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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注册

发布时间: 2021-01-25 13:11:29

1. 如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如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各地规定可能稍有不同,以江苏省淮安市为例)
一、申请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2.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
(五)设立人名单;
(六)设立人的资质材料:设立人简历表(附件下载);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设立人承诺书;设立人与原所解除聘用关系和原所出具的结清财务,业务、卷宗交清的证明;人事关系委托存放证明;原是合伙人的须提供退伙证明。
(七)合伙所推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八)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
(九)资产证明(验资报告):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市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三年内未受过停业执业处罚的证明;
(十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附加申请材料:
1.在江苏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2.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江苏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江苏省后,再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连同上述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3.在江苏省执业的律师,跨地级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2. 如何成立律师服务所,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私人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3. 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如下: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 怎样注册律师事务所

一、申请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2.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
(五)设立人名单;
(六)设立人的资质材料:设立人简历表(附件下载);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设立人承诺书;设立人与原所解除聘用关系和原所出具的结清财务,业务、卷宗交清的证明;人事关系委托存放证明;原是合伙人的须提供退伙证明。
(七)合伙所推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八)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
(九)资产证明(验资报告):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市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三年内未受过停业执业处罚的证明;
(十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5. 注册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2、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同上)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依据同上)
4、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6、书面的合伙协议。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部令第41号)
4、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5、有3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6、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部令第41号)
7、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通知申办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按渠道报告上级。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6. 怎样注册律师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7. 中国法律服务网律师事务所如何注册

后台添加的好像这个是

8. 注册一个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那些条件,在什么网站或窗口申请

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 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 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 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9. 私人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私人开律师事务所的,所需要的条件要根据所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是个人律师事务所而定,具体的条件要求可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10. 怎么样注册一个律师事务所啊!需要多少资金。

1、如果你是要办个人制的律所那要查找你当地的规定,上海的话就是要求三名以上版执业律师、10万元注权册资金、10万元的执业风险保证金

2、一般合伙制律所,按照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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