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 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摘自:国人厅发[ 2004]109号文件)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注册制度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登录医学考试网查查详情 http://lm.med66.com/ManageCheck.asp?adsid=507&UnionID=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