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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筹划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0-11-20 16:57:14

A. 施工时筏板基础梁的上部纵筋在筏板上层筋的上方还是下方

二种方法都可行。

一、从受力角度来讲,板筋梁下过要合适。(优先选择该做法)

但有几个必端:1、梁边板筋保护层过厚。2、板有效截面尺寸偏少。3、施工较板上过要复杂。

二、梁上过,也没有错,唯一一点:受力比梁下过差。大概差个90%吧。(瞎说的)

从以上几点来看:施工单位可能会选梁上过,设计一定会选梁下过。

人防有强制性要求,一定要从下面过~~

详解:

1、筏形基础的钢筋配置包括梁(或暗梁)和板两部分,布筋考虑一般“以梁为先”;

2、比较两个方向上的基础梁,从中判断强者(等高时选跨度较小者,不等高时选高度较大者),与“强梁”相垂直布置第一层(最底层)板筋;

3、在第一层板筋之上并与其垂直布置“强梁”的底层纵筋和第二层板筋(“强梁”的箍筋与第一层板筋在同一层面上插空走过);

4、再在其上布置另一方向上梁的底层纵筋;

5、板上部面筋的布置依据板区两个方向的跨度。跨度相差较大时,短跨面筋在上,长跨面筋在下;跨度相差不大时,与板底筋的上下保持一致(两个方向的ho相等);

6、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两个方向梁相交对ho的影响,也应当考虑双向板的ho与单向板不同;

7、“筏形基础”相当于“倒楼盖”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当承受地震横向作用是,柱是第一道防线,楼盖梁是耗能构件,所以要做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梁要考虑箍筋加密区、塑性铰等问题;但筏形基础的基础梁通常不考虑参与抵抗地震作用计算。

B. 股权转让如何做税收筹划

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税率 (与公司的估值没有关系,因为评估价是能够被操控的。)
股权转让的合理税务筹划
1、将股权以低价转让至有税收奖励政策的地方
2、在有税收奖励政策的地方以市场价格转让至受让方
操作难点:
1、第一次低价转让被合理接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十二条文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文对低价转让虽然有明文的限制,但是条文里的标准却不是很清晰,导致各地税务局执行标准也不一样,操作难度根据当地税局来定。值得注意的是,确实有企业成功的操作了以低溢价率成功将股份转让至税负洼地,经分析,关键成功点是否能在税务机关稽查时提供合理理由并且被接受。
2、找到合适的税负洼地
很多的地方政府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不同的地方,政府扶持的产业可能不一样。有些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税率低至3.5%,大大降低了税负。一般以股权转让为目的设立的企业都喜欢以政策越高越好作为选择标准,这是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另外两个更重要的因素也是要放在考量范围内。
政策稳定性
长期来看,以股权转让为目的设置的企业一般的话都有长期性(排除立刻要做交易的企业),所以选择一个口碑不太稳定,但是政策好作为税负洼地,会有一定的风险要企业承担。
避免二次缴税的可能性
一般税负洼地的操作都是当地政策根据你的纳税额,以政府扶持资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这样看起来好像减免了税负,但是在其中,这笔奖励金如果落到了企业账户里,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二次纳税。目前已掌握的部分地方能做到规避二次纳税的问题,这样相比于一些扶持金必须入企业账户的操作来说,变相又减免了税负。

C. 控股股东筹划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控股股东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D. 企业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是什么样

为了有效的减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费用,需要在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时候,能够做好方案的制定和选择。毕竟好的税务筹划方案既可以保证筹划顺利,也能减少税收费用。那么企业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是什么样?



3、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根据规定,部分低价转让股权是合理的,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企业失手政策调整而长生极大影响,从而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或者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具有法律效率省份关系证明的亲人。


4、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来说对于没有商是的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是很难获得的。但是市场价格的形成是较为多面的,所以可以通过筹划方式调整市场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股权转让在设计筹划方案的时候,如果能够提前了解清楚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信息那么则可以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合法性,避免企业受到税法的惩处。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企业最好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

E. 格力电器股权转让已经拉开帷幕,董明珠还能坐稳董事长继续带领格力集团吗

格力电器股权转让已经拉开帷幕,董明珠还坐稳董事长继续带领格力集团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此次格力电器股权转让的资金量是很大的,一下子能够拿下这么多的资金还是有点难度,不过对于董明珠来说,她和她的团队有资金缺口的,但如果要筹集也并不是难事,而且再加上一些PE、VC投资财团分担,那更加简单。


总的来说,董明珠继续带领格力集团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不过这关系到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她自己的想法,外界条件等这些都是影响因素。

