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管厂转让
❶ 全民所有制单位特有的专利权,转让时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呵呵来,以前有持有专利权的概念源,现在没有了。
老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权,所有权归全民,所以,转让需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按现行专利法,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权,所有权归该单位,除了转让给外国人、外国单位或外国组织外,无需经有关单位批准。
当然,无论转让给谁,都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❷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转让股份 详细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转让股份?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志远 2009 年11 月09 日 案情: 胡德兰是一家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最近,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只能向在本公司任职的股东进行转让。” 胡德兰认为这一规定有违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不利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中的利益最大化,应当认定为无效。 问题: 你如何看这个问题呢? 结论: 胡德兰作为监事应自觉遵守章程的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即便他作出辞职决定,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他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分析: 这里涉及到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中的限制问题。 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是一项法律原则,但为了公司运行的稳定性、避免损害小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往往对股权或股份转让作出一定限制,或规定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可限制股权或股份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 条第4 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 条第2 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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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美国证券法里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有何规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为获何种刑事责任
在美国,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联邦层面关于证券的法律。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在1933年之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联邦层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
2.各州关于证券的法律。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
3.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美国为普通法国家,按照“判例必须遵守”的观念,只要事实状态实质上相同,法院应遵循以前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则。要准确理解联邦证券法律,必须依据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在联邦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只有关系重大的规则必须获得国会通过方可生效。
由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较散,没有所谓法典。因此,具体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在网络上找到,建议到图书城或图书馆借阅、复印或购买相关图书,如政法大学2003年9月出版价格79元的托马斯-里-哈森的《证券法》
❺ 11年前合伙开了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加油站挂靠了个上级主管单位(国有制的加油站)请问我的股份可以转让不
首先,企业性质只有下面几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回司;
合伙企业答
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个体工商户
你说的集体所有制是政治上的说法。
挂靠上级公司,就是说你们的企业是上级公司的一个部分。分红是你们内部协商约定的。一般按照每个人拥有的股份比例分红。当然如果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你们是挂靠,名义上已经是上级公司的一部分了。你们企业跟所挂靠的国有加油站之间应该签订过协议的。
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管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来法规定:
发起人持自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❼ 为什么限制高管一定时间内不能转让股票
为什么限制高管一定时间内不能转让股票。限制高管一定时间内不能转让股票,是为了防止高管套现。也是为中小散户负责,更是为了公司负责!
❽ 国有资产向管理层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一、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
定。
二、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
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
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
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六、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工作程序、报送材料等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九、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
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
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十五、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国有产权转让活
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由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具体比照本规定执行。
❾ 邮管局是否有权强制让别人转让快递
没有的,这是私人企业,所有权不同,不能强买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