F. 基本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操作有哪些

1、利用低价将股权转至低税率地区,然后再以市场价将股权转出,利用税收洼地达到节税的目的。需要明白的是:这样操作最难的一步是如何将股权低价转出。
为了能够达到低价的目的,一般会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正当理由,那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
其次,通过实用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筹划。
最后,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2、递延纳税筹划法。一般来说如果股权转让是满足特定条件,那么则可以实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且也可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G. 格力电器2015半年报股权结构,董明珠持多少股

截止于2017年11月5日董明珠持有(000651)格力电器44,488,492股。

自上市以来,格力集团一直在进行减持或转让股份,不过转让幅度最大的一次源于2006的股权分置改革,格力集团将所持股份大幅转让给经销商和管理层。因为这次改革,格力电器还被媒体称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先行者”。

(7)格力筹划股权转让扩展阅读:

凤凰网财经梳理发现,自格力电器上市后,格力集团逐步“减持”持有格力电器股票。1998年和2000年,由于新进了股东,格力集团持股比例小幅缩水,一直到2005年,格力集团合计持有格力电器股权比例一直在50%以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2005年,证监会推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格力电器积极推进。2006年3月,格力电器启动股权分置改革,格力集团持股比例首次降至低于50%。

根据格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决定对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激励股份总数量为713 万股,激励股份来源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激励股份的每股出售价格为5.07 元(2005 年12月31 日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激励股份价格远低于当时格力股价。

格力集团从所持股份中划出2639万股股份,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如格力电器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达到承诺,则格力集团将以当年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价,将股份出售给公司高管人员、中层干部、业务骨干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高管人员。

2006 年7 月11 日,公司实施了每10 股转增5 股,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规定向公司管理层出售的股份数量由713 万股相应调整为1069.5 万股

其中,董明珠作为董事、总裁,获得激励250万股,占全部激励计划的23.38%,合计需要资金967.5万元。激励价格为3.87 元(2006 年12 月31 日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截止2006年底,格力集团持有格力电器股份降至40.84%。历史资料显示,三次股权激励分别从格力集团手中把1.62%、1.33%和1.28%的股权转让给格力电器管理层,合计转让了4.23%的股权。大股东格力集团对上市公司控制力逐步下降,而格力电器管理层逐渐拥有了一定的投票权。

股权激励对象还包括格力经销商,这一变动在2007年基本完成。2007年,格力集团向公司主要经销商作为股东的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格力电器10%的股权,使之位列公司第二大股东,并成功引入经销商联盟成为公司战略投资者等方式。

截止2007年底,格力集团持有格力电器股票骤降至22.58%,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一跃成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73%。

2009年7月股市走出金融危机,格力集团减持了上市公司股权,直到12月底,格力集团减持了约1.85%的上市公司股权。同样在这一年,格力集团旗下格力地产也在大举减持上市公司股权。

此外,格力电器在2007年12月和2012年1月先后两次完成了增发,第一次增发了接近3000万股,对上市公司总股权约有3.6%的摊薄,对格力集团及旗下格力地产的股权带来了1%左右的股权摊薄。

2012年1月格力电器再次增发,增发股份近1.9亿股,对上市公司总股权形成6.3%的摊薄,比第一次增发的影响更大。

截止2012年底,格力集团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从19.45%减少到了18.22%,减幅为1.23个百分点,旗下格力地产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从1.22%下降到了1.15%。

这使得格力集团及旗下格力地产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了20%以下,在此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格力集团及旗下格力地产只拥有了19.37%的投票权,历史上首次低于20%。

2013至2018年三季度期间,格力电器持股比例一直稳定在18.22%,持股比例为格力地产逐渐退出了前十大股东名列,董明珠成为了十大股东之一。

梳理格力集团的“减持史”发现,自上市以来,格力集团一直在进行“减持”或转让,不过转让幅度最大的一次开始于2006的股权分置改革,格力集团将所持股份大幅转让激励给经销商和管理层。因为这次改革,格力电器还被媒体称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先行者”。

此次,格力集团拟再次转让格力电器股权,甚至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动,背后根源可能还是国企改革。宋清辉对启阳路4号表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企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背景下,格力电器控制权变更原因或是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这也是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变革。

H. 分红与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先分红再转让抄股权还是不分红直袭接转让比较好?
都可以,转让都是按净资产计算的,这部分不论先后都丢不了。
如果不分红直接转让,按照净资产计算转让价格,基准日为股权交割日。如果先分红后转让,分红的钱暂不要支付,计算完转让交易金额后再支付,以免钱拿走了就回不来啦。
税收分别怎么缴纳?
公司股东(B)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甲)要按分红金额的20%交个人所得税,按净资产购买股权也属于分红行为。

I. 如何规避股权转让的9个陷阱

你好!
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变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1.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2. 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3.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4. 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5.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6.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7. 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8. 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9. 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